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门)李向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犯罪;如不构成,请简要说明理由。
( 2 )对李向兵的行为处理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解答:( 1 )李向兵构成犯罪;构成 盗窃罪 (盗窃罪认定)。
( 2 )李向兵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责任问题。
“目的犯”。拐卖妇女、几童罪要有 出卖的目的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贪污贿赂罪通常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甲乙 2 人走在山梁上,见有巨大的水泥盖盖在机井口上。 2 人打赌看谁能把井盖推动滚下山去。山下就是村庄。甲先将一个井盖推动朝山下滚,井盖奔腾而下,滚到半山腰被树拦住后停下。 2 人继续前行,又看到一个井盖,这次轮到乙将井盖推动朝山下滚,井盖呼啸而下直奔山下的村庄,结果砸塌了一户民房,致 2 人死亡。二被认定为具有 间接故意 ,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
“突发性”的事件。在突发情况之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虽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希望态度,但是他不计这个后果,放任这个后果发生,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比较多。 例如,甲二两个司机开车斗气。到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甲下车跟二争吵,手扒着二的汽车反光镜。二在红灯还没有熄灭时,就一踩油门把车子开起来。甲被迫扒在汽车的右前侧,因汽车高速行驶而成骑虎难下之势。二加速行驶,看到前方有一辆运建筑门窗的汽车,门窗比车厢稍微突出。二就加速超车想把甲从车上刮蹭下来,并且真地把甲刮蹭下来,导致甲当场死亡。二对甲的死亡结果是什么心态呢?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一般认定为是 间接故意 。此案甲就被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 。这是一种 突发性案件 。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违章驾驶,遭到交警拦截时高速连闯两个拦截关卡。在第三关卡,警察把通道全部堵死。行为人还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 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个交警撞出近 20 米,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就是行为人对该交警死亡的结果具有 间接故意 。
突发事件在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就是 故意杀人 与 伤害致死的 区别问题。从动机上看,行为人没有明显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心态。但是他携带的器动辄行的,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不顾被害人的死活。对这类情况,如果导致死亡结果,同时行为人事后又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避免死亡结果的表现,通常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比如,甲乙 2 人双方你看我一眼我看你一眼,不顺。接着拌了几句嘴之后,甲拔刀子当胸 一刀直取乙某心脏,当场就把乙扎死了 。像这样的情况,连 被告人本人事后都说不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他说当时脑子一热,一刀子就上去了,没想到他就死了 。被告人对死亡结果有没有故意呢? 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就认为行为人对他人死、伤的后果都有认识,都采取放任的态度 ,也就是不顾他人是死还是伤。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认为行为人对这个结果是 故意 的,成立 间接故意杀人罪 。当然 如果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仅仅重伤,认为对重伤结果是故意的,也就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因为这是一个突发性的案件,行为人确实在头脑里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死亡或伤害的故意,只能说对死亡和伤害的结果均持放任态度。如果是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
区别要点是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 , 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的果园经常遭偷,他就拉上了一个电网,拉电网的时候,考虑到安全问题,就安了一个漏电保护器,然后自己还亲自做试验,用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一下,马上断电了,不会再有危险。可是过了几天以后,发现有一个孩子触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一个伪劣产品,因当时失灵导致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结果究竟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见?行为人确实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比如说电死人。但是他是不是放任的呢?不是。他的行为表明对这个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采取了相当的措施来预防,不是放任的。因此导致死亡结果应当认为是一个 过于自信 过失,不能认为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私设电网是在非常繁华的地方或者人来人往的地方,也不做任何标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电死人的,大概认为是间接故意的比较多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过去还有一个试题。行为人在造纸厂的草料堆放场的草堆上放火,想当救火英雄。点了火之后,他也奋力扑救,也喊人扑救,但是终于扑救不了而导致火灾。他对这个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标准答案是 间接故意 ,也就是定放火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说不愿意发生火灾的后果,但是他面对如此危险的事情,没有任何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措施,纯凭侥幸,恐怕还是要定间接故意的。
