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复习笔记(1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8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第三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种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作变更。
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3.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同
(三)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转让性 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四)须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合同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以后,债务人未表示异议。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力,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转移而发生转移。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4.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性。
3.须存在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4。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其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包括如下情况:
一是合同移转,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是企业合并和分立。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新的企业,有新的企业承担原先的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三十四章 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也称为合同的消灭。广义的终止既包括合同关系向未来的消灭,也包括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而狭义的终止仅指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合同终止的特点是:
1.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向过去发生效力,也包括了向将来发生效力。
2.合同终止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终止是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不应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债权人应当返还负债字据。
4.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清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作出了履行。
2.清偿必须是当事人正确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3.清偿必须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即使符合解除的条件,合同也不能自动解除,必须由当事人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才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二)约定解除权解除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该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三)法定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此种情况属于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前者是明示毁约,后者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除协议解除外,合同解除一般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第三,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第四,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是指两人互负相同种类的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条件
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其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须相同。抵销的标的原则上是动产。
3.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法定抵销的方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方法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通知对方。
2.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3.抵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行为。作出抵销意思表示的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4.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是指在具备法定的抵销权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而发生的效果。其行使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双方能够相互抵销的同等数额而消灭。
2.抵销的发生,只是使双方在同等数额内所互负的债权消灭。
3.一旦行使抵销权,则将从抵销权发生之时起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约定抵销
就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发生抵销。
第五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其特点在于: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2.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
3.在债务人提存后,合同关系终止。
二、提存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时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
(二)标的物适合于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经提存机关许可,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主体合法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三、提存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2。债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3。债权人应当负担提存费用。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2。提存物领取请求权。3。支付提存费。
(三)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1.负有保管义务。2。负有交付提存物的义务。3。有权向债权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六节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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