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考研授课讲义(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3


第二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了解概念。注意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权与英美的差别。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司法机关只是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从属行政的,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而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我们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本章的重点,司法独立原则是重点。建议复习时以《导论》为主,参照《法理学》补充学习 1、平等原则:记住教材上的三个要点。 2、合法原则:这是对具体司法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3、司法独立原则:本原则注意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关系。
4、司法责任原则:联系错案追踪制复习本原则。 第三节 守法 1、注意守法的主体。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都是守法的主体,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也要
遵守我国的法律。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2、守法的 范围: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的条件:理解记忆 4个条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可以作为选择考题。我国法律监督比较复杂,要注意掌握框架,然后在根据不同的监督
类型进行逐一的划分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 要素
法律监督包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理学研究一般都是从广义的角度下定义的。法律监督的构成
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监督的内容。主体和客体都是全部的单位与公民,内容包括所有的公民、单位的所有可以被法律评价的活动。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
了解即可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理清概念和框架
注意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核心是权力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基础是人民民主。
(一)国家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注意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区别。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这里的“监督是何意?法律监督,具体说是立法监督,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违宪的行政法规,这属于违宪审查吗?
2、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与专门行政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与审查机关监督
熟记各机关的监督种类,存在出小题的可能。如狱所监督属于行政监督还是司法监督?在中国监
所监督属于检察监督的一种,因为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监所的具体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而其系统内部也有监督,那只能归如工作监督之中。
(二)社会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2、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群众舆论
第十二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理推理概述
重点把握的问题:法理推理与法律解释同属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以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司法判断的具体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司法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证明。当事实清楚,规范明确的时候,可以运用简单的三段论的逻辑方法作出一个具备可接受性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但是,当事实也规范哪个不完全对应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更多地运用辨证推理的方法或者说类比推理的方法来分析认定事实,发现法律,然后作出一个具备可以接受性的判决。
演绎法律推理与类比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两种主要形式,一般认为,类比推理 是判断法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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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方法,演绎推理是成文法国家适用的方法。 另外,注意演绎推理与类比推理的区别。 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 在成文法国家中,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主要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司
法三段论的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艘有法律适用的最普遍的基石。 应注意,司法三段论并不象一般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套用的过程,其间应用辨证的分析、
辨证的推理等,其实是一项“严禁、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结合教材中的案例领会以上问题。第三节 类比法律推理 遵循先例的原则是普遍法国家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而类比法律推理则是遵循先例进行裁判的
法官所必需采取的方法。 在一种普通法的语境中,了解类比推理中的“识别”与“区别”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这些章节中最有可能成为考点的地方,要重点记忆和理解。 第四节 法律推理的价值 单选及多选 一、法律推理与法治 法律推理可以理解为不带价值判断的一个思维方式,思维过程,法治则是我们赋予其正确意义的
一种东西,但是,法律推理与法治却关系密切。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2、法律推理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 3、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的证明,这是法律推理的最直接的目的与意义,也是法律推
理之所以具有上述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 理解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大师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自萨维尼以来法学研究的传统命题,也是法大法理学出题每年必考的命题。但是,主
要是对基本知识的考查。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06单选) 一、法律解释得还以和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可以出为选择题,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法律解释静态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社会事实得以联系,法律得以实施,“书本上的法”转
换为“行动中的法”。 2、法律会出现冲突、漏洞,如同法的基本原则所发挥的作用一样,此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
立法之不足,弥补社会生活无限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3、统一大家对法律的认识。 4、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旦订立就落后于社会生活,通过不断的及时的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所
要求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注意:2、4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重点掌握法律解释的实践性与目的性。 三、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重点记忆西方法学叙事中法律解释的发展 在西方法学视野中,法律解释的正式成规模的出现是古罗马时期的五大法学家,他们的解释在当
时与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成为近代西方崛起的重要因素之一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也正是两个法律解释学派展开的,即前期的注释法学派与后期的评论法学派,教材称之为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 目标作为了解内容,增加法学背景知识,不会作为考点出现。重点把握法律解释的方法。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以选择题出现,掌握各种分类的标准和辨别某一解释是何种法律解释。 (一)、根据解释主体与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解释权的人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
法律、法令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又可称为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或有效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见《立法法》第 42条。严格的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狭义的法律所作的解释。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不属此列。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狭义);权利专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适应法律过程中。 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最高法)、检察解释(最高检)和联合解释(审判检察共同解释)。 下面是选择或改错中可能遇到的命题 A、我国的审判解释权是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法院无此权。且这种解释是指导
性的,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权具有约束力,使办案的依据。表现形式为“批复”“复函”“答复”等。 B、检察解释对下级检察院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对各级法院无。 C、两高的解释发生冲突,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 D、司法解释的方式是颁布专门的文件个案批复,解释是司法工作的原本内容。 E、各级法院的解释是特定的效力,仅在本院有约束力。 3、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为法律(狭义),不包括行政法规。 4、学理解释:了解 5、任意解释: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
对法律的解释。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三)、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文义解释包括:1、字面解释:严格按照字面含义,不扩大不缩小。
2、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 例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对“子女”作限制解释的话,前一个应理解为未成年或丧失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应理解为
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如果对“子女”作扩大解释的话,则可解释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对法律的解释应该作扩大解释,即法律渊源中所包括的各种形
式。 例三、“机动车禁止入内”,这里对机动车是否包括小孩儿用的电动车,可视情形作扩大或限制解
释。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注意本章节中教材所举例子。 2、注意“司法解释的作用” 3、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
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辩论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后者则不仅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二者又具有有机的联系。首先,它们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其次,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进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该在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法律思维是抽象的,他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特别是法律推理,由于其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的运用以及受到的现行法律的约束,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点。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并促进法律职业者更好的开展法律活动,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有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个就是法的实施,另一个就是通过法的实施达到立法者的立法
目的。 二、法的实现的阶段 法律规范的确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权利义务实现 法律关系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正是因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法
律规范抽象行为模式所意图指向的主体、内容才能够确定。 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注意两点:1、法的实现是正值,法的实施可能是正值,也可能呈现为负值;
2、可能出简答
第二节 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选择)
第三节 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的实现大致有宏观上和微观上两种结果。从微观上讲就是通过法律关系和非通过法律关系两种方式而实现的守法状态;宏观上就是整体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对于法律秩序的特征的理解释本节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重点。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
    教材着重强调法律对法律秩序形成的作用。但可以通俗的解释其理论根源。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这一概念的定义是至今为止最为广泛接受的一个定义,他认为,法治包括两个要件,一就是已经制订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二是这些得到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即,治,且为良法之治。教材所论述的也就是其第二个条件,一种良法前提下的法律秩序的形成就是法治的实现。法律规范至于法律秩序形成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随后的两段论述也要加强理解,可作为选择题出现,而且对这些知识的掌握有助于回答简答论述题。
第三编 社会中的法
第十五章 法的产生与演进
本章导读:根据对试题的分析与对教材的解读,本章最大特点是简单,最大可能的出题点是法的继承和移植。按照出题人的学术兴趣和出题偏好,本章基本都是出一些选择题,而且出题人更喜欢从教材中拿出一段其引用的名言来考察大家对它的理解,因此,将重点点出重要考点。鉴于这部分知识的性质以及在学界的研究现状,不用再看其他材料,否则会适得其反,建议对本章认真看,结合笔记将教材中一些重要的点找出来即可 。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标志性的区分要好好体会,就是出题点,就是你容易犯错的地方。
第一节法的产生
1、 重点结合三次大分工理解法的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2、 对于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是出题点,要注意认真体会。 
3、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04、06年均有考题。 

