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理学参考笔记

网友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说明:
1、教材,传统不明确指定教材,但遵循所考的内容尽可能具有规范化、常规性,也尽可能是中等水平以上教材都涵盖的内容。尽可能在常规范围内寻找教材。辅导以教材为基础,但不限于此,今年仍是红、蓝宝书。现在的考试在贴近司法考试,我们从两本教材中挑选内容进行讲课。最近两三年来,本专业老师的作品。(不要以自己的方式寻找,要全面寻找。)
2、考题,多少有可能因为老师的个人偏好的影响。考生要避免这种倾向,不要坚持某种特别的观点,而是以表达自己了解知道的基础和知识。(我认为什么……,是很不正确的方式,需要有扎实的基础,因此学生不能说这种话。需要将考试与其他划清界限。)关键是要搞懂,对于有实力的同学不要出问题是关键。基本理论的共通之处必须掌握,对于矛盾冲突的问题要掌握其冲突的关键。
3、挑一本教材,系统、牢固的掌握。在此之上有所选择(根据辅导班)的做出一些准备,就够了。老老实实的将法学当成科学来搞。老师主要找关键词。
正式讲课
专题一 关于法理学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法治学说
不是系统的讲,注意以下要点:
1、法治理论学说与实践不是近代以来才有的,而是古已有之。
  法治与近代民主相联系是历史缺乏的表现。(如后面将提到的亚里士多德)
2、中古先秦法家学说是建立在对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的,法家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好利恶害的,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免发生利益冲突。对于统治者来说要使国家和社会处于“治”的状态,就需要抑制这种冲突。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既定的制度作为根据来管理国家和社会。法就是这种制度中最有效的形式。如商鞅、韩非对这一理论有透彻详尽的理论。(严家无害儿,慈母多败子)
3、法家所主张和追求的法治不是解放社会,不是使人成为人,不是近代所讨论的为实现民主,而不过是为了寻找到更有效的实现专制集权统治的思路和方法。所以这种法治应当划入旧法治的范围。对于今天意义在于,我们在建设法治的时候,应当强调我们所建设的法治应当是何种法治。所谓邓小平的“四法论”,只是旧法治,而不是我们今天法治。而我们在与建设现代化法治,需要加入“良法”的要素。有法和法律实施不够,前有秦始皇,后有朱元璋,这是不够的。
4、先秦法家的法治学说在一定的时间中获得了成功,尤其是在秦终于结出了果实,商鞅变法是一次有效的时间。商鞅作为个人是一个悲剧人物,而其法家学说在秦国获得成功。商君生死法未败,秦皇终究统一功。
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
1、差不多在中国先秦法治发展的同时、希腊人的法治学说也在迅速发展。
  从苏格拉底到晚期柏拉图直至亚里士多德,形成了希腊法治学说较为完整的学说。苏格拉底不仅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同时是一个法治注意者,这也是他苏格拉底悲剧的渊源,现实和理想的张力无法摆脱。柏拉图也未能走出纯粹理想的框架,亚里士多德的重大转变来源于前者的失败教训。亚里士多德对于罗马人(亚历山大)来说是理想主义者,而对于其先师来说,已经是很务实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要性,在中国人眼中比较重视,而西方人几乎不引用其理论。
2、亚里士多德法治学说是建立在一系列理论基础之上的。
如分析、实证、比较、价值论以及经济分析的方法和其他种种方法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这比先秦法家将基础奠基在人性上要科学的多。与其先师,一样注意人性,当却不是如此简单出发。其目的不在于建立专制集权秩序,而是为帝王提供政治策略,这里再次看到了与同时的中国先秦法治学说更加接近于民主而更加先进。
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强调建立一种有序的政治生活。
  而政治生活一旦有序化,则必然排斥专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民主。亚里士多德主张,在既有的各种选择中应当挑选明文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强调,要有“良法”,这是其尤其高于中国法家学说之处,而在如何施行上则法家更为高明。也就是其重点在于“良法”。强调,法治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选择,认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而必须置身于法治的状况。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不能不说是深刻的,方法先进、结构完整、价值更为先进。其法治学说追求一种“宪政”统治,先秦法家则仅仅是强调巩固统治,不得不说其是历史的巨人。亚里士多德强盗法治,但并不排斥人的重大作用,并强调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人的作用越大越好,但必须以法为其遵循的规则。
4、亚里士多德充分的阐述了为什么要实现法治的理由。(四点内容,看书,重要)
5、如何看待和评价亚里士多德的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
1、在人类思想进程中,古典自然法学派占据了特殊的地位,迄今为止,在影响人类的各种思潮中,很少有几种象它这样绵长久远,影响深广。
2、它以启蒙运动中典范化的思想家为代表,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以及后来作为尾声的康德,尽管可以将它作为哲理法学派代表。
尽管其学说之间存在种种差异、甚至尖锐的分歧,但是也有许多共通之处,就在于:1)首先,都认为人类早期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没有国家和法律,而仅有“自然法”;2)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是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以上我们成为天赋人权;3)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乏必要权威,这些天赋的权利往往不能实现,于是人民聚集在一起,签订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将其让渡给国家和社会,这就是社会契约。4)国家根据人民的起源产生,则初衷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天赋权利,那么应当以自然法为基础,通过制定实在法使得这些权利得以实现。国家和法的任务也就在于此,如果国家和法违背这个初衷,人们就有权利解除这个契约,推倒先前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换取新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这就是“人民主权”和“社会革命”。当然还有其他阐述,我们不涉及了。
