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城市规划实施的主要作用表现为:
(1)使城市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经济的结构、规模、发展阶段和水平等内涵的不同,对城市的要求也不同;经济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
(2)使城市的发展与城市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城市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服务。城市社会由不同的人群和利益集团所组成。适应城市社会的变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及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福利是城市规划实施所要发挥的作用。
(3)使城市各项功能不断优化及保持动态平衡。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空间拓展要与交通设施的建设相匹配,建筑量的增加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扩容相结合、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与环境质量的改善相呼应,城市物质财富的积累要与城市人文氛围的优化相同步。这一切都有赖于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来加以解决。
三、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
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手段和作用力,即称之为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从中外城市规划实施的经验看,城市规划实施的机制具有多角度、多层面、作用相互补充的特征。
1、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
城市规划主要是政府的行为,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中,行政机制具有最基本的作用。我国宪法赋予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的城乡建设的权力。城市规划法更是明确地授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种种权力。所谓城市规划实施的行政机制,就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运用权威性的行政手段,采取命令、指示、规定、计划、标准、通知许可等行政方式来实施城市规划。
2、城市规划实施的财政机制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与一般的经济活动所体现的关系不同,它是以社会和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行政权力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分配。因此,也可以说,财政是关于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行政。财政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着重要地位,表现为:
(1)政府可以按城市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财政的预算拨款,直接投资兴建某些重要的城市设施,特别是城市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2)政府经必要的程序可发行财政债券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以加强城市建设。
(3)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杠杆来促进或限制某些投资和建设活动,以实现城市规划的目标。如开征建筑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免征部分房产开发项目的营业税和交易契税等。前者是为了限制某些投资和建设活动,抑制过热的开发,后者是为了扩大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促进存量房产的消化。它们都与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
3、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与行政机制相衔接,但有不同的内涵。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机制体现为:
(1)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来为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授权和提供实体性、程序性依据,从而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环境的健全发展提供条件。
(2)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为了促使城市规划有效、合理地实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司法程序是城市规划实施中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利益的最后保障。
(3)法律机制也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的执行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受规划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告后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城市规划实施的经济机制
经济机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是以自愿等价交换为原则。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经济机制是对行政机制、财政机制及法律机制的补充,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规划行政主体,同时又享有民事权力。城市规划实施中经济机制的引进,是政府部门主动运用市场力量来促进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城市规划实施中经济机制主要表现为:
(1)政府依法律规定及城市规划的控制条件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既实现了符合规划的物业开发,又可为城市建设筹得资金。
(2)政府借贷以解决实施城市规划的资金缺口。借贷是要还本付息的,所以是一种民事的经济关系。
(3)城市基础设施使用的收费,包括各种附加费,通过有偿服务来筹集和归还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并维持正常运转。从而使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得以实施。
(4)通过出让某些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有偿出让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以及采用BOT方式(即让非政府部门来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某些城市设施,经营期满后再将有关设施交返给政府部门)等。
5、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
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服从城市规划、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的制度安排和作用力量。城市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有了解情况反映意见的正常渠道。
- 人民政协等社会团体在制定城市规划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有组织行为。
- 新闻媒体对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报道和监督。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做到政务公开,并有健全的信访、申诉受理和复议机构及程序。
第三节 城市规划管理概论
城市规划管理就是按照经过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总体程序
1、建立依据
即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依据文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二是编制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2、报建审批
