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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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
①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
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概说
(一)概念: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二)基本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保障体制
(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
(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
(4)依靠人民群众
四、保障的基本方式
(1)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①事先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
②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
(2)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
①附带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②起诉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③提请审查: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第四节 宪法实施评价
一、概念及体系
(一)概念: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
(二)体系
(1)行为评价:
(2)结果评价:
二、评价标准
(1)宪法规范标准: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所依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等客观事实。
(2)宪政价值标准
①发展生产力标准:具体内容涵盖社会生产力、人们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社会全面进步等内容。
②权力制约标准:宪法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否能得到贯彻以及其贯彻程度等客观事实。
③宪政秩序标准:以宪政秩序构建的程度、进程、性质等客观事实判断宪法实施状况,是立宪目的的客观要求。
三、评价机制
(1)逻辑前提:评价标准
(2)中心环节:信息整合
(3)评价目的:评价效果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说
一、概述
(一)概念: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二)宪法解释VS法律解释
(1)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因为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所以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
(2)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所以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又有区别。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具有历史性、包容性、妥协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在解释宪法与适用宪法的时候,必须照顾宪法规定之整体;同时,阐释法条和补充解释对宪法解释来说比对普通法律的解释更加重要。
(3)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的解释程序比普通法律的解释程序更加严格。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4)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一、国家元首解释制
二、立法机关解释制
▲简评立法机关解释制的优缺点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的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优点:(1)由于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2)由于解释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适宜性。
缺点: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从而出现 “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
三、普通法院解释制
四、特设机关解释制
五、公民团体解释制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
一、原则
(一)总原则: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
①从严原则——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
②从宽原则——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制宪者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
【评】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
☞ 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二)具体原则:
(1)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释原则。
二、方法
(1)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
(2)条理解释:根据文字、法理等对宪法条文予以说明。
(3)补充解释: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
(4)扩大解释:由于社会情况变化发展,使宪法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
三、程序
(1)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
(3)决议:过半数,举手/无记名投票
(4)公布:国家元首
第二十一章 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概说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②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③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一)无限制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理由:(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二)有限制说: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理由:(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 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一)内容上限制
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领土范围
(3)共和整体
(二)时间上限制
(1)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①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②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
(一)概念: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二)特征: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别于制定宪法
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区别于全面修改
(三)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
(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
②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
③变动宪法规定
三、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提案
提议主体:(1)代表机关(2)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
<我国>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二、先决投票
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我国>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三、公告
公告主体:(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
<我国>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四、议决
议决机关:(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3)特设机关(4)混合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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