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复习笔记(1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8
第二,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其性质是不作为义务;违约行为所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也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如附随义务。
第三,行为的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包括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绝对权,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第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形式都是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形式。
第四节 侵权行为形态
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具体侵权行为的概括。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两者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侵权责任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责任,后者是替代责任。
(一)一般侵权行为
是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是直接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
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是间接责任。其特点有:
一是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二是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三是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四是间接责任是其主要形式,即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二、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前者是指单独的一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
前者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后者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就是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归于对此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来承担。
归责与责任的区别:归责是一个过程,而责任则是归责的结果。
责任,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其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第一,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前者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后者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后的具体赔偿范围的大小。
第二,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前者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后者则是受其制约、决定的原则。
第三,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前者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是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
1.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归责的绝对标准。
2.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
3.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1.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2。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3。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
1.地下工作物致害的侵权责任。2。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3.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4。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5.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6.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7.人工构筑物、堆放物、树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8.事故责任,包括交通、医疗、工伤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二)适用规则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一样。
2.认定过错实行推定。3。应当注意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从事高危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则
1.责任构成要件。只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
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责。
第四十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法法律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节 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
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二)损害事实的结构
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二、损害事实的种类
(一)对人身权利及利益的损害事实
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
1.人格利益损害
是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包括:(1)人身损害。侵害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2)精神利益损害。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精神损害。例如,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2.身份利益损害
是指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二)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
主要有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第四节 主观过错
二、过错形态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里状态。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前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
就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据侵权行为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适用的一般规则
1.救济损害需要。2。可以并用。3。适当处分。4。必要的先予执行。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一)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1.返还财产。其适用条件是侵占财产,且原物依然存在。
2.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
3.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害人格权时,应当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侵害他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
3.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得原谅。
(三)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和适用
1.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得障碍予以排除。
2.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得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第二节 侵权责任竞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2.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3.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三)侵权民事责任竞合与侵权民事责任聚合
1.侵权民事责任竞合的形态
(1)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民事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
(1)一般的侵权责任聚合。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据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2)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仅产生侵权请求权,而且还产生了其他民事请求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其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其三,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聚合。其四,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聚合。
四、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一)绝对权请求权的含义
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在身份权中也存在自身保护的请求权。
(二)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
1.两个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前者没有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因为其是随着本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
2.两个请求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第三节 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和分类
(一)抗辩事由的概念
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一般抗辩事由与特别抗辩事由
前者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后者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二、一般抗辩事由
1.职务授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3.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4.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后果,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
5.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三、特别抗辩事由
1.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构成与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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