一般包括:(1)确定建设地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2)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3)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4)审定建设设计方案 (5)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
3、批后管理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进行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城市土地配置和使用的管理的总体程序
城市土地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但是对于某一个具体的建设活动而言,其全过程牵涉到包括规划部门在内的若干部门,它们互相关联、穿插,共同组成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控制体系(图8-2)。
计划/规划范畴 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意向和申请
社会经济计划 计划立项 计划部门
项目建议书 计划部门
城市规划 规划选址意见书 规划部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计划部门
规划/规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建设用地计划 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部门
规划/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
征用土地/开工建设 规划/土地部门
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规划/土地部门
国有土地和房产使用 房屋/土地部门
图8-2 城市土地配置和使用的管理的总体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集中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建设选址
这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等城市规划目标的实施。在这一阶段,原则上需综合考虑下述问题:
- 认定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及与城市发展的整体协调与否;
- 注重环境保护;
- 考虑城市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 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
- 提高土地价值。
2、用地审批
包括如下一些主要步骤:
- 现场踏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 征求意见,包括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相邻用地单位的意见等;
- 划定红线,以便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进行委托征地的预联系。红线图上要标明现状道路、规划道路,并提出用地规划要求;
- 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总平面设计图;
- 核定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的用地面积;
- 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明。凭此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注意的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批准性文件,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后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权属的确认性文件。
3、批后管理
主要包括:
- 用地复核。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征用、划拨土地进行验桩;
- 用地检查。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 违章处理。对违章行为采用各种法律、行政、经济处罚手段。
- 城市管治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
“管治(Governance)”无论是作为一个流行的词汇还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架构理念,正在日益风行全球。正如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的布伦特兰 “可持续发展”概念产生的深远影响一样,目前其研究与实践已经引起西方国家社会各界包括政治管理体系设计者与执行者们的高度重视。管治作为一种全方位的社会行动(运动),正在西方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展开。
一、“管治”及城市管治
1、产生的宏观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以强调平等、多元等社会价值观为基础的后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正由传统的福特主义和福利国家转向后福特主义和“劳保”国家。后工业社会的生产特征及全球化的进程,使得世界经济生产方式的空间性,既强调跨越边界、区际差异,也强调控制和协调。作为一种源自经济发展领域的价值判断,它日渐表现在全球、国家与地区、区域、城市生产及生活等各个层面,而更加促使西方国家重新探讨适应其民主政治传统与当代新时代要求的制度管理模式。但是,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及社会中各种正式、非正式力量的成长,人们如今所崇尚与追求的最佳管理和控制方式往往不是集中的,而是多元、分散、网络型以及多样性的——即“管治”的理念。
2、概念由来及含义
管治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环境问题,随后被逐渐引入到处理国际、国家、城市、社区等各个层次的各种需要进行多种力量协调平衡的问题之中。
管治的兴起,是对过去由国家作为绝对主体力量进行各种社会事物协调失败的事例做出的反应。由于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各种社会经济新情况和与之相伴随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再也不能简单的借助于纯粹“社会主义型”自上而下的国家计划或凭借单一“资本主义型”的市场中介的无为而治寻求解决了。尤其是传统的由上而下的、臃肿而无所不包的政府管理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急速变化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一种寻求计划与市场结合、集权与分权结合、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结合的“新社会治理观”在不断酝酿、磨合中逐渐形成。D.贝尔认为,国家对解决小问题则显过大,对解决大问题则显过小。斯托克认为,政府管治的时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人们寻找办法以减少政府消耗的资源和经费。因此可以说,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元化、不定化的今天,在非正式组织力量不断壮大的情况下,管治是一种无可回避的主动选择。
综上所述,与传统的以控制和命令手段为主、由国家分配资源的治理方式不同,管治是指通过多种集团的对话、协调、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动员资源的统治方式,以补充市场交换和政府自上而下调控之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的综合的社会治理方式。Governance一词多被翻译为管治,其本质上区别于传统的“统治”或我们常用的“管制”概念,其产生正是为了克服传统管理方式的简单与不足,因而有学者建议将之译为“协治”。在此我们可以概括出管治的四个基本特征:
(1)管治不是一套规章制度,而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过程;
(2)管治的建立不以“支配”、“控制”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
(3)管治同时涉及广泛的公私部门及多种利益单元;
(4)管治虽然并不意味着一种固定的制度,但确实有赖于社会各组成间的持续相互作用。
3、并非万能的管治
但是管治并不是万能的,管治擅长于进行横向协调及协商规范,但却往往陋于通盘权衡。它根本性的短处在于它试图通过引进市场式的决策模式从而排斥通过政治来治理社会,存在着某些领域同常规政治分离的倾向。管治概念的一个严重问题便是它无法考虑政治权力的特殊性(勒卡),过分强调横向管治便减少了中央政府在主要问题上推行长期政策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卡赞西吉尔)。正如科林所说,一味地强调管治将可能导致决策脱离公众控制而使权力向特殊利益集团转移,那种不带政治的技术官僚的管治在短期内可以改进某些领域的政策实施,但从长期看,它不大能够解决目前所存在的社会及经济等“治理危机”。从操作层面上看,管治要排除中央集权的组织和控制思想,它主张的是多种组织、多个层次和决策当局共同作用的模式,但这些多层、多变动结构中的多个成份难以自发的连接起来;同样难以想象的是,这样的结果就能产生协调的计划,达到人类各种群体所希望的各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