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8
保障措施要求的严重损害程度要比反倾销措施要求的高
3.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
4. 适用的原则不同:保障措施要求无歧视;反倾销并不要求无歧视
5. 救济措施不同:多种形式,如进口国提高关税,对进口国实施关税配额,采取数量限制;反倾销税
6. 实施的后果不同:实施后一般负有向出口方给予经济补偿的义务;进口国对出口商倾销行为的还击
国际投资法
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
1. 国际直接投资
一国私人(自然人、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2. 国际间接投资
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设计新型钩子”
设:设立
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计:技术
国际技术转让
新:信贷
国际信贷:一国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向其他国家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贷款】、【支付保证金】和【出借有价证券】
型:发行 发行国际债券
钩:收购
收购国外企业: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及【资本市场】购买国外企业的【股份】或者出资购买国外现有企业或倒闭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子:自然资源
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国际投资法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二、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 外国投资法概述
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内容
“地狱征收饭粒、籽粒、果皮”
地狱:地位、待遇 外国投资者的地位及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标准
征:争端 外国投资争端的解决
征收:财政、税收 财政及税收优惠
饭粒:范围、比例 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
籽粒:资本、利润 资本和利润汇出:
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东道国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兑换成/资本输出国/本国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可自由汇出东道国
果:国 国有化及补偿: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将外国投资收归国有
发达国家:充分、及时、有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适当的
皮:审批 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一般、个别、公告审批制度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
特点 没有制定完整、系统、统一的利用外资的法典,而是分别制定单一的专门法规,并通过双边条约、国际公约来调整外商投资关系
层次:宪法性规范——单行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
存在问题 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内容重复、规定不统一、关系难以理顺
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存在矛盾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方式
1. 投资合作各方新设一个新企业
2. 对东道国现有企业进行兼并或部分、全部收购,获得现存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具体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4个中国、4个共同)
设立程序
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审批——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实体(少了一个“公司”,一个中国、一个共同)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设立的具体法律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法》
股权式 契约式
法人企业 可以非法人实体存在
必须按照法定出资方式投资 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最重要区别:投资回收 外方合营者只有在合营企业【解散时】才能回收投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由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3.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2个中国)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定义),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5.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并购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资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先设后买: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先买后设: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资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主体资格要求
(3) 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要求
外资并购的层次
第一层次 股权/资产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第二层次 全部/部分股权 全部/部分资产
第三层次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第四层次 流通股/非流通股
6. BOT法律制度
特许协议
一国(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者从事【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4个定)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营许可,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该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时/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
BOT的法律特征
(1)项目主办人/通过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项目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项目主办人负责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经营,政府提供项目的【后勤】保证、【外汇汇出】保证、【不竞争】保证、【经营期】保证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主办人须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三、 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
(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证;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1. 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保险人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
2. 承保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
3. 承保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4. 目的是保护、促进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5. 重点在于防患于未然,而不在于事后补偿
(二) 海外投资鼓励制度
1. 税收: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或税收豁免
2. 政府资助:提供投资情报、资金援助、技术援助
(三) 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
1. 中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主体、方式)
(1)起步阶段(20c70s末—80s后期):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为特点
(2)初步发展阶段(20c90s初—21c初):对外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外投资形式由简单的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过渡到主要以【新设】方式在海外设立企业
(3)迅速发展阶段(21c初至今):对外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日益活跃;对外投资方式也从【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等多种形式扩展,但国际市场占有率还很低
2. 中国对外投资政策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限制到鼓励的发展阶段
3. 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特点
(1)【核准制】而非审批制
(2)【鼓励】政策而非限制政策
(3)为企业提供【服务】而非简单的行政管理
(4)政府对于特定对外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提供【投资信息】和【技术支持】
(5)进行必要的【监督】
4. 存在的问题
“管理支付宝系统”
管理 政策思维仍停留在侧重于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层面,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鼓励机制
支 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不够
付 对海外投资的服务支持体系还不健全
宝 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系统 缺乏系统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5. 主要内容
(1)信贷支持(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
(2)管理和监督机构(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核准机制
(4)服务与支持体系
四、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就相互保护与鼓励/双方私人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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