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
四、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分配标准进行继承
(二) 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形式(继承法17)
公证遗嘱 ——到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录音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适用前提——危急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即失效。
2、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数份遗嘱的效力冲突
——以公证遗嘱效力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有数份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其他遗嘱形式不得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20)
07-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ABD
遗嘱的无效或失效(继承法22)
⊙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
⊙ 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 假造的遗嘱
⊙ 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继承法22)
⊙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意见38)
⊙ 遗嘱不得剥夺应扶养或抚养人的权利、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必要的份额---部分无效(意见37)
⊙遗嘱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27)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意见12)
(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针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遗赠——单方行为
2个月除斥期间
2个月起算——知道受遗赠时起算
在2个月中未表示的,推定为拒绝接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
在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的,受遗赠的财产权利发生移转,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法意见53)
2、遗赠扶养协议——双务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遗赠人可解除协议,抚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返还(意见56)
●遗赠人有过错的,返还扶养人支出的费用
五、遗产的分配
1)继承人、非继承人的分配
继承人:
●同一顺序的 一般均分(继承法13)
●特困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应当予以照顾
●尽扶养义务多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
●有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 应当不分或少分
非继承人——义人、苦人
●继承份额: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分配数量原则: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继承法意见31)
06-2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D
2)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处理—视死者身份而定
归集体------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的
归国家-----非集体组织成员死亡的
3)、债务清偿
◆遗产被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债务时的处理:
先由法定继承人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
无法定继承人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司法解释62条)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无偿还义务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司法解释61条)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1. 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 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 调整对象:
(1) 财产关系 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 人身关系 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 调整原则(多选题)
(1)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 平等----
(3) 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 等价有偿----
(5) 诚实信用--- 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 公平----
(7) 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 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 特征
(1) 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 主体平等
(3) 主要是财产关系
(4)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 分类
调整对象 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 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 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
4. 要素
(1)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 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 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 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 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 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 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 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 民事法律事实
1. 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 是现象
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2. 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
事件: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合法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 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 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
他人无权限制、剥夺 可依法转让、放弃;
可依法限制、剥夺
3. 特点 A。主体平等: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
B.内容统一
C.实现现实可能性
4. 开始与终止 A。开始: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B.终止: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无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各自继承人继承
5.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分类
(1) 完全~: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
活动的能力。
A. 年满18周岁。
B. 16周岁---18周岁:已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已达一定年龄但未成年、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只有从事相符的民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