如果行为的性质本身比较严重,比如具有犯罪性质,较容易判断为间接故意。如采石场放炮炸石,砸坏了村民的屋顶。村民甲为此与采石工乙争执起来。甲说:再放炮炸坏屋子,我就坐在你们炮眼上。乙说:你要敢坐我就敢放! 2 人较起劲几来了。乙就把一个插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包扔到地上,并且把原有 60 厘米长的导火索一刀下去割得只剩 8 厘米长。对甲说:你敢坐上去我就敢点。乙一屁股坐了上去。甲就上去把甲背后的导火索给点着了。点着后,他自己起身跑走后也喊了一声:点着了!但是乙直到看见别人跑开,远远朝他看着的时候,才反应过来。他回头一看冒烟了,赶快起身,但是刚起身就爆炸了。甲对爆炸致乙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见?这种情况下被判断为 间接故意 。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呢?应该定 故意杀人罪 ,因为这个行为虽然采取了爆炸的手段,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一伙人在工厂捣乱,工厂的工人就驱赶他们。其中一个捣乱的人在跑的过程中,感觉到有工人从身后追来,他反身就是一刀,刺中了对方胸口,刺完以后才发现是自己一伙的。他想刺的是对方的人,结果实际刺的是自己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同类对象的错误。法院对这种情况 没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2 罪 ,而是直接认定为 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道理是因为 行为人想要杀害一个人,也实际杀死了一个人,法律的性质是相同的 。所以认为这只是一个具体的 对象错误 ,因此 不影响行为人对这个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再如,某粮食局局长雇的杀人案。某粮食局局长雇两名凶手杀害副局长,并且带领杀手认了副局长的长相和家门。两杀手在实施犯罪时走错了家门 认错了人 ,把一个博物馆的馆长误认做副局长给杀死了。法院对此案也是直接判处一个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
两个小孩在一起玩,男孩大一点, 5 岁多,女孩 3 岁多。女孩的父亲听到自己孩子在哭,出去一看,小女孩趴在地上,弄得满身是土,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女孩的父亲非常生气。他一边扶自己孩子,一边就用手推了那个 5 岁多的小男孩一下,说:“干吗?干吗?”把小男孩推倒了,头碰到石头上。小男孩当场就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他吓坏了,不知所措,觉得小男孩死了,就把这个小孩抱到柴房里放着,用草盖上,不知道如何是好。过一会几,他又到柴房看看情况,觉得小孩在动,没有死,他更紧张了,就用锄头打了几下,然后又用磨扇给压上。事后法医验尸,认定孩子是头碰石头而死的,后来的打击伤是死后伤。也就是说,行为人用锄头打的时候小孩己经死了。这案件该怎么认定处理呢?行为人一推使小孩摔倒,头触石而死,可以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后来因为认识错误把死人当活人予以杀害,具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但是由于客体错误导致杀人未遂,因此是 过失致人死亡 和 故意杀人未遂 。注意,对这个案例定 2 罪,是因为行为人先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后来又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分别有 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所以应当认定为 2 罪。
行为误差**典型 的情况如,行为人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打中了旁边的李四。 所以严格讲,这是一种行为的错误,而不是认识的错误;是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 。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故意杀人罪(既隧)
一种是“事实符合说”, 故意杀人罪(未遂)(阮说第 1 种是通说,但我们的指南是这一种 . 指南上的原话:对于行为偏差问题,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
伍某某因酒后与其叔父发生争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击中其叔父,却将正在与其叔父说话的父亲打死。对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也是非常曲折的。开始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大概是考虑伍某某对击中他父亲致死是过失的。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判决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行为人一棒致死人命,行为至少具有伤害的性质,而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结果的,应该定 故意伤害罪(致死) 。认定故意伤害罪(致死),实际上就和对象认识错误的结论一样了。假如某甲要杀他的仇人,见仇人牵着孩子走过来,就朝仇人瞄准,开枪射击,结果 射偏了 ,把仇人牵的 孩子打死 了。对此大家觉得认定行为人构成故 意杀人罪既遂没有什么疑问 。对孩子之死具有间接故意嘛。假如是情敌和情人并肩而来,某甲朝情敌瞄准、射击,结果 射偏了 , 击中了情人 。某甲伤心不己。这时如果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既遂 ,有人可能就会 感到疑惑 了。某甲对误中情人怎么也被认定为故意,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呢?假如进一步把问题推向极端,那个被击中的人是某甲的父亲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大家可能更感到疑惑了。其实,按照法定符合说, 不管那个人是谁,结论都是一样的。某甲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由该杀人行为造成了一个人的死亡结果,就是一个杀人罪的既遂。
行为性质错误 **,即行为人因为误认了事实(如不是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没有紧急的危险误以为发生了紧急的危险),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常见的是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