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一般分成两个阶段:纲要编制和规划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研究分析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a)文字说明: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b)图纸: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4)专题研究报告:在大纲编制阶段应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撰写专题研究报告。例如人口规模预测专题、城市用地分析专题等。
(二)总体规划大纲的审定
总体规划大纲可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会同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深化意见,出具评审意见书。总体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定的大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年至5年。
(三)城市总体规划包含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分析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这一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3)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a)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b)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c)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d)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e)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2.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a)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b)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c)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d)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e)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f)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g)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h)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a)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b)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c)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d)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e)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f)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a)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b)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c)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d)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
研究始终是伴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针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实际问题,可以开展多种内容、各种类型的研究。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可以选取不同的方法,各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这里针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常见专题研究进行一简要的论述。
(一)城市性质的研究
城市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中心,由于各个城市所处的地位与担负的任务不同,因而所具有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城市的职能,也就是城市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城市的主导职能,就是城市性质。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它体现了城市的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总的发展方向。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是充分发挥城市作用的重要前提,因为这样才能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明确的方向,合理选择建设项目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进行城市总体布局,组织城市用地和安排各项设施。因此对于城市性质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切合实际,反映该城市的特点。城市发展性质确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对该城市建设的要求。
(2)该城市在所处区域的地位与所担负的任务。
(3)该城市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建设条件和历史及现状基础条件。
城市性质确定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就是在全面分析说明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定量分析就是在定性基础上对城市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采用一定的技术指标,从数量上去确定主导的产业部门。城市性质的确定必须认真处理现实与未来的关系,既不能固与现状而缺乏远见,也不能脱离实际可能而盲目拔高。
(二)城市规模的研究
城市规模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即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纲要的编制阶段或总体规划编制前,必须对城市规模进行专题研究,所完成的研究报告必须经上一级政府的计划、建设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
1. 城市人口规模
城市人口规模的研究主要是对城市人口发展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对规划期限末城市的人口总数作出判断。城市人口的发展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相互关系,影响和决定城市人口规模的因素非常众多。制定城市人口发展规模,是一项计划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向公安部门了解人口现状和历年来人口变化情况,也要向国民经济各部门了解由于发展计划而引起的人口机械变动,从中找出规律,制定正确的人口发展规模。估算城市人口要多方面考虑。应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要考虑环境的容量等。对于人口规模的研究可以使用各种方法,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点,但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校核。一般的做法是以一种方法为主,用其它方法进行验算以弥补不足。
现将我国目前常用的城市人口规模计算方法简介如下。
(1)综合平衡法
一般来说在政治经济比较稳定的时期机械人口增长也是比较稳定的,此时人口的增长是由前一年人口加上自然人口增长和机械增长,即 Pi=Pi-1+Ni+MI
P - 总人口 N - 自然增长人口 M - 机械增长人口 I - 年份
当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为稳定值时该公式可以简化为 Pj=P0 (1+n+m)j
Pj - 规划期末总人口 N - 人口自然增长率 M - 人口机械增长率 j - 规划年数
(2)比例法
根据某一类关键人口总数乘系数得出人口总数。常用的有劳动平衡法和带眷系数法。劳动平衡法是我国城市规划中较多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建立在“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基本原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相互平衡的原则基础上,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基本人口数和劳动构成比例的平衡关系来确定的。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规划人口==
职工带眷系数法系根据新建工业项目的职工数及带眷情况而计算的,带眷系数,指每个带眷职工所带眷属的平均人数。其公式为:
规划总人口数=带眷职工人数´(1+带眷系数)+单身职工
这中比例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特殊的工业城市中比较适用,如今由于经济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及城乡人口流动的频繁,一般已经不具备实际的应用价值。
(3)区域分配法(城市化法)
此法以区域国民经济为依据,对区域人口增长采用自然增长规律和机械增长规律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预测城市化水平,将城市人口根据区域生产力布局分配给各个城镇。
Pa= P1+ P2+P3+ …Pi…+ Pn,
Pa - 区域总人口 Pi - 各个城市的人口
(4)环境容量法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支持能力和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计算城市的极限人口。
Pmax= min{ P1max,P2max,…Pimax, …}
Pmax - 城市的极限人口 Pimax - 某项基础设施的支持能力或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的最大值。
(5)线性回归分析
线性回归分析是根据多年人口资料所建立起来的人口发展规模与年份之间的相互关系,依据数理分析的方法所建立起来的方法,一般有一元线性回归与多元线性回归等多种模型。
城市总体规划要对根据各种预测方法所得出的城市人口发展的数量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考虑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城市发展的政策、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与水平以及财政能力、城市的环境容量等,最终确定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2. 城市的用地规模
城市的用地规模是指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大小。在对城市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标准》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就可以计算出城市的用地规模: 城市的用地规模=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在计算城市用地规模时,用地计算范围应当与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根据国家《城市应当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标准》的规定,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可以划分为四类(见表6-1)。
表6-1:规划人均用地指标级别
指标级别 |
用地指标(m2 / 人) |
Ⅰ |
60.1-75 |
Ⅱ |
75.1-90 |
Ⅲ |
90.1-105 |
Ⅳ |
105.1-120 |
在确定规划人均用地指标等级时,必须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的水平,按照表6-2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表6-2:规划人均用地的调整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