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4)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3


④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于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听证的程序: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受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通知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会之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来;举行听证;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⑤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⑥期限:许可作出期限20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可延长10日,并告知延长理由。
4、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
①招标: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有关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投标,行政机关根据投标结果作出决定的行为。
②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特许事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人,并颁发特许证的行为。
(2)认可程序:考试、考核、核准
(3)登记程序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指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
(1)情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
(2)特征: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已经获得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内容是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3)法律后果
①中止许可;②变更许可的内容;③宣告许可无效;④撤销:行政许可主体颁发许可证之后,因被许可人未遵守许可的内容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从事违法行为,从而永久地撤回许可证,不再允许其从事所许可事项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条件:行政许可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许可不适当。我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撤销的规定: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越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依法可撤销的);不的撤销的情形: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后果:被许可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得到赔偿
⑤注销:是指由于被许可人违反要求不再适宜持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行政许可有效期已满或其他特定情形,行政许可自然失去效力,而由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予以注销。行政许可废止的条件:所依据的法律被修改、废止或撤销,继续实施相应行为与新法相抵触;国内外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许可继续存在会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行政许可已完成原有目标,存在没有意义。法律后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若是因为法律法规等废除、修改等给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1、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规范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者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1)特征:主体是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象是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特定公民或者组织;是一种职责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作较宽泛的理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其他有关行政规范。
(2)性质: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权利;是一种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3)原则:诚实、迅速、公正、有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和依需要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给付与社会帮扶和劳动自助相结合的原则。
(4)内容:物质上的权益(金钱或实物);与物质上的权益相关联的权益(如提供免费受教育的机会,享受免费或减肥医疗等)
(5)形式:抚恤金、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和救济物资
(6)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实施
(7)完善:加强对行政救助、行政给付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加强行政给付及所有授益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建设。
2、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肯定、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意图行为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1)特征: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客体是相对人的受奖行为;是赋予行政相对人额外权益的行政行为;内容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两个方面。
(2)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倡导性行政行为;是赋权性行政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既可以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
(3)功能:价值导向;激励;资源配置
(4)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标准法定、实事求是原则;奖当其行原则;公正平等原则。
(5)形式:通报表扬;记功;发给奖金或奖品;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6)程序:启动(相对人申请或申报;群众评选;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审批;公布;授奖;存档。
3、行政奖励的救济
(1)行政奖励纠纷:因行政不作为而引发的;因拒绝奖励而引发的;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而引发的;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而引发的。
(2)救济:行政奖励是否可诉,关键看行政奖励引发的纠纷是否具有可诉的法定利益,关键是如何认识相对人获奖的“资格”。

第十二章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特征: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具有制裁性质的。
(2)与其他制裁行为的区别
①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依法、法规规定的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的构成成员因其违法或者违纪而作出的惩戒性行为);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行政拘留等种类,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法律救济途径不同(不服行政处罚,可以复议或诉讼,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适用内部的申诉程序)
②与刑罚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国家机关实施,刑罚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制裁,刑罚是对刑事罪犯的制裁);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7种,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5种,附加刑4种);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刑罚是一种司法行为)
③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处罚是最终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限制);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中间行为,行政处罚是最终行为);立法上的表现形式(行政处罚被规定在“法定责任”的章节中,行政强制性措施被规定在“执法检查”的章节中)
(3)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为依据法定;程序法定
②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比例原则的要求。
③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规定的公开以及处罚程序的公开
④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相对人一次处罚成立后,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对相对人再次处罚;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作为例外,已经处罚过一次,其他行政主体仍可依照不同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处罚种类甚至同一种类在合理限度内为第二次处罚。
⑤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⑥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4)种类
①申诫罚:只有警告一种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
③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行政主体对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强制其停止生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形式。特点:是限制违法者行为能力的处罚,并不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通过限制其行为能力,间接影响财产权;是对违法者科处不作为义务的处罚,即禁止相对人继续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附条件的行政处罚,只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权;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④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主体对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制其一定期间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劳动教养
(5)程序
①一般程序;调查程序:基本规范: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必要时行政主体具有检察权。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收集证据的形式:抽样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登记保存。回避原则。
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种类(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形式要件:书面形式
②简易程序:适用要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要点(标明身份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③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三章  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因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一定金钱的具体行政行为。
(1)特征:主体针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2)与公益征收的区别: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公益征收是有偿的;行政征收是相对固定、连续的,公益征收是非固定的;行政征收完全依行政程序进行,公益征收程序比较复杂,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行政程序决定公益征收,确定被征收的财产及范围,由司法程序裁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及确定补偿的金额;行政征收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公益征收的相对人本身并不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3)与公众征用的区别:从行为的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行政主体取得了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公众征用中行政主体仅仅是取得了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为货币征收,公共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及相对人的其他私有财产,但并不包括货币;从相对人能否获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公共征收一般是有偿的。
(4)与行政征购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征购是行政合同行为;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行政征购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5)与没收的区别;根据不同,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缴纳义务为前提,没收是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条件;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征收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依据法律程序不同,行政征收是征收程序,没收依据的是行政处罚程序;连续性不同,行政征收只要有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其行为就具有连续性,没收,只能予以一次性没收处罚。
(6)与收归国有的区别:国有化指向的是某一或某类企业或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行政征收仅是相对人的部分财产;国有化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征收一般有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国有化往往没有一个统一使用的程序。
2、行政征收的内容及分类
(1)税收征收,又称行政征税,是指国家税务行政主体行使征收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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