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3年厦门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1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2


累退税率是指随着税基价值的增加平均税率下降但始终高于边际税率的税率。在税收理论上,人们常常把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各种商品服务税看作是累退税。严格说来,这些税种基本上是以消费为税基适用比例税率的税种。可是,由于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占收入的比例趋于下降,因此,虽然对消费课征的是比例税率,但相对于收入而言是累退的。可见,那些认为销售税、营业税等税种是累退税的人,其实是从不同于这些税实际课征的税基角度来评价这些税种的,即他们认为这些税种相对于收入税基而言是累退的。
 
定额税率(特殊累退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2.什么是税收遵从,对税务管理有何启示?
①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则称为税收不遵从。
②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基础是建立税收遵从与纳税服务新型动态关系, 这一新型关系建立在以下理论基础之上:
(一)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新型互动关系
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重视公共服务的投入与产出。按照新公共管理思想,政府部门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权威部门,而是以顾客为导向,奉行顾客至上的全新价值理念的服务部门。公共部门应该推崇治道变革,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公共部门效率。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在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同时也在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所以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税收工作,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全过程。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服务态度,税务部门的工作角色要由“税收监管者”向“纳税服务者”转变,向他们提供税前、税中和税后的全方位的服务。在这一服务理念导向下,纳税人必将大幅减少偷逃税的动机,增强税收遵从度,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的新型互动关系
客户关系管理理论CRM其核心是“以客户为价值核心”。企业通过富有意义的交流沟通,理解并影响客户行为,最终实现客户的获得和保留、实现促进客户忠诚和客户创利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下,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征管职能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服务品,税收收入则是广大纳税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购买这种公共服务的“成本”,因此,CRM也适用于对纳税服务和税收遵从的分析。在上述交易过程中,一旦纳税人认为从政府部门获取的公共服务收益高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价格,理性的纳税人会自觉遵守相关税法制度规定, 而不会采取偷逃税策略,因而税收遵从度也会大大提高。因此,依据CRM理论,促进税收遵从和纳税服务统一的关键是税务部门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改善纳税服务, 实现税收征管效率提高。
(三)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型互动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 安排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 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现代契约基础上,专业化的存在导致委托代理现象的产生。
在税收征纳活动中, 存在诸多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包括政府与纳税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与税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关系而言, 存在着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 在税务微观信息方面, 纳税人比较税务机关有信息优势, 此时纳税人是代理人, 税务机关是委托人, 税收征管活动依托纳税人自觉的税收遵从更有效率;另一方面, 在税法制度规定方面, 税务机关相比单个纳税人无疑更具有信息优势, 因此纳税人成为纳税活动的委托人, 税务机关则成为其代理人, 帮助其行使税收征管职能, 此时税收征管能否取得高效率取决于纳税服务质量的高低。
③影响我国当前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服务改善的制度因素
(一)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增强, 但纳税服务职责不清
纳税服务较多地停留在较为肤浅的“文明服务”和“微笑服务”的职业道德或作风建设的层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的税收管理业务岗位主要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实行岗位责任制,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服务更多应该是纳税服务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非纳税服务岗位人员只要不与纳税人发生冲突,完成自身岗位责任就行了,纳税服务标准过低。二是2005年以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功能工作,各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实现了集中服务。三是部分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的认识不清,对纳税服务的内涵缺乏全面、深刻地认识等原因,税收征管中重管制、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行为、轻制度;重具体措施,轻整体建设等问题还普遍存在。税务人员关注纳税服务,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纳税服务却往往让位于税收征管。
(二)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提升,但纳税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脱节
纳税服务经常以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作为开展税收工作的出发点,未能围绕以纳税人为中心安排和重组税务部门的各项税收服务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个性服务少。二是办税效率低。三是纳税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纳税人无所适从。
(三)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设施改进,但纳税成本居高不下
随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迅速,全国税收征管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但信息纳税服务却未能带来纳税人纳税的便利和成本的节省,没有给纳税人带来预期的便利。不少税务机关本意在推出方便纳税人的举措,但结果却是适得其反。不仅没有为纳税人带来预期的便利,反而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孤军深入, 但纳税服务缺乏社会合作
