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8-19
(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六)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特定人的权利
(一)保障妇女的权利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
一、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①主体②范围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①权利②义务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①内容②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主体②相互结合③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二、原则
(1)相对性
(2)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说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概念: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二)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二、产生和发展
三、作用
(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四、体制
(一)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我国采用的两种主要代表制)
(1)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①绝对多数 ②比较多数 ③法定数目
(2)比例代表制:依一定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五、选举制度VS政党制度
六、选举者与被选举者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一)概念: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平等选举是从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其选举权的效力而言的,它渊源于自由、平等、博爱和反特权思想。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大都规定了平等选举的原则,但又在选举程序和方法上加以破坏和制造障碍,从而使真正的平等选举难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得以实现。
(二)我国规定:
(1)每个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2)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相统一,即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三)相对性:
(1)选民投票效力不平等。代表名额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则分配。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3)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在全国人大中有265名代表,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9%,但军队代表远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差额选举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组织机构。
(2)划分选区。
(3)选民登记。
(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
(5)候选人的介绍。
(6)组织投票。
(7)确定当选
(8)补选。
二、间接选举的程序
(1)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确定当选
第四节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 向县级人大常委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主要程序。
(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免案之前,应由提出罢免案的一方作出罢免案的说明,然后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最后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免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代表的辞职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是否相同?简述各自的条件。
答: 两者不相同。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免。
(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分类:横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纵向——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二、组织活动原则
(一) 民主集中制
1、 概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
2、 在我国表现:
(1)人民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度(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概念: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要求:(1)立法机关加强立法;(2)国家机关活动不得越权
(三)责任制原则
1、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的制度。
2、表现:
(1)国家机关总体上对人民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在国家机关内部,分别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A.集体负责制:在重大问题的决定过程中,大家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集体责任制。其作用在于能够集思广益,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专断和片面性;
B.个人负责制:由特定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在我国表现为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首长责任制,由首长行使最后决定权,并由首长代表本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其作用在于有利于发挥首长个人的智慧和才干、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相互推诿和职责不清的现象;同时又不排斥民主的集体讨论,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具体运用;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第二节 代议机关
人大 常委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县以上)
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他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本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形式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组成部分。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名额不超过3000人。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②乡、民族乡、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委员长1,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1,委员若干;七届全国人大后,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等额选举,其他差额 主任、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每届人大任期届满两月前,必须完成下届选举不能选举情况,2/3以上决定推迟;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连任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未规定
职权 ①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监督权。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立法权②人事任免权③决定重大问题④监督权⑤全国人大授予其他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1)召集:举行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例行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届的代表选举完毕后两个月之内,必须由上届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本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历次会议则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2)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各自所属的选举单位组织成代表团,并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还可分成几个代表小组。
相关话题/宪法学
2017考研择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院校排名Top20
排 名 学校名称 星 级 开此专业学校数 1 中国政法大学 5★ 126 2 中国人民大学 5★ 126 3 北京大学 5★ 126 4 西南政法大学 5★ 126 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考研报考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硕士学位授予点。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2人。 主要研究方向:①宪法学 ②比较宪法学 ③行政法学 ④立法学近年来承担的主要研究项目:上海市市级行政执法调研、司法公正研究、法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与法制中的作用等。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宪法学研究、立法学研究、行政法专题、宪政理论、比较宪法学专题、行政诉讼法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培养目标通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专业培养,使学员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系统掌握中国宪政法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对国外相关法学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深刻了解。通过三年的系统学习既能胜任经济法学的本专科教学,又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其他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上海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语,掌握本专业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够胜任有关立法、政府公务、司法部门、律师机构、企业法务、科技管理与经营以及高等法律院校的教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青岛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自治法方向:该方向以基层民主制度的研究为特色,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党政基层、城乡村居民、社团等自治法律制度各个方面,尤其关注基层自治制度的运作。宪法学方向:该方向以宪政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特色,涵盖宪政原理、宪法解释、宪政路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原理及保障问题,特别关注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南京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门人才。在业务素质方面,加强学生的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使学生有扎实的基本理论功底,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开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招生年份:2016年招生院系:(001)文法学院 学位类型 学术型 招生专业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东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介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介绍如下:一、培养目标为适应我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兼具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1.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导师介绍:王锴
导师详细信息姓名:王锴性别:男出生年份:1978职称:教授院系:法学院首次聘任导师时间:2015现聘任导师一级学科名称:法学现聘任导师二级学科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聘任在第二学科培养博士生专业名称:无聘任在自主设置学科培养博士生专业名称:无主要研究方向及特色:宪法与行政法电子信箱:wangkai12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北航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导师介绍:姚中秋
导师详细信息姓名:姚中秋性别:男出生年份:?职称:教授院系:法学院首次聘任导师时间:2015现聘任导师一级学科名称:法学现聘任导师二级学科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聘任在第二学科培养博士生专业名称:无聘任在自主设置学科培养博士生专业名称:无主要研究方向及特色:无电子信箱:无办公电话:无办公地点:无通信地 ...导师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