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2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法进行识别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概念不能依照法院地
法进行识别,因为国际条约的目的就是要统一各国相关的法律,避免各国依照自己的法
律各行其是。因此,对于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概念要根据条约本身的规
定进行识别,或者依照比较法方法进行识别。
(2)外国冲突规范。如果本国国际私法接受反致和转致,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
律就包括其冲突规范,这就需要本国法官适用该外国的冲突规范,此时法官又要面临一
次识别过程,就是对外国冲突规范所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的识别。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
能依据法院地法律进行识别,而应当按照外国法官在适用其本国冲突规范时所采用的识
别方法进行识别。
    2. 准据法说
    大陆法系另外一些学者主张,识别应当依照用来解决案件本身的准据法来进行。代
表人
物是法国学者德帕涅(Despagnet)和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Matin Wolff) 。依照这一
观点,案件本身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律,就应当运用该国法律对案件所涉及到的
事实构成和法律概念进行识别。准据法识别理论可以解决法院地法理论的某些缺陷,如
当外国的某一法律制度在法院地国并不存在时,法院地法理论就无能为力,此时依据准
据法进行识别就是一个替代方法。准据法识别理论在英格兰曾经被个别案例采用。 但多
数学者和判例并没有接受该理论,因为它存在一个循环论证(circulus vitiosus)的问
题。识别发生在准据法被确定之前,在准据法还没有被确定之前如何能依照准据法进行
识别呢?有些学者主张,可以先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假设或推定出一个准据法(die
hypothetische lex causae),然后再按照该准据法来检验事先所作出的识别是否正确

    另外,在单边冲突规范情况下,即使采用准据法识别理论,也只能按照法院地法进
行识
别,因为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法院地法的适用,至于何时适用,就只能依据法院地法本
身来进行识别了。例如,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一个相关案件是否适用该冲突规范,
就必须依照我国法律进行识别。
   
    3. 比较法识别方法
    德国著名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学者拉贝尔(Rabel)于1931年在《识别问题》 一文中
提出
了"比较法识别理论",并得到英国学者贝克特(Beckett)的赞同。贝克特认为,应当"
以比较法研究的结果为基础,从这种研究推断出普遍适用的基本的一般原则和一般法律
科学"。这种观点建立在一种世界主义的基础之上,虽然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但在实践当
中很难贯彻。因此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法。
    4. 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方法
    功能识别(Funktionelle Qualifikation)方法或目的识别(teleologische
Qualifi
kation)方法是德国当前占主流地位的识别理论。它实际上是把法院地法识别理论和比
较法识别方法结合起来。这种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卡恩,并在德国早期的一些判例中已
经得到应用。  这种方法可以分为两种:
    (1)根据冲突规范的目的进行识别:克格尔(Kegel)主张一种广义的法院地法理
论,
认为应当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但不能仅仅依照法院地的实体法进行识别,而应当根
据冲突规范体现的利益来进行识别。他从"利益法学"角度出发,认为凡是可以进行比较
的事实或实体法律规范都可以被归入到同一个冲突规范之下。
    (2)根据实体法的目的进行识别:德国学者诺伊豪斯(Neuhaus)和勒瓦尔德(Lew
al
d)主张应当根据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进行识别。 这种观点也建立
在拉贝尔的比较法理论基础之上,认为世界各地人们的生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需要和
问题到处都是一样的,只是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域是不同的,而它
们背后隐含的目的是相同的。识别就是要通过分析各种法律制度的功能。
    5. 法院地法和准据法折衷说
    加拿大学者法尔肯布里奇(Falconbridge) 为了调和法院地法识别方法和准据法识

方法之间的矛盾,提出了一条中间道路。他建议,法院在最后选定准据法之前,应当进
行一种临时的或初步的识别,对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应当根据其上下文进行考
虑,从它们的一致结论中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6. 物之所在地法说
    目前各国比较普遍的主张是,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区分,应当根据物之所在地
法进
行识别。
    案例:马尔多那多遗产案(Re Maldonado' Estate ,1954)
    马尔多那多是西班牙一个寡妇,1924年死于西班牙,死亡时住所地在西班牙,死后
留下
一笔存放于英国某银行的股票,价值高达2.6万英镑。马尔多那多生前未留遗嘱,也没有

任何亲属。于是西班牙政府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马
尔多那多留在英国的遗产。被告英国财政部则主张该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是无主物,
应归英国政府所有。
    该案中,英国法院首先要面临一个识别问题:即本案到底是属于财产继承问题还是
属于
无主物的归属问题。
    如果按照法院地法(英国法)识别,该财产是无人继承财产,该案就成为无主物的
归属
问题。按照英国法律,无主物的归属按照财产所在地法律即英国法,应当归英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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