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2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如果按照西班牙法律进行识别,则该财产属于有人继承的财产,该案件也成为一个
财产
继承案件,应当按照英国关于财产继承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按照英国冲突规则,动
产无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即西班牙法律。按照西班牙法律,西班牙
政府以最后继承人身份获得该遗产。
    本案审理结果,英国法院没有依照法院地(英国)法律识别,而是依照西班牙法律
进行
识别,将案件定性为继承关系,依照继承关系冲突规范指引适用西班牙实体法,西班牙
政府获得该遗产。被告英国财政部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四.结论
对于识别问题,除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依照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识别这一规则之外,目
前还不存在一种普遍接受的理论或方法。各国大多采用法院地法为识别的基础,但对于
法院地法不能解决的问题,还是要通过各种补充方法来进行识别。匈牙利1979年国际私
法第3条规定原则上依据匈牙利法律进行识别,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外国法识别。罗

马尼亚1992年国际私法立法第3条规定,应当依据罗马尼亚法律进行识别;白俄罗斯共和

国1999年《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法院应当依照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但如果被识别的
法律概念不被法院地法所了解或者与法院地法所规定的内容不一样,并且无法依照法院
地法确定时,可以依据外国法律进行识别。加拿大魁北克1991年《民法典》第3078条规
定,识别依据法院地法律,但有关财产的识别,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均依财产所在地法
律;但如果法院不了解某项法律制度,则可以依据外国法进行识别。
    在英国,情况也是一样,英国法院在实践中也往往在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和依准据
法进
行识别两种方法之间摇摆,没有形成任何始终如一的理论。
    总的来看,识别问题虽然只在很少的案例中发生,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识别的过
程往
往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识别问题有时也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在大陆法
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由于在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异,给识别问题造成许多困难。因此,
识别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对于识别问题应当保持一种灵活的态度,而不要采用任何僵硬的做法。我国
法院目前似乎还没有识别方面的判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识别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分类和定性,以
法院所在地法律为依据,也可以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该条规定也采

用了法院地法和准据法相结合的原则。但是这一规定在文字上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五.案例分析: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广东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轻公司")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与香港东明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签订两份"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
销广轻公司生产的TMT牌吊扇,吊扇所用TMT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由东明公司提供。由
于受广轻公司的误导,东明公司误认为当时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注册商标,故与广轻公
司商定,由广轻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东明公司则在香港地区和中东部分国家办理
TMT商标注册。1982年东明公司歇业,由其原总经理与另一股东组建TMT公司,接手原东
明公司与广轻公司的业务,也承受TMT商标。TMT公司成立后,与广轻公司从1979年到19
86年签订的多份包销协议和成交确认书均清楚列明由TMT公司提供本案争议的商标。广轻

公司并曾于1987年10月和12月向TMT公司发出两份文件证明广轻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
201号"TMT"商标以及其它相关的两个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所有和受益,广轻公司只是作为

受托人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
    数年来,TMT公司继续在TMT牌吊扇的主要销售国家和地区办理TMT商标注册,并大力

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使其在海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994年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
约定在中国境内,TMT商标由广轻公司注册,该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并负责处

理境内任何假冒或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同时,在中国境外,TMT商标由TMT公司注册,由
其负责处理境外任何假冒或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
TMT公司认为,广轻公司没有依约打击国内有关厂家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

要求将该商标使用权返还给TMT公司。广轻公司则认为,TMT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商标
在境内另安排了生产和销售。广轻公司并向海关总署提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造成TMT公

司在国内安排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
    1998年,TMT公司以广轻公司违背双方的委托约定,意图侵吞TMT公司委托其在国内
注册的商标,并阻止TMT公司产品的出口造成了其经济损失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请

求判令终止其委托广轻公司在国内注册和管理TMT商标的关系,并赔偿损失。广东省高院

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商标委托注册并管理的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
、第65条第1款、第69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确认广轻公司注册

的TMT商标归TMT公司所有,但TMT公司应向广轻公司作出一定的补偿。
    广轻公司继而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审中,TMT公司答辩称TMT商标是按照东
明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协商及定牌贸易合同,由东明公司交给上诉人使用,同时委托其
在内地办理册事宜。东明公司歇业后,TMT公司接替了原公司的业务,承受了东明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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