第二节法的演进 1、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2、了解四种法的历史类型,多为选择题 第三节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和移植是容易出错的地方,要把握谁对谁可以继承,什么不可以继承;注意哪对哪可以
移植,移植的意义与形式有哪些?这一节每年都是出题点。 第十六章 法的其他社会现象 本章采取同上一章一样的复习方法 第一节 法与经济 与后面三节相比,本节是最重要的。而且本节出题比较容易结合社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因此,
要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法与生产关系之间是怎样产生联系,发生作用的。其中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了解一下。
考法提示:恩格斯曾言:“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正确理解这句名言的是:ABCD。具体的出题技术分析可见本材料第一部分试题分析与出题技术分析相关内容。
第二节 法与政治 05年出多选,有一定的难度,出错较多,建议重点认识两者的区别。 第四节法与科学技术 重点把握现代可以对法律理解对人类的伦理道德所带来的挑战,所导致的冲突,可以结合社会热
点。 第五节法与文化 历年未曾涉及。 第十七章 法与其它社会规范 本章导读:对于本章的四节内容,你需要掌握的是法与各种社会规范的关系,包括区别,包括联
系,更重要的是区别。教材中对于道德、习惯、宗教、政策本身的分析与介绍作为阅读材料即可,不会考。 第一节 法与道德 “自然法学家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共同之处,而法律证实主义更加重视他们之间的差别”“恶法非法与恶法依法之差别” 一、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 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调整社会关系 
(二) 法治确立法律的首选地位,但此法必须依赖道德基础而成为“良法” 
(三) 法律、道德皆和利益有关 
(四)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一)产生的方式不同 (二)表现形式不同 (三)调整的范围不同 (四)内容结构不同 (五)实施的方式不同 考点:1、法治 与德治的关系(2003年问答) 2、在课堂讨论中,一学生认为:实行法治,道德就不应当作为社会调整方式存在了,否则社会就
会出现混论,使人们无所适从。请对该学生的观点做出评价。 3、在泸洲遗产继承案件中,关于“二奶”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法律的“自动售货机” 或道德家个人自由的捍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洲遗增纠纷案将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学者们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得以从不同视角予以审视和思考。媒体的关注与炒做更使之招谤惹讼,沸沸扬扬,抛开“第三者”、“包二奶”等敏感的大众话题,对于我们这个正在法治之路上上下下求索的转型中的社会而言,这个公序“公序良俗第一案”或许能给人们更多的启示。
第二节 法与宗教 一、法与宗教的相同之处 1、都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2、宗教戒律的实现也曾经象法律一样有专门执行机构 3、执行都需要特定的解释机构 二、法与宗教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同 2、内容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适用原则不同 三、注意在政治合一的国家中的“法律的宗教化”与“宗教的法律化”。 考法:见《法理学》P267第2题分析题。这种分析题是典型的考法,也是 2005年法大硕考改革
后法理学主观的出题模式。 考法:(多选)下列有关习惯法与习惯的区别有哪些是正确的?(先别看答案,自己做一下,并且
把错与对的理由写出来。每做一道选择题都要经过这样的练习。) A两者均体现阶级性 B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C两者实现的目的不同D 两者均具有规范性。 一、习惯与法的区别 1、在形成方式上 2、在实施方式上 3、在实现目的上 4、在表现形式上 二、法与习惯的关系 1、法对习惯肯定 2、法对习惯否定 3、法与习惯共存 注意把握法、习惯、习惯法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法与政策 考法:下列选项中关于法与政策的表述,哪一些是正确?(2005年多选) A法律的效力是普遍的,政策没有约束力 B政策可以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C法治国家不需要政策,只需要法律 D法律和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   答案:BCD习惯法就是法,此题可以还原为法与习惯的区别。注意将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掌握。 如同法与道德一样,这两年连续出题,重点把握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之间的关系,见下表 第十八章 法制与法治 考法:1、下列有关法制与法治、人治之间关系有哪一个说法较为合适?(单选) A法制与法治均以民主为前提 B有了法制即有法治 C人治之中有法,法治之中也有法 D人治与法制不相容 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制与法治同时出现 B在法制社会里,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 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 C、在法制社会里,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上。 D、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以法治国,以法制约合合理运用公共权力。 第一节 法制的概念 一、法制有动态意义上的与静态意义上的区分 二、我国法制的基本要求(2001年简答) (一)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 (二)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三)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 (四)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第二节 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涵义 了解亚里士多德、洛克的观点,了解《德里宣言》的相关问题,考生对于《法理学》P271戴雪、
 制定机构  规范形式  实施方法  约束对象  稳定程度 
法  立法机关  表现形式特定; 国家强制力  所有公民、法人 较高 