目前,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但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协作程度低,纳税服务“孤军深入”的现象非常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一是税务部门在其他政府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卫生、房地产等相关部门的涉税协作主要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涉税信息等层次,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则不多, 部门协同度低。二是税务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纳税服务意识淡薄、思路不清。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部门积极探索纳税服务的考核机制,但基本上是以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内部考核、外部第三方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构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等,尚未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其主要表现在:纳税服务的考核主体以内部评价为主,处于自定标准、自我评价和自我考核状态,缺少来自于纳税人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纳税服务评价的客观性相对欠缺;考核的方式以定性为主,指标设计未能体现科学量化标准,缺乏公正性;考核的范围以纳税服务单项工作为主,未能覆盖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涉税全过程,缺乏系统性;考核的目标以纳税人满意为主,未能指向纳税遵从度等主体目标,缺乏权威性。
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路径选择
(一)厘清各岗位纳税服务的职责, 以提高税收遵从为目标
首先,税务部门应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观念转变的发展,强化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观念,推动税务部门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优化征管流程和资源配置,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优化服务,推动税收发展方式的变革,建立服务型税收体系。其次,应量化和细化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岗位责任和行为准则等,使纳税服务成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要加强纳税服务的考核和日常监测。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是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又一制度保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系统, 量化管理每项业务办理所用时间和工作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同时还要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回访,利用投票、调查问卷等形式及时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不足。这样就能够依据评价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的奖励或惩罚,激励税务人员的工作。
(二) 优化纳税服务资源配置,着力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纳税服务归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按照均等化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都是基本公共纳税服务的受众,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均等化的纳税服务应注重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如统一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实现税收待遇的统一,减低纳税人的适应成本;落实好税收政策法规,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同等待遇,推进税负公平。在纳税服务的硬件资源上,整合以纳税服务厅为主的纳税服务平台,达到同城同区域的涉税通办,方便纳税人,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整合以办税信息系统资源为主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发挥其对纳税人的服务功能,实现各级税务部门的信息联网共享,达到服务渠道的统一,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减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三)加强纳税服务的社会协作, 实现纳税服务的创新发展
在保证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优化纳税服务还需要发展社会协作化的纳税服务体系。首先,培育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中主要承担政策落实、办税服务、行政复议等法定性服务,对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维权等不牵涉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纳税服务工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入社会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其次,还要创新纳税服务形式。对完全可以委托社会承担的服务实行外包或出资购买;对只能部分委托的服务采取资助、补贴或者合作形式。
(四)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障,促进税收遵从
随着社会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人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要获得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认同,提高税收遵从度,必须要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障。首先,在税收的立法和制定过程中,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投票等多种形式让纳税人表达利益诉求,使政府征税行为充分体现纳税人意志,促进纳税人遵从。其次,要通过简化税收业务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深化信息化应用,着力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第三,要增加财政预算的透明度,按照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明、造福于民的要求,让纳税人有机会采纳于财政预算编制,根据纳税人意愿合理调整预算支出重点和优先次序,让纳税人切实享有依法纳税的成果。

3.造成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
4.经济归宿和法定归宿分别是什么,以及造成经济归宿的原因。
法定归宿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人负有纳税义务
经济归宿指税收导致的纳税人实际资源配置或收入分配的变化。
税收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之间的差异,就表明了税负转嫁的程度
经济归宿产生的原因是税收转嫁的存在,承担纳税义务的人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转嫁给另一方,导致的纳税人实际资源配置或收入分配发生变化。

四、计算题(4题)
1.个税普通年终奖,劳务报酬。
2.外国人员来中国作为高管和普通职员的个税分别计算。
3.关税的计算题(简单)给出一个CIF的价格,又给了进口当日汇率的买入价和卖出价,计算其应征收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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