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6)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3


2、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需要有正当的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行为依据非常广泛;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作出也可应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必然产生其他的行为后果;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适时灵活、方法多样、注重实效、存在风险等特点。
(1)特征: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相对单方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实质合法性;事实行为性。
(2)作用:补充和替代作用;辅导和促进作用;协调和疏通作用;预防和抑制作用。
(3)原则:正当性原则,行政指导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自愿性原则,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3、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产生事实效果的行为。
(1)重要特征:公共行政性;可能致损性;方式多样性;受行政法调整性。
(2)与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指导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之间是交叉的、复杂的。要件不同;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对外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使用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等,行政事实行为不适用;程序不同,程序违法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一部分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守;法律拘束度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拘束,行政事实行为则不是;认识判断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判断其有无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判断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与行政指导行为的区别: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导向性、引导性,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行政指导既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不必然产生事实效果,但行政事实行为必然产生事实效果,甚至可能产生某种法律效果。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九章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1)特征: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2)分类
①主要程序(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和次要程序(行政机关不遵守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羁束性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菜量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和裁量性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地了可裁量的空间,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③内部程序(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与外部程序(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④具体行为程序与抽象行为程序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正原则: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2)公开原则:依据必须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设立听证制度;行政决定公开
(3)参与原则: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听证请求权,回避请求权,卷宗阅览请求权,复议请求权)
(4)效率原则:时效、代理、不停止执行。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2)回避缘由:偏见:偏于一方面的见解;利害关系
(3)回避范围: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4)回避程序;自行回避(请求、审查、决定);申请回避(申请、审查、决定)
(5)行政听证制度
4、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1)公开方式:依职权公开,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超越职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行政行为。
2、行政滥用职权
3、行政不作为违法
4、违反法定程序
5、事实问题瑕疵
6、行政适法错误

第二十一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结构
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
(1)特征:特定的监督主体(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特定的监督内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
2、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
(1)特征:民主性,权威性,全局性
(2)监督的内容:对行政机关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监督;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监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
(3)监督的方式和内容: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3、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1)特征: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特定行为,适用司法程序。
(2)审判机关的监督:事后监督;消极的、被动的,不告不理;监督权是有限的,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依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调整。
(3)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实施侦查,提起刑事诉讼。
4、政府内部监督: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以及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特征:广泛性;及时性;隶属性;局限性。
(2)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①监督层级上,分为中央政府的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监督
②监督主体上,分为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行政负责人的监督
③具体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惩戒制度。
④完善:真正落实层级监督的组织力量;确立和完善层级监督的规范和制度
(3)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置的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
①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核算的行为。特点:审计的本质是一种依法实施的经济监督行为;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授权认可的其他财务机构;对象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议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各种经济业务、资金运动。
②行政检察: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视、督察和惩戒的活动。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检察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行政效能监察;清正廉洁监督。监察机关拥有两大权力:检查、调查权;监察建议和处分权。

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性质: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
(2)特征: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具体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3)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法有权进行复议的行政主体);依据和内容合法(依法进行审查);程序合法
②公正原则
③公开原则: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
④及时原则
⑤便民原则
(4)其他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以一次为限);书面审查原则
(5)行政复议范围
①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的有行政机关乱摊费、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或者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
②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行政相对人才能在行政复议时提请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③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2、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特征: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复议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复议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①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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