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Dicey)接受了赫兰德的影响,他于1896年出版的《英格兰冲突法摘要》(简称《冲突法
》),是英美国家最权威的冲突法著作,到2000年已经出版到第13版。但包戴赛和莫瑞
斯本人对"冲突法"的名称也有批评,认为,首先,冲突法的名称忽略了该学科中另一个
部门,即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讲,法律之间可能会不同,但不会发生冲突

也有一些英国学者倾向于使用"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如切希尔与
诺斯、韦斯特莱克(Westlake)等。
4. 私国际法
一般认为,"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称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
教授约瑟夫o斯托瑞(Joseph Story)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
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中最先提出的。  斯托瑞指出:"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在现
代商业和交往中的实际应用而引起法律冲突,从这种冲突中产生的这门法律科学是公法
中最有趣和最重要的分支……公法的这一分支可以被适当地称为私国际法(Private in
ternational law)……"  法国学者费里克斯(Foelix)于1840年首先在欧洲大陆采用
斯托瑞的主张,在法语中提出了私国际法的概念(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私
国际法的名称成为目前英语、法语、意大利语(diritto internazional privato)和西
班牙语(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等学者中最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这一概
念最大的问题在于,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且许多人认为它也不是"私法"。
中国学者将"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翻译为"国际私法"其实是错误的,但是已经约
定俗成。
5.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名称一般被公认为是德国学者威廉.皮特.薛夫纳(Wilhelm Peter Schaef
fner)的发明。薛夫纳1815年1月29日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1835年,薛夫纳获得法学博
士学位后,回到法兰克福担任当地律师。1841年,他写出了最为人称道的著作《国际私
法的发展》(Entwicklung des 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 。薛夫纳于1897年1
月14日去世。
如前所述,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o斯托瑞(Joseph Story)于1834年在其名著《冲突
法评论》中最先提出"私国际法"的概念。法国学者费里克斯(Foelix)于1840年首先在
欧洲大陆采用斯托瑞的主张,在法语中提出了"私国际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
é)的概念。薛夫纳于1841年写作的《国际私法的发展》中接受了费里克斯的影响,采
用了这一称呼,但值得注意的是,薛夫纳并没有按照英文和法文原文翻译该名称。按照
英文的原意,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应当被翻译为为德文"Privates V?lkerrech
t",即"私国际法"。但是对薛夫纳而言,国际私法并非如斯托瑞所说是国际法的分支,
而是国内法。只有当国内法没有规定时,才能适用"超国家的、普遍主义的"国际法原则
。因此,"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这一名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薛夫纳
的独创。
国际私法的名称主要是在德语学者中使用,并传入到受德国法系影响的国家,如日本、
韩国、中国台湾和大陆以及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私国际法"相比,可以弥补后者的不足。国际私法从字面上看就是
"具有国际性的私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印象;同时,德国学者普遍认为,
国际私法是"私法"。另外,从"国际私法"这一概念出发,可以很容易地产生出象"国际合
同法"、"国际侵权法"、"国际婚姻法"、"国际继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
国际贸易法"等一系列子概念。
6. 其他名称
此外,历史上还出现过一些其他称呼,如"法律适用法"(Rechtsanwendungsrecht)、"
指引法"(Verweisungsrecht)、"界限法"(Grenzrecht)、"中间私法"(Zwischenpri
vatrecht)等等。除"法律适用法"外,现在已经很少使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使用"法律
适用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由于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认识不同,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概念,要想理解它,都要弄清具体的语境。在给国际私法下定义
时,要区分使用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场合。
如果将国际私法理解为国家的立法法规,这时的国际私法就是指冲突法,有时包括国际
民事诉讼法。如我们常说的中国国际私法法规、德国国际私法法规、日本国际私法法规
等。此时的国际私法可以定义为:国际私法是指一国国内法中用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并具体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
与执行的各种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如果将国际私法理解为一门学科,即国际私法学,这时的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具有国际因
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意义与性质
一.国际私法的意义
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
。涉外的或国际的民商事交往日益深入。涉外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和复杂,要求国
际私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对中国而言,近二十年来中国的对外交往得到深入发
展:
1.  国际贸易:
2.  国际投资:
3.  国际旅游:
4.  国际留学:
5.  国际婚姻:
6.  国际电子商务:
7.  国际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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