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复习笔记(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8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三、代理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1.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
2.及时交回代理证书。
3.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2。可变性。3。强行性。4。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体现了对义务人时效利益的保护。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取得实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了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两者的区别:
第一,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丧失的胜诉权。
第二,   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后者主要适用于物权。
第三,   使用的条件不同。前者是指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并经过了法定期限,后者是指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限后,遂取得该权利。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二、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主要限于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请求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义务人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与中断的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第二,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而中断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够左右的。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而中断则是诉讼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第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民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第二节 除斥期间
也称为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可行使之日起算,后者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第三,期间是否中断、中止、延长的不同。
第四,   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会丧失胜诉权,后者将会发生权利的消灭。
第五,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法院不得主动依法审查时效,而后者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第六,   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对诉讼时效而言,时效利益未完成前当事人不得抛弃,完成后准许当事人抛弃。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  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  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  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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