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合伙财产保全的意义。合伙财产一般应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虽然在我国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不为合伙共有,但也应统一管理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持合伙经营。为了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法律一般规定合伙财产的保全制度。
l 合伙财产的保全。
⒈合伙财产分割之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即不得请求返还出资,也不得请求分配其他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保全合伙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⒉合伙份额转让的限制。合伙人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对于合伙财产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经一致同意。
⒊合伙债权抵消的禁止。合伙企业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其合伙企业的债务。这由合伙组织的团体性决定。合伙财产应与其中的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适当分离以维持合伙组织的稳定性。
⒋合伙份额出质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⒌合伙代位权的禁止。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l 合伙事务:是指一切有关合伙经营管理的事务,包括对外的经营活动和对内的日常管理活动。
l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能执行的合伙事务:处分合伙组织的不动产;改变合伙组织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组织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擅自处理并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 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由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CL·34】
l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法。
在共同执行时,合伙事务应依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
在委托执行时,合伙事务由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被委托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亏损和民事责任均归于全体合伙人。但若被委托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l 损益分配:是指将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一定的比例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担。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人承担全部亏损。
损益分配的方式和时间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l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期间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⒈合伙人应尽竞业禁止的义务。即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向竞争的业务。否则其所得利润可由本合伙或其他合伙人归入由全体合伙人共有;若因此给本合伙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⒉合伙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若因此给本合伙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l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和合伙债务。合伙人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与合伙无关。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但是对此有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l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其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应为:合伙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若有剩余即按照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再偿还合伙债务。
l 合伙人的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清偿责任。【CL·35】【解释·57】
⒈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存在其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根据其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合伙人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出资额为限负无限清偿责任。
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就其多清偿的部分对于其他合伙人有代位求偿权。
l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
⒈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推诿。
⒉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效力。
⒊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担份额的合伙人,就其多清偿部分对于其他合伙人有代位求偿权。【解释·47】
l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组织,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非合伙人入伙,合伙组织本身不失同一性,而是团体性得到增强。
非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应熟悉原合伙协议的内容并有权得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财务状况。【解释·51】
经过入伙的新合伙人取得与原合伙人同样的合伙人资格,且须对合伙前合伙组织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解释·52】
l 退伙的种类――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愿而退伙。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
l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情况。
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⒊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组织的事由。
⒋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l 退伙的种类――法定退伙:是指并非基于合伙人本人的意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出现而发生的当然退伙。
l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⒈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⒉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⒊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⒋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l 退伙的种类――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被其他合伙人决议除名而被迫退伙。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l 合伙人有一下情况之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
⒈未履行出资义务;
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⒊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⒋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l 退伙的后果:终止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并丧失合伙人资格。在了结未了结的合伙事务后,合伙组织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为准进行退伙结算。须退还财产份额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解释·54】须分担亏损的,按约定比例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应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的,合伙人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仍须对其参加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解释·53】
6-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l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CL·54】【CL·57】民法通则的含义并未否认民事法律行为衣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基本特征。
l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民事表意行为。
l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了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或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不具备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l 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本质。
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的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私法范围内,个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根本精神的前提下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的创设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意思自治原则实现的具体体现。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一项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的、专门针对民事主体的表意行为进行规范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l 民事法律行为(相较于其他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的特征。
⒈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过程,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详见6-2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之意思表示)。
⒉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民事法律效果也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而产生,而不同于侵权行为等法律后果均有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⒊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6-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l 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以及与其他行为相区别。
l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意思表示要素和其他事实要素。
前者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构成每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若意思表示本身就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就不再需要其他的要素。
l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层面,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l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⒈效果意思:存于行为人内心的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⒉行为意思:决定发表效果意思的意思。
⒊表示行为:行为人以一定方式表示其效果意思的行为。
⒋表示意思:通过表示行为表达的意思。
意思表示活动就是通过表示行为,以一定的方式,在行为意思的支配下发表效果意思,从而产生表示意思即最终表达出来的意思。其中,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内容上达成一致即构成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
l 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CL·56】
⒈口头形式。简单快捷但缺乏客观记载,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较小的交易。
⒉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和属于书面形式之一。
a一般书面形式: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不须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
b特殊书面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必须采用相应的特殊书面形式,否则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⒊视听资料形式。【解释·65】
