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9)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3. 论述人格权的基本类型
1.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的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2.人格权的性质
(1)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包括:
①人格权自民事主体诞生或者成立时产生;
②民事主体间人格权彼此平等,没有高低贵贱多少之区别;
③某些人格权可以被限制或者剥夺,但多数人格权不能被剥夺。
(2)人格权的社会属性
包括:
①人格权因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具有意义;
②人格权需要法律的认可;
③人格权的范围在逐步扩展。
3.人格权的分类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一般人格权,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4.人格权的主要类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自由权、贞操权。
2014年
1、名词解释
1.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
2. 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2015年
1、名词解释
1.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责任说。我国学者多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
二、论述
1.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难以一一详察,这里仅指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①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
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3)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将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须满足几点要求: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拒绝履行为违法;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拒绝履行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①量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它可以由债务人
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②质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多由债权人或者法律给债务人一定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该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略,参考2008年。
2016年
1、名词解释
1. 附条件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2.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2、论述题
1. 承运人的义务
略。
2018年(复试)
1、名词解释
1. 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相对社团法人而言的,又称为财产的组合,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适用的各种财产。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是指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列出的合同类型。无名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 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要成立斌存的债务承担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具有可移转性;(2)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3)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另一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债务。
2、论述题
1. 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异同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事实)通知、感情表示的行为.
这两者的区别在于两这种意思表示的构成不同,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其中法效意思为其核心。准法律行为之区别于法律行为就在于其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
2. 论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五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改由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3)须相对人为善意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也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所谓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是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此,表见代理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标间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作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北大利刃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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