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义务体系  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执政党政策  党领导机关  表现形式一般纲领、决议、宣言、指示;内容比较原则;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  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党员的行为  一定的灵活性 

拉兹、富勒的观点也应有所了解,法大老师出题的方式之一就是把西方学者的观点转变成选项,不知道这些观点的考生还要仔细推敲也不一定能选对,而知道该观点的考生,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抽象的法理也可以象部门法一样掌握的细致入微。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2005年多选、2003年单选、2004年任选)
(一)与静止意义上的法制区别
(二)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区别

(三)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联系
第四部分 相关问题解析
1、三大法学流派
一、2001年综合第四题:1944年,德国一妇女为了陷害当时正在服役的丈夫,便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休假在家时曾经讲过有损希特勒的话。结果,其夫被纳粹当局以 1934年纳粹政府法令判处了死刑(未执行)。法西斯倒台后,该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控犯有 1874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犯罪。联邦德国法院的中审判决是:被告犯有罪行,纵然其丈夫是按照纳粹政府的法令被判刑的,因该法令本身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尽管该妇女是依照纳粹法律告密的,由于纳粹法律本身是违反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的,所以她必须接受法律制裁。但该妇女辩成,根据那项法令,其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当时有效的法律的犯罪,其告发仅仅是使一个犯罪得到制裁而已。法学家们对该妇女是否应当判刑所涉及的法理学基本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并由此导致了法学史上的著名的、长达数年的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
分析:案情较简单,可借助此案例对三大法学流派进行梳理。
二、延伸:该案例实际上涉及到了两大法理学命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恶法是不是法?)而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法学之间的问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这种对于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
在西方法理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发现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关的名词是“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新分析法学”。 在不太严格区分这些名词的法学家那里,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的。如果我们要严格地区分这些名词之间的细微差别,这里可以作出这样的界定。
   “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 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的方法,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论理学)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即包括对于制订法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分析法学,又包括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历史法学,还包括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同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内涵上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泛指奥斯丁到哈特,以及到拉兹、麦考密克的法律理论。
    “新分析法学”泛指20 世纪对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但是,从广义上看,“新分析法学”同时包括了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特指奥斯丁哈特传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特点:
1、严格区分实然的法律与应然的法律
2、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并依靠逻辑推理来适用法律
3、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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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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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 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
  •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
  • 法理学简答题
    1、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我国的法学体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 (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
  • 法理学考研复习笔记张文显主编 第四版
    法 理 学 张文显主编 第四版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28
  • 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法理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上海交通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法理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5*6)1. 法律意识 2. 法的形成 3. 成文法 4. 类推适用 5. 平权型法律关系 6. 社会连带关系二、简答(15*4)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特点2. 法律规范的特征3. 法律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主要特点有哪些?4. 哈特如何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三、论述(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