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2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TMT商标的权利,因此广轻公司与TMT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
    1998年最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对事实的认定,但认为原审未考虑该商标是以被委托人
名义注册并管理这一事实。根据这一事实,最高院认为双方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单纯的
委托关系,并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及《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基本上与广

东高院相同的判决,只是增加了广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TMT公司办

理商标注册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同时将TMT公司对广轻公司的补偿额提高至 250万元人民

币。
    在最高院这一判决中,最惹人注意的地方在于,它在我国当时尚没有信托法的情况
下,采纳了被上诉方的主张,认为该案中的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信托关系,而不仅
仅是广东高院所认定的委托注册并管理的关系。基于这种认定,最高院在其判决中未援
用被广东高院作为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5条以及关于代理的第65条第1款和第69条
第2项,而仅以《民法通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第4条作为实体法律依据。可以看出
,最高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认可了国际上通行的信托制度。而由于我国内地现行法律体
系中尚无信托法,缺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才求诸民法基本原则而已。这也正是某些学
者所说的"这是最高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运用法理进行判决的第一案"的因由

    从冲突法角度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一起涉港案件,即发生在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由
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区际冲突法,对于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一般
是类推适用国际冲突法的。因此我国法律当中的所谓的"涉外"关系一般也包括涉及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关系。
    本案由于是一起涉港案件,因此在处理当中也应当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来确定其法律
适用
问题。但本案的初审和复审都没有从冲突法角度来探讨问题,使得案件的判决虽然没有
丧失公正,但却缺乏法理上的说服力。
    那么如何从国际私法上来分析这一案件呢?
    1.识别问题。
    (1)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初审中,广东省高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识别为商标委托注册并管理的关系。法院虽然没
有说明是依据什么法理来进行识别的,但显然法院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涉港案
件,应当首先依照国际私法来审理。因此,法院作出的这一识别就是依据我国大陆法律
进行的。因此,广东高院的识别可以说是依据法院地法。
    (2)依据外国法进行识别
最高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单纯的委托关系。但是,最高法院是
依据什么法律做出如此识别的,却没有说明。由于我国当时还没有信托立法,我国国内
法中也没有关于信托方面的规定,因此,最高法院事实上是不可能依据我国法律做出这
一识别的。然而,最高法院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是依据香港法律进行识别的。假如说
最高法院是依据香港法律将案件识别为信托的,那么为什么要依据香港法律识别呢?香
港法律在本案中并不是案件的准据法。
由于最高法院最后适用的准据法是我国大陆法律,而我国当时还没有颁布信托法,因此
,本案最高法院所做的识别也不是依据准据法说。我们只能推定,最高法院的法官所作
的识别是依据比较法说或功能识别说方法。但无论如何,法院做出的这一识别是依据的
外国法律。因此,可以说,本案是我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识别的典型
案例。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信托案件。从广轻公司和东明公司以及后来的TMT公司围绕TMT
商标所发生的关系来看,它是符合信托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的,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并有权利和义务根据信托条款和法律管理、使用、处分信托财产
[25]。本案中广轻公司于1987年10月和12月发出的证明广轻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201
号"TMT"商标以及另两个相关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所有和受益,广轻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
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的两份文件,以及其它一系列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我国香港地

区法理中是有信托制度的。因此,按照香港的信托制度的相关内容,将本案认定为信托
关系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最高法院能够依据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制度,依照香港法将本案
识别为信托关系,然后再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那么本案的判决本来就可能成为我国涉
外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的一起依据外国(地区)法进行识别的经典识别案例。
遗憾的是,法官虽然事实上是将本案识别为信托案件,但却没有从国际私法的法理上来
说明该问题,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说明,我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意识到识别问题
的存在,并且认识到不能简单地根据国内法上的制度来识别涉外法理问题,但由于缺乏
对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掌握,没有能够在判决中"捅破最后一层窗户纸"。当然,最高法
院在该案中的作法,为我国今后如何处理涉外案件的识别问题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经验

2. 法律适用问题
    (1)如果将案件识别为合同关系
如果依照广东高院的意见,根据我国大陆法律将案件识别为委托关系,那么委托关系是
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当是中国大陆的法律,因为
合同的履行地是在大陆。广东高院实际上也是这样判决的,但是并不是根据冲突法做出
上述判决的,而是先验地就依照大陆法律进行了判决,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涉外案件应当
先进行法律选择。
其实,将信托关系识别为合同关系在国外大陆法系国家是有先例的。在1970年瑞士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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