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CL·29】
l 确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和财产责任的处理原则。
⒈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应以公民的个人财产清偿。
⒉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解释·42】
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解释·43】
⒋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解释·44】
4-1 法人――法人制度概述
l 法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CL·36】是与自然人相对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l 法人的特征。
⒈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定数量自然人的集合,但是是以一个统一有机的组织体的名义出现的。法人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基于章程而规范的明确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法人的活动不是法人成员活动的叠加,而是通过自己的机关所为的独立行为。单个法人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通常不会影响法人组织性质和存续。
⒉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这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也是法人实现其经济目的和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必然要求。一旦进入法人的财产就独立于法人成员和其他创设者之外,只有该法人才能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
法人财产也是法人用来对外清偿债务的和承担财产责任的唯一财产担保,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不负代为清偿责任。
⒊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法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法人还必须独立的对自己的一切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⒋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起诉和应诉。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诉讼法中当然的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法人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人员或自己的下属机构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包括以法人名义对他们的活动起诉和应诉。
4-2 法人――法人的分类
l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凡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凡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以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不同的法人组织所具有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以便国家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政策倾向。
l 以法人成立基础为标准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
|
财团法人 |
社团法人 |
概念 |
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
特点1 |
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集合体,本身没有社员,只有财产管理人。 |
成立和存续必须有自己的组成人员或社员。 |
特点2 |
财产管理人不是财团的所有人和收益人,其职责仅在于按照财团的章程对财团法人行使管理,而不能对法人财产依自己的意愿处理。 |
组成人员由于其出资而享有包括参加与决定法人事务在内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较大义务。 |
特点3 |
法人管理人员的变动不影响财团法人的存续。 |
|
特点4 |
通常是公益性的 |
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 |
这是大陆法国家最主要的法人分类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法律调整看,财团法人由民法及其民事单行法进行调整,社团法人由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就具体法律规定来看,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在成立条件、成立宗旨、活动内容、成立方式、变更和解散、以及对法人活动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均有不同。
l 以法人成立和活动的目的为标准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其目的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创造利益,是非经济性的,而不是为其成员或创办者谋取私人的经济方面的好处。
营利法人:是指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其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获取特定的经济利益,另外还要对已获得的营利在法人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分类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二者的要求完全不同。
|
公益法人 |
营利法人 |
设立目的 |
社会公共利益。 |
营利。 |
成立基础 |
以财产为基础,无须社员。 |
以人为基础,必须有其组成人员。 |
设立依据 |
依民法规范而设立。 |
依特别法的规定设立。 |
法律形式 |
可选择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形式。 |
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而不能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 |
法律限制 |
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可能要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
|
l 以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集体还是担任某一特定职位的个人为标准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这是英美法国家的分类方法。
集体法人:是由一定成员组成且可以长期存在的集合体(性质上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法人)。
独任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于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一个人的拟制而组成的法人。如国王、某些大臣、主教等。英美法认为这种特定的职位本身具有永久性和存续性,可以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来实现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的转移,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人格与该职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l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l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区别。
企业法人 |
非企业法人 |
直接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不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 |
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任务仅在于组织指导或实现直接生产和经营以外的由国家或社会所赋予的职能。 |
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调拨或集体筹措,一般为有偿使用。 |
经费主要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少数来自自筹或募捐。 |
受破产程序宣告。 |
一般不适用于破产程序。 |
l 企业法人:是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CL·42】
l 企业法人的分类――以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权归属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CL·41】
⒈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指由国家及其授权机关投资,其财产归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企业组织。国有企业除了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营利之外,有时还要执行国家的某些社会职能。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我国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出资、其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活动以谋求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法人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种类广泛,它在我国法人制度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
⒊私营企业法人:是指由单个公民独自设立或者由数个公司共同设立,其财产归单个或数个公民私人所有,其活动以谋取投资人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
⒋中外合营企业法人:是指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公民或法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或物资、技术,与中国大陆企业通过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方式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股权式企业,它以合营人提供的资金作为股份,按照股份多少分享利润、分担损失;后者为债权式企业,合营双方提供的资金、物质或服务,并不作为股份投入,而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企业赢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配,经营风险也按合同的规定由单方或双方负责。二者均属于中国法人企业。
⒌外资企业法人:是指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
l 企业法人的分类――以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不同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⒈公司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二者均属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由于公司制度是由商法或作为商法的单行法公司法来调整的,故公司法人又被称为商法法人。
⒉非公司法人。就企业承担的责任来看通常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前两者一般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从立法动向来看,在合伙立法中应对合伙的法人地位加以承认。
l 非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国家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⒈国家机关法人: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其他的管理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法定组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而建立,依靠国家的预算拨款而获得必要的经费。国家机关仅当参加民事活动时才是民事主体。
⒉事业单位法人:为了实现国家的文教、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公益职能而设立的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从事经济活动,但是并非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要实现某些社会职能,具有一定意义的社会公益性质。
⒊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国家的倡导或自愿组成的,以从事社会服务、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而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可进行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其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⒋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由中国或外国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捐助的一定资金为中心而进行专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财团法人。特点在于以捐助财产为核心,先有捐献财产,后有管理组织和法人资格。捐献法人是非营利性的,捐献基金所得的孳息和投资收益只能用于法人章程确定的特定公益目的。
