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7)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3


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③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④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⑤代理人: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5、行政复议程序及决定
(1)条件:申请人是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期限:一般为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申请受理的一般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6、复议决定:60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行政机关具有履行某种职责的职责和权力;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职责,包括拒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有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赔偿决定;驳回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1)复议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特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兼具有救济性和监督性;原被告地位具有恒定性;重在解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为,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
(1)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4、行政诉讼法内涵:程序法;规范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5、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6、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概括性;普遍性;客观性。
(1)与刑事、民事诉讼共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效力具有对象限制,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效力具有范围和程序限制,仅限于合法性,不包括合理性。
①价值和意义:紧紧地抓住了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和独特结构;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权限范围;确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②未来发展:法院的审查对象应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将显示公正的审查扩展到所有行政行为;对合法性的理解应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
7、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的不同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中与行政诉讼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反诉的提出不同。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提出反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提出反诉。②举证责任的负担不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时,以行政机关举证并由各方质证为主,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审查民事争议的证据时,由争议双方质证。③调解的适用不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甚至可以案外和解。④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审查。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
1、可诉性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不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抚恤金案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介意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不可诉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本质属于政治性行为;法院不具有判断国家行为适当与否的能力;国家行为的审查机制应通过政治途径加以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行政诉讼管辖: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实质上关系到我国行政审判组织体制和行政案件受理方面的分工问题。
(1)特征:解决的是普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分工;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不包括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分工;既要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还要确定不同地域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2)种类:级别管辖(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与地域管辖(确定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与裁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留有余地)与单一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3)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助于法院排除外界干扰;法院负担均衡。
(4)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地域管辖: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裁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移送案件的法院受理案件,但未审结;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②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③管辖权转移:当事人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启动;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4、原告
(1)资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内在关联;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事实原告资格: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投资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3)原告资格的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原告资格转移给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5、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承担该行为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
1、起诉: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审程序
①庭前准备: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异议;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其他内容。
②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③审理期限:3个月
④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按自动撤诉处理)
⑤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既可以在第一审期间也可以在第二审期间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当事人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合法。
3、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条件:上诉人必须适格;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2)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
(3)审理对象: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审理期限:2个月,可延长。
4、行政诉讼证据
(1)特征:来源的特定性;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被告承担);证明对象的特殊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务上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者;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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