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
(一)学生及学生观
1、学生
学生又称受教育者或者学习者,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从广义上讲,学生泛指所有从事学习活动的人。
2、现代的学生观的内涵
现代学生观的基本内涵具体表现为:学生是未成熟的人,学生是有主体性的人,学生是独特性的人,学生是有特定权责的人。
①学生是未成熟的人。人是未完成的动物。对于学生来说,这种未完成性表现为未成熟状态。未成熟性意味着无限发展可能性和极大的可塑性或可教性。
②学生是有主体性的人。主体性是指人在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以及地位,主要表现为主体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学生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才能主动积极、有选样性地吸收外在的经验,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③学生是独特性的人。独特性最本质的特征是个性。个性是个体具有心理倾向性的各种心理特征的总称。首先、独特性意味着差异性,需要因材施教。其次独特性还意味着完整性,需要全面关注学生成长。
④学生是有特定权责的人。教师要做到正视并保护儿童的权利,避免其权利受到侵害:要合理地处理学生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既要保护学生的权利,又要善于引导生承担责任,树立学生权责观念。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
一是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主要包括:
(1)上课及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规定学生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学位证书"的权利。
(4)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是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主要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具体包括:
(1)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指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动上的自由。在学校里,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采取禁闭、延长在校时间等措施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2)人格尊严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对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问题有明确规定,教育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小学生在语言上进行挖苦、刺或者打击,不得做出辱学生的行为。
(3)生命健康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4)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与人格尊严权是息息相关的。学生的隐私包括家庭背景信息、个人成绩、身体方面的欠缺或者是学生的日记等多个方面,不得随便公布于众或者泄露。
2、学生的义务
一是与学习活动直接相关的义务。主要包括:上课及参加课外活动的义务,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和学习纪律的义务,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规定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是与学习活动间接相关的义务。主要包括: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尊重同学和尊敬师长的义务,爱护学校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