3、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了整整一个时代,并且其影响继续跨越着时间的界限。
古代自然法学派之后的,西方政治法律实践证实奠基在其之上,后来的各种学派无论是反对、还是赞同自然法学派,无不对其抱以敬意。即使到今天,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子也时常出现在中国的学界中,如“权利本位”、“法律至上”等,也说明了我国学界发展空间很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巨大影响不是偶然出现的,它反映了人类在政治和法律制度方面向上的追求,也是人类对现存社会生活黑暗面的一种否定,因此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它以假象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以理想化的模式为追求的目标,不讨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完全从平面的角度看待人类整体的状况。虽然主张实在法要以自然法为基础,但是对于实在法的科学性和实在法如何面对实际生活却毫无设计。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成为人们抵消它、否定它的理由,同时也是超越它的理由。近日的新自然法学派远非旧状,其差异之处远远大于相同之处。
  
以上是历史的几个主要问题。
四、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奥斯汀与法理学、奥斯汀的贡献、奥斯汀的法理学学科观点等问法都一样)
1、法理学从很早的时候起就以思想和观点的形式出现了。作为学科的法理学出现,实在边沁、奥斯汀做出重要贡献之后的事情。由思想和观点发展成学科经过了大约2000年。
2、奥斯汀(1826年伦敦大学教授,31年《法理学的范围确定》)在法学方面有两个突出的贡献:第一,是同他开始,将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枝结构看待。他的名字与法理学的开创联系在一起;第二,同时也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这两方面是密切联系的,(插入了甘的事情)奥斯汀将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进行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理学从学科意义上是法理学,从学派意义上讲是分析法学。(许多人认为笔试好就行了,这是不对的。笔试成绩决定复试,只有通过复试,笔试才有意义。)从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的面貌就是分析法学的面貌,因此英国法学家,至今甚至认为,分析法学就是法理学或者相反。
3、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有如下标识:1)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2)有自己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了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的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这几个方面的标识,是由奥斯汀及其著作充分显示出来的。
4、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强调实际存在的法,而不在于研究应当存在的法,后者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认为法理学在于研究实在法的特质,澄清各种实在法的术语和概念。
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教材分歧不大,大家可以用,前年考了。
考试有五分之二的内容提取自其他来源。(连北京政治管部管理学院学报都有)
法理学  02
专题二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的概念应当注意的方法问题
整个法律的运行需要若干基点,法的概念是这些基点之一,需要高度的重视。古往今来产生了无数的观点,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方面是由于法是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现象而使得人们不得不关心它,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自然将得到不同的看法;第二个方面在于,人们对这个问题阐述所使用的方法存在种种需要澄清的问题。这可以使我们知道需要注意什么,我们尤其强调其中两点内容(共五点):
1、要注意具体的法和一般的法的统一(蓝宝书)
  缺少生活者所认为的法是纸面的法或书面的法,而法是有一般和具体的区分。法的概念应当是一种综合。具体的法体现在不同主体的存在场合。法首先是具体的法律现象,学者的任务和责任在于将这些具体的法律项相加以完整的提炼得到法的概念。不注意法的具体现象所得出的结论则缺乏必要的根基,若不能从现象中进行抽象,则不能得出完成的有效的概念。
2、法是理想的法和现实的法的统一
古往今来,得出了众多不能令人满意的结论,很多就是在这一点上有问题。分析法学派仅仅认识到实然的一面,而更多的人仅仅看到“理性”、“正义”等理想标签或追求,因而必然有失偏颇。当注意到两者的统一,则可能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法治需要良法治之,但良法不能简单解释中国问题。中国没有良法,但也称不上恶法,就其主流属于笨法(心情沉重地宣布研究成果)。这种笨法不能说体现了正义、理性,就算体现也顶多是以部分。法是正义的体现是一种发展空间很大的理论。我们的目标是使法中的正义成分越来越多,最终被其他社会规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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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