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重点(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可转换债券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管制业内1、2名战士发疯”
管:内部管理制度
制:运作机制
业:业务隔离
内:内部控制 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1:最近1年 最近1年盈利
2:最近2年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战:占用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关联人占用
士:10亿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
发:发行人 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疯:风险监控指标 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
“管制业内二战风”+其他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合格投资者: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1.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 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3. 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以上
★证券上市
证券发行人已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为10%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上市条件,报证监会批准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余产业利用)
证券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管制业内1、2名战士发疯)
★暂停上市
暂停股票上市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
情况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终止股票上市
上述+规定期限未能恢复/拒绝改正
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一般性规定
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有转让期限限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
5.规制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证券交易须以法定方式进行: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禁止市场操纵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给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不实陈述 ★不实陈述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
禁止欺诈客户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其买卖证券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
1. 证券发行信息
2. 证券上市信息
3. 定期报告,主要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临时报告,主要指重大事件报告
5. 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报告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达到取得该公司控制权或与该公司合并目的的行为
1. 权益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以及其后该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减5%时,都应依法报告和公告,期间(3日)及其后2日内限制股票的持续买进
2.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并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在协议收购的情况下,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免除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4. 要约收购期满或者协议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再具备上市资格,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一、 结构监管
1. 保险机构的设立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尉迟设场掌管组织和32名董监高)
2. 保险机构的变更监管:批准制度、报告制度
3. 保险机构的终止监管:解散、破产、转让
二、 行为监管
对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
1. 经营业务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
2. 风险管理监管
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
1. 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2.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
三、绩效监管
1. 经营绩效监管
2. 对保险公司的整顿
3. 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32名尉迟设场掌管组织和董监高”
32名尉迟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
设场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掌 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管组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织 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董监高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监高】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监管
1. 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
2.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3. 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4. 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5. 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6.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其颁发的资格证书
★对保险公司市场活动的监管
1. 市场交易行为:保险条款
2. 市场竞争行为
(1)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披露有关信息
(2)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3)不得利用政府及其部门、垄断性企业或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4)不得劝说或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和措施
重点:严重违法、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
措施:
1.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 偿付能力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
限制:业务范围、向股东分红、固定资产购置、经营费用规模、资金运用形式、比例、增设分支机构、董监高薪酬水平、商业性广告
3. 限期改正与整顿措施
限期改正
未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未依法办理【再保险】
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
整顿:逾期未改正
4. 接管
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5. 撤销
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偿付能力低于标准,不予撤销就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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