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8-19
继有国籍 两个前提: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出于自愿
法定条件:为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向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或在外国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二)丧失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 外国人的近亲属,包括同外国人结婚、被外国人收养等事实;
2, 定居在外国的;
3, 有其它正当理由;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和人民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
(3)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特性:①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②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③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四、人权VS公民权
(1)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所谓“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2)区别:①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
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②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③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
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④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五、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简述中国的人权观的内涵
(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2)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
(4)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因而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
A.强调人权的物质性基础
B.突出人权本质的阶级性
C.确认人权范围的广泛性
D.致力人权实现的真实性
E.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现行宪法人权保障上的进展。
A.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突出..,反映..,符合..。
B.条文增多,内容更为充实。增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批评建议权等内容。
C.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保障
(1) 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
(2) 政治保障,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3) 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二、界限
(1) 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三、限制方式
(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 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一) 平等权
1、 概念: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内享有同等的权利。
2、 历史沿革
(1)《人权宣言》最早确认
(2)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含义:①立法上平等;②适用法律平等;③守法上平等。
3、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首先明确规定
内容:A.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
C.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范畴:1)公民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2)公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表达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形式;
4)在法定范围内,公民不应因发表有关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控告VS检举
(1)实施人不同:控告——受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法侵害的人;检举——无直接联系
(2)目的不同:控告——为保护自己权益;检举——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
▲简述公民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指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它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国家赔偿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①申诉权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②提出控告或检举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指控或检举,并请求予以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③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提出赔偿及补偿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 由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一旦失去人身自由,其他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简述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宪法含义
(1)宪法学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它反映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利;而民事意义上的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认可的人格主体地位,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或多指与个人不可分离的身体、自由、名誉以及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利益,它反映的是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狭义的人格权是指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3)广义的人格权,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中的“人格尊严”相当于狭义上的人格权。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宗教信仰自由
(1)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5)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
▲试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1)概念: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背景: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我们一直强调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则未曾受到足够的重视。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尽管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都作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在整体上都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保障: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案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肃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
(3)具体规定: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而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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