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
(一)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师,是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可与教育者并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在学校教育中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教师劳动的特点
1、示范性
示范性是教师劳动最突出的特点。这是由教育活动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教师的言谈举止、气质特点、人品道德都具有示范的特点。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篇》)
2、复杂性
教育过程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活动过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师的劳动对象是复杂的,教师的劳动任务是复杂的,教师的劳动手段是复杂的,教师的劳动过程是复杂的。
3、创造性
劳动性质和劳动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劳动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对学生进行因材所教,数学内容的处理和教学方法的选择,高水中的教育机智。
4、合作性
教师的劳动具有连续性、依赖性和前后的一性这需要教师之间在劳动中密切合作。换言之,教师之间通过合作形成的教育合力才是完成教育目标的关键。
5、长期性和长效性
管仲说"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管子·权修·第三》)可见,一方面,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是短时间内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态的过程。另一方面,教有具有长效性。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并不是一时的,具有长效性。
(三)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1、教师的地位一般表现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2、教师的作用
(1)教师是人类文化的传播者和发展者
人类积累的科学文化成果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必须通过从事专门教学活动的教师来实现。教师作为人类文化的传播者,通过将人类丰富文化遗产有效地传授给年轻一代延续社会的文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传递知识而开启学生的心灵与智慧,帮助学生获取知识与运用知识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2)教师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者
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社会成员的素质,社会成员的素质取决于教育,而教育活动的成败又取决于教师功能的发挥。从物质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来看,教师通过教育输送各级各类人才参与物质文明建设。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来看,教师在培养各种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精神财富的生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领者
教师不仅通过传播文化、传授知识等方式将学生培养成为未来社会所需要的建设者和合格公民,教师还在学生个人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教育过程是一个提升人的主体精神,促进个人发展的过程,人的个体差异性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得到充分的关注。
(四)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专业发展
1、教师专业素养的构成与结构
(1)专业情意与规范
①法律义务是教师晨基本的行为规范。
②专业道德是教师专业形成和成熟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包括,第一,具有专业理想,主要表现为热爱学生和爱岗敬业,第二,具备专业态度和责任,教师需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三,具有自我发展的意识,应自觉地进行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
③教学责任意识是教师区别于其他职业规范的标志。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重视教学理念的更新,认识教育的未来性、生命性和社会性,主动学习新的教育观、学生观和教育活动观;第二,具备运用教育技术优化教学的意识;第三,具备评价与反思的意识,包括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反思。
(2)专业知识
①学科专业知识,即学科相关的基础知识、应用知识及教学技术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是衡量教师能否胜任岗位的主要标准。
②教育专业知识,即教育学科类知识,主要由帮助教师认识教育对象、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育研究的专门知识构成,一般分为有关教育的理论知识(如儿童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知识)与有关教育的实践性知识(如教育教学经验)。
③通识性知识,即广泛而深厚的当代学科和人文方面的基础知识。教师面对的是求知欲强、好奇心重、想象力丰富的学生,因此他们必须具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较宽阔的知识视野。
(3)专业能力
①教学能力,主要包括教学认知能力、教学操作能力和教学监控能力。
②组织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拥有作为组织者与领导者的管理智慧、具备较高水平的教育机智、重对学生的激励和评价。
③反思研究能力④沟通合作能力,主要包括善于倾听、善于与同事合作交流、善于与家长进行沟通合作。
2、教师专业标准
作为一个“专业”应该符合八条评判标准:
(1)专业实践属于高度的心智活动;(2)具有特殊的知识领域(3)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4)经常不断地在职进修;(5)视工作为终身从事的事业;(6)行业内部自主制定规范标准(7)以服务社会为最高目的(8)设有健全的专业组织。
(五)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专业自主与教师的专业权利
(1)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的权利,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2)学术自由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评价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的权利,这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报酬待遇休假权。《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其中,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参与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与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一权利为教师提供了专业发展的途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义务
(1)遵法履德,为人师表。《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本项规定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基本义务。
(3)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师应"对学生进行教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项规定是有关教师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
(4)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教师法》第八条第四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既是教师的义务,也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5)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是《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