l 意思表示的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解释·66】
⒈推定形式:是指表意人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相对人依据法律规定、习惯或合同约定间接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
⒉沉默形式: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根据表意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确定其意思的表示形式。当且仅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沉默才被赋予一定的意思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l 意思表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意思表示就对表意人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即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意思表示。
但是意思表示并不一定具有拘束力(如出借借用物的意思表示对出借人不具拘束力)。而且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不等于法律行为的拘束力。仅当一个意思表示即构成一个法律行为时二者才相等;而当一个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法律行为的(如要约之于合同),二者便不相等。
6-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l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构成不同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单独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其意思表示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可分为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和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协议行为、共同行为,是指有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对价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处的有偿是指利益交换的事实,而不是交换利益的绝对相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无须给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即诺成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即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支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能独立成立而必须以主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给付原因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即有因行为,是指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即无因行为,是指不以财产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l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性质分为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旨在产生身份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内容旨在创设或变动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l 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并存。并存时后者式前者的原因行为,前者式后者的履行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的变动而无须义务人的履行。
包括物权和其他以财产权为处分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务负担效果的财产法律行为。
6-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l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事实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一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价值上没有有效或无效的评判。
l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状态。即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发生。
l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在我国立法上并未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概括为民事行为的有效。【CL·55】
但是将二者混同容易造成极大的理论混乱。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即某一民事行为是否存在,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行为人从事某一民事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的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并不一定同步,因而在民事行为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时候当事人不能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
l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事实要素。
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l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⒈须有民事主体的存在。民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因此必须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实施者。
⒉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因此标的必须确定并可能,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民事行为。标的确定是指标的必须明确肯定,标的明确是指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标的的客观不能、自始不能、永远不能,民事行为不能成立。
⒊须具备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完整、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最基本内容。
l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基于某一具体民事行为的具体特性,除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应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l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为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所应具备的有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就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确定其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
包括一般生效条件和特别生效条件。
l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即所有民事行为能够发生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条件。
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⒉意思表示真实。包括意思自由和表示一致。意思自由是指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形成与表示是其意志决定的;表示一致是指表示出来的意思与行为人的内心真意是符合的。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是当事人以其意思自治实现其民事生活目的的重要手段。因此,民法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在于通过法律的干预,保护民事生活中意思自由不受非法干涉。
⒊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强调个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法无规定即自由。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
l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基于某些民事行为的特殊性质,其生效除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特别条件。
6-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人为限制
l 民法依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加以人为限制,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能够得到充分的满足。
l 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l 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l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CL·62】【解释·75】
l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构成要件。
⒈未来性。即须为尚未发生的将来的事实。
⒉可能性。必定发生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⒊约定性。当事人选定或法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⒋合法性。违法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l 条件的分类――根据条件成就的功能不同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即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即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l 条件的分类――根据条件的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还是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的标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
l 附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成立但是不生效。当事人对其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仅有期待权。当条件成就时,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若所附条件不成就,其期待权归于消灭。
l 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有效的,则一直到所附条件成就之时终止效力;所附条件不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l 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基于公平的理念,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因其自然进程决定发生与否,不能假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因此当事人不能恶意促成或阻碍。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l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约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76】
将来事实的发生是必然还是可能是区分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
l 期限的分类――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不同分为始期和终期。
始期:即延缓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的期限。
终期:即解除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l 期限的到来。若以期日为期限,则以该期日到来之时开始;若以期间为限,则以该期间的终止作为期限的到来;若以事件为期限,则以事件的发生之时为期限到来。
l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皆为无偿的法律行为。
l 负担的特征
⒈负担是一方当事人课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并可以强制要求其履行的义务。
⒉作为附加义务的负担对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限制了受益人的利益。但是负担的不利益不能大于权利带来的利益,因此权利取得人仅以所得利益为限对负担承担责任。
⒊负担对其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⒋负担必须合法。
l 负担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⒈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当事人不履行负担时向法院请求权利人为之。在判决之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不受影响。
⒉若负担具有解除性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当事人不履行负担时请求法院撤销其既得权利。
⒊若负担不能履行或履行无必要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维持。
6-6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l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包括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都是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确定的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法律效果的状态。
l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