4-3 法人――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l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创设一个新的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l 法人的设立条件之所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是因为法人一经创设便独立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法人一般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活动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素质高低和行为的好坏不但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因此对法人的成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l 法人设立的条件。【CL·37】
⒈依法成立。
a法人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其成立目的、成立宗旨、设立章程、组织机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都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b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未经登记法人不得成立。
c已登记成立的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正常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不拥有必要的财产,法人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必要的财产是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或为其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财产。各类企业法人须拥有财产的具体数额由法律规定。
对于非企业法人来说,也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职能活动相一致的经费以正常运作,实现其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
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a法人的名称:这是法人区别于其成员人格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最明显的标志。法人名称应该包括其业务性质、营业部类、所在地、责任性质以及该法人有别于其他法人的特有名称即商号。
法人的名称不得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害,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且只能由汉字构成。
法人的名称直接关系到法人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是其商誉的客观载体。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名称,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赠与。被他人冒用、诋毁,法人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侵害并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b组织机构。法人必须依靠由自然人组成的专门机构来实现自己的各种活动,这些机构就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可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c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场所包括住所和非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CL·39】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非住所是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场所或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偿债,并可免除自己的继续清偿义务。
l 法人设立方式的立法例。
⒈自由设立主义:即放任主义,指法人的成立完全依凭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国家对其设立行为不做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干预。这是早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立法体例,缺陷显而易见。
⒉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国王或其他最高权力机关特别批准,或经专门的发令所许可。
⒊许可设立主义:即核准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之外,还要经过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
⒋准则主义:即登记主义,指法律预先对各种法人成立的条件作出规定,法人成立时只要具备该项条件即可直接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是采用最多的立法例。
l 【CL·50】
l 法人设立的程序――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
⒈申请。有的类型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有的须先向申请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报送有关文件。
⒉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只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的审查,而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质审查(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所报送材料形式上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进行审查)和折衷审查(登记机关虽有实质审查的权力,但不负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只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实质审查)。
⒊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批准并予以注册的行为。
⒋公告。登记机关对已经注册的企业在一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的成立行为有所知晓。
l 法人设立的程序――非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
⒈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送有关材料。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共同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⒉审查。登记机关受理之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⒊发证。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证;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⒋公告。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l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组织结构、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及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
l 法人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和法人的分立。【CL·44】
⒈法人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成一个法人的行为。
a吸收合并:即存续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
b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合成一个新法人的法律行为。原法人解散。
⒉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行为。
a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法人的所有财产和业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法人。新法人成立,旧法人解散。
b派生分立:将原法人的部分财产和业务分出,成立一个新的法人的。原法人和新法人同时存在。
l 法人的变更――法人其他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这些变更不会影响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责任承担,但是也应该按规定履行手续。
l 法人变更的程序。企业法人的变更申请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若是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及迁移,应在相同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开业或注销等相应的登记。
l 法人的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了法人不能或不应继续存在的法定事由,由法人自己或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有关部门宣告,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并对其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CL·40】
l 企业法人应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情况。【CL·45】
⒈依法被撤销。由于法人在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有其他重大瑕疵,或在经营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其主体资格。
⒉解散:即经法人的决策机构或权力机关决议,认为法人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被依法宣告解散。
⒊依法宣告破产:因法人不能按期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或发生了严重的资不抵债,由法人债权人或法人自己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经法院依法进行破产宣告,从而撤销其主体资格。
⒋其他原因:如法人所定期限届满。
l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被依法中止其业务活动后,由人民法院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织,对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了结的法律制度。【CL·47】
法人进入清算阶段后,原法人的机关停止发挥作用,此时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由清算组织暂行法人机关职责。【解释·60】
法人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的注销登记并进行相应的注销公告。【CL·46】
l 法人清算的方式。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和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解释·59】
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解散或被撤销的法人,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l 清算时法人财产承担责任的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4 法人――法人的财产
l 法人的财产:是指处于法人直接的控制之下,由法人享有完全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的总和。
l 法人财产的意义。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正常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不拥有必要的财产,法人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重要标志之一。法人拥有的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法人以其拥有的独立的财产对法人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担保。
l 法人财产的特征。
⒈法人的财产是法人对其享有独立完全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这是法人财产的显著标志。这在我国不等于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国有企业法人对国有财产不享有完全所有权,但仍须具有支配权和处分权意义上的经营权。
⒉法人财产必须是有最低财产限额的一定数量的财产。对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设立的最低限额都有明确的规定。
⒊法人财产是法人用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财产。清算时法人财产是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法人财产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唯一担保的财产。【CL·48】
l 法人财产的来源――企业法人财产的来源。来源于社员(公司的财产全部来源于此)和其他投资人(非公司企业的财产全部来源于此)的出资,或者是来源于国家的授权经营(国有企业法人)。
l 法人财产的来源――非企业法人的财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