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考研复习讲义黄达(1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2-05




第五章 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 金融机构及其包括的范围
联合国统计署的划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其中金融中介分为:
(一)不包含保险和养老基金的金融中介活动
    1、货币中介
       中央银行
       其他货币中介-存款货币银行
    2、其他金融中介
       金融租赁
       其他信用活动-如农业信贷、进出口信贷、消费信贷等专业信贷活动
(二)保险和养老基金-不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障
     1、生命保险活动;2、养老基金活动;3、非生命保险活动
(三)辅助金融中介活动
     1、金融市场组织-证券交易所
     2、证券交易活动-投资银行、投资基金等的活动
     3、与金融中介有关的其他辅助活动


按中心产品分类:
(一)金融中介服务-不含投资银行、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
    1、中央银行服务
    2、存款、贷款服务
    3、中间业务服务
    4、金融租赁等
(二)投资银行服务
(三)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不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障
     1、生命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2、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服务;3、非生命保险服务等
(四)再保险服务
(五)金融中介辅助服务-投资银行服务、经纪服务证券交易结算服务、资产信托委托服务、金融市场运营管理服务
(六)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服务等

    

国民核算体系对金融业的划分
 (一)中央银行
(二)其他存款公司
(三)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并利用资金获取金融资产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
(四)金融辅助机构-证券经纪人、贷款经纪人、债券发行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衍生工具公司等
(五)保险和养老基金
金融机构体系基本构成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构成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
  现代型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为数不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现代型的金融中介机构:钱庄、当铺、放债公司等
 三、跨国金融中介



第三节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
一、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P193
(一)解放前的金融机构体系
“四行两局一库”:旧中国国民党统治区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
“四行”是指“中央银行1928、中国银行1912、交通银行1907、农民银行1935”;
“两局”是指“中央信托局1935、邮政储金汇业局1930”;
“一库”是指“中央合作金库1946”。

(二) “大一统”金融体系:
“大一统”金融体系(1953-1978):
主要特点是:与计划经济体制高度统一;组织结构上高度统一,全国只有1家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高度统一;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与业务经营实体统为一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隶属人行国外局领导)、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55年、63年两度成立,并入人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银行
(三)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在改革中形成的过程
第一阶段(1979-1993):突破过去高度集中型的金融机构体系而朝着多元化体系方向改革。
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
成立投资信托类型的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隶属农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变化与发展(不具有合作性质向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逐步引进国外金融机构
其他商业银行的建立丰富了金融机构体系。
大一统转化为中央银行体制-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央银行。

第二阶段(1994-至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机构体系
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
1994年组建政策性银行
中央银行由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
1995年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
1998年央行9大分支机构成立(宏观调控目的)
1999年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工商)、长城(农行)、东方(中行)、信达(建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并注资450亿美元。建设银行(2005.10.27在香港整体上市)和中国银行(2006.6.2中国银行在香港股市正式挂牌,2006年7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工商银行(2006年10月27日工行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同时挂牌上市),农行也在积极筹划股改工作


总结: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演变
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不能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
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要适应社会的资产需求

二、我国目前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商业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
(三)资本市场金融机构
(四)其它金融机构
(五)政策与监管金融机构
(六)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二、我国目前的金融中介体系
(一)商业银行概念
以经营存款、贷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
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
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存款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所以商业银行又称为存款货币银行。
(三)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一)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设立政策性银行的原因(中国):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但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离影响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为盈利低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政策性银行与普通的商业银行区别
资本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拨付,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
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自身财务上的盈利为主要目标,这是与普通商业银行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借款,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向一般的工商企业发放贷款。

(三)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体系
(四)目前政策性银行的运作现状和发展方向
1、目前政策性银行的运作现状
   从资产规模看,国家开发银行要远远大于其他两家政策性银行,为其规模总和的1.77倍。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长速度看,开行与进出口银行相当迅速,而农业开发银行的发展则明显平缓。在资产质量方面,2004年末开行、进出口行和农发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66亿、92亿和4029亿,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1%、7.38%和56.04%,差异较大。在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上,国开行表现突出,资本充足率10.51%,进出口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盈利能力较弱。农发行尽管资本收益率达到5%以上,但若提留足额风险准备金,其财务指标将严重恶化。从不良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看,农发行的潜在风险无疑是很大的,进出口行也存在一定问题。
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
2、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问题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政府角色的转换和改善,特别是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将使今后一段时期财政规模大幅度扩展的余地不大,特别是财政对产业经济发展的直接投入,会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如果再考虑到各种隐含债务,我国国家财政对政策性金融继续提供直接的大规模资金的空间更相对较小。
(2)产业结构变化:过去支持的行业现已成为成熟的竞争性行业
十年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领域尚未向市场开放,这些领域的融资活动被认为是非商业性业务,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现在,煤炭、电力、公路、铁路、石油化工、城建及邮电通讯等行业已成为商业银行抢着贷款的热门行业。
十年前,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例只有26.4%,需要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支持。到2004年,我国出口总额已占世界第三位,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比例达到54.5%,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


(一)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证券公司的三大业务
自营:证券公司在自己的账户上买卖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经纪:替客户买卖已发行证券,即经纪业务是一般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行为。
投资银行:协助政府或工商企业销售新发行证券、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帮助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等。
3、中国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
综合类券商:能够同时从事经纪、自营和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
经纪类券商:只能从事经纪业务而不能从事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
1999年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经纪类证券公司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将许多分散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投资,达到让基金持有人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的金融机构
(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组织证券买卖的场所。证券交易所为证券的买卖创造了一个有组织的经常性的连续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完备、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通过组织众多的投资者,大大地降低了证券买卖双方搜寻交易对方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证券交易的效率。
保证了证券交易的连续性,通过集合竞价和电脑撮合,可以实现在开市的时间里大规模地不间断交易。
随时公布市场成交数量、价格等行情信息,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是组织和调控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机构,它方便地监控证券交易行为,减少价格操纵等违法交易。

2、交易所组织形式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共同投资入股组建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对本所内的证券交易员有担保责任,因此通常设有赔偿基金,或向国库交纳营业保证金,以赔偿因该所成员违约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通常规定,证券商及其股东或经理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证券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与者的分离。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证券商为会员形式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在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交易,会员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仅仅以其交纳的会员费为限。美国、中国等大部分国家

公司制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区别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能否在交易所中进行证券交易
是否是法人

2、交易所组织形式
90年代以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放弃会员制转而改组为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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