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复习重点笔记(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4
•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一个国家的法的阶级意志属性,同这个国家的性质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包括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反映在社会主义法中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一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各种民主渠道,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形成的;是在正确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 三、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证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次,是改进国家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措施。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最后,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是由工人阶级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所决定的。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也就是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是用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是其社会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阶级统治都是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随着劳动人民国家政权的日益巩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在发挥其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日益广泛地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比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在这方面的职能有很大的发展。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任何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法都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但是,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法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使人们遵守的性质,同时也有被人们自愿遵守的性质。任何类型的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两种性质,但是不同社会的法这两种性质的本质、比重有所不同。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
•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的概念和种类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的原则是成系统的。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也是成系统的。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法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生活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生活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深入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需的。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对正确理解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
•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可以巩固改革的成果。社会主义法可以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等几个方面。
•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是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关系密切。法和政治包括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和政治包括阶级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一方面,法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另一方面,法与政治又是不同的社会现象。法与政治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反映经济关系。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法与政治的调控功能是不同的。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相对于经济而言,法对民主政治的作用更直接、更明显。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是: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
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
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而服务的。因此它们彼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先导。社会主义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用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法的适用的公正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真实,一个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引起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些变化和问题很多已不再仅仅属于个人的私事,成为整个社会和各国关注的对象,从而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对科技术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如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规律,对科技术成果的转让与推广,对科学技术合作的促进和保障以及对科技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等各个方面。
• 三、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为了保证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我国的科学技术法制建设,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和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科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关系、对外交往
一、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我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当代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当代中国法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主要有:我国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我国法在发展涉外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我国法在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和扩大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作用。
三、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旦际惯例等相衔接。
• 第九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
• 第一节 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和社会调整系统
一、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整
这种调整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规则,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它指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应该如何行为,行为应是怎样的。
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是针对每个人的,它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状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
在社会规范的内容中,总是反映了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图。
社会规范归根到底是被社会经济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意识和社会文化现象,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 二、社会规范的种类和社会调整系统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规范有多种多样的划分。
社会规范按其内容,即按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政治规范、技术和经济规范、文化规范、美学规范、体育规范等。
社会规范按调整特点,即按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主要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习惯等。
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这种统一体就是社会调整系统(体系)。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
一、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的统称。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一般说,任何法律都不能脱离执政党的政策指导,但不能说执政党的政策就是法。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具体内容不同;相对稳定性不同。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辩证统一、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都是不可少的观点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不同的道德观念和规范,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指出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范围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
二、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能够促进统治阶级道德的推广,而且法的内容中也蕴含着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被统治阶级道德从总体上对现行法律制度持否定态度,这些道德观念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影响到现行法的实现。
•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与道德在法中的渗透、二者的相互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相互作用。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四、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对人们的要求不同。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
一、社会主义法与习惯
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就叫做习惯。
社会主义社会符合人民利益的进步的习惯,一般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而落后的习惯都是社会主义法取缔的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应在保持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促进新的习惯形成,并逐步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习惯,成为共产主义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组成部分。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团体(组织)规范
社会团体规范是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什效并由该团体或组织的内部纪律措施所保证的社会规范。社会团体规范在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社会团体规范与社会主义法有相同点,也有区别。
• 三、社会主义法与乡(村)规民约、文明公约
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当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了乡规民约、爱国公约、治安公约、护林公约等一系列群众性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规范。这类公约,包括乡规民约与社会主义法既有密切联系,又与之有严格的界限。
四、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宗教如同法律、道德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泛指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信奉和崇拜的意识、规范和活动。宗教规范与法律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五、社会主义法与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对待生产对象、生产工具和技术设备的行为规则,它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 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 第一节 法律调整的概念和对象
一、法律调整的概念
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和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二、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可以看出,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 第二节 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类型
一、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法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也就不尽相同。运用学的法律调整方法,基本取决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象不同,方法也就有异,当然还要看统治阶级的需要,除此以外使用什么法方法,也决定于国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
二、法律调整的方式
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禁止的调整方式。
三、法律调整的类型
允许和禁止,不仅可以表现在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中,而以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原则中。允许与禁止的结合,形成法律调整的两个基本类型:一般允许型;一般禁止型。
• 第三节 法律调整的机制
一、法律调整的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是从法律调整的概念中引申出来的。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二、法律调整的过程
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在法律、法规不被自觉遵守的情况下)
• 三、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
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和一个机动性阶段相适应,也可以明确划分出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
四、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心理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可以分为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心理机制。这样可以使我们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方法,来剖析法在生活中的实现,剖析法的运作或起作用的过程。同时还有助于我们认识各种法律现象、社会现象、心理现象在整个法律调整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以便把各种手段进行合理的配置,并找出薄弱环节加以克服,提高整个法律调整的效果。
• 第十一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 第一节 法制、法治的概念
一、法制、法治的概念
法制以法为核心的,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二、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将法制与法治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
三、法制、法治与法律秩序
法制、法治和法律秩序,是三个既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 第二节 民主与法治
一、民主的概念
民主一词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 第三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治理国家的两种方法
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另一种就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在现代社会中,都以依法治理国家作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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