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重点(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4.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5. 提供清算服务
★中央银行的性质
负责管理【金融体系】、【货币发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
★中央银行的地位
1.发行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
2.银行的银行:业务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3.国家的银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者;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 国际金融
2. 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 外汇管理
6. 黄金市场
7.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 经理国库
9.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
★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方针、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工具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存款准备金
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款
★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再贴现
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计划法
★计划的定义
计划是国家制定的未来规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与实现该目标的措施的方案
★计划法基本含义要点
1.属于法的范畴
2.属于国内法体系
3.属于经济法体系
4.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
5.不同于同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其他法
★计划编制的步骤
计划信息-计划预测-统筹安排-计划决策
固定资产投资法
一、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和原则
★调整在国家调控新增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现有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原则
1.投资规模与【国力】相适应
2.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合理化
3.加强【责任制】和提高【经济效益】
二、 投资主体
★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拥有投资项目【经营权】、【收益权】和【自主处置权】,并能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商投资)
★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形式(“贱人筹计增宝”)
三、 投资资金管理
1. 财政拨款
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分次、逐笔】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2. 银行贷款
经营性、生产性企业投资“拨改贷”,分级管理、合同管理
3. 自筹资金
4. 利用外资
5. 资本金
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四、 投资项目建筑施工
五、 投资程序和管理方式
★基本建设程序的几个阶段
1.提出项目建议书
2.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
3.建设项目的设计
4.组织施工
5.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
1.审批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
2.核准制: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外以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项目
3.备案制: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一律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
1.国家凭借其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
2.国家投入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的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家以【拨款】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由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
二、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
2. 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
3. 其渊源是由众多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
三、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1. 清产核资:概念、范围、内容
2. 产权界定:概念、原则、范围
3. 产权登记:概念、范围和种类、程序
4. 评估:概念、范围、机构、程序
5. 流失查处:概念、违法行为、查处
四、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 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 国有企业财产管理
2. 规范化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
3. 涉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国资委的基本职责
“编制选考和分手”
编:预算
制:国有资产营运“真戒指” (真:战略方“针”;戒:“结”构调整方案;指:投“资”发展规划)
选:董监高
考:考核业绩
和分手:合并、分立、设立、变更
★清产核资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钦定实销价”)
★清产核资的范围
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的内容
1.资产清查
对被清查企业和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进行的全面清理、核对、查实
2.资产价值重估
对被清产核资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土地清查估价
4.资金核实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国家依法对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的范围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设立、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产权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主管单位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
★资产评估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接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评估范围
法定评估
1. 资产【拍卖】、【转让】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4. 企业【清算】
5. 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或者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
6.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任意评估:当事人认为需要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独自管理经营瓶盖的承租和转让”
独:督—监督权
自:资—出资权
管理—管理权、财务管理
经营:经营权
瓶:评—评估
盖:改—改制
承租:承包、租赁
转让
1.行使出资权、管理权、监督权失职渎职
2.财务管理:违反财务制度
3.行使经营权:滥用权力,侵占
4.评估:不评估、故意压低评估
5.国有企业改制:低价、私分
6.承包、租赁:低价、弄虚作假
7.转让:无偿、低价→非国有单位、个人
★国有企业的财产
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公司的国有股权
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国家资产或者依法可支配的国有财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股权
★国家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
1.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2.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
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营者的投资以及因投资而形成的财产权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
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作者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益
★境外国有资产
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以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及其投资受益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是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他财产
★境外国有资产的构成
1.经营性境外国有资产:投资用于企业、证券业等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境外国有资产:投资于使领馆及其他驻外代表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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