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主观题总结(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3



(二)法律体系的重构

法律体系重构的重心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三)法律精神的转换

这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答:一、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现实背景

从国际层面来看,当代中国的发展,始终是处在任何人、任何民族国家都绝对无法摆脱的全球性结构之中的;而从国内层面来看,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一个全方位的、深刻而持久的社会变革与转型之中。这种状况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深远影响。可以说,以下方面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现实背景:

第一,社会转型。所谓社会转型,也就是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生活方式等的全面变革。从历史事实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转型基本上是自然而然地“自然演进”的,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转型则不能不是由国家或政府主动加以推进的。社会转型必然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实质则是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作为利益调整的最权威手段和方法,法律必然成为这类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本性的制度化解决方式,法律也因此而为社会转型提供了有效而权威的保障,同时也成为对社会转型进程的观念与制度引导。

第二,科技革命。当今世界,科技革命浪潮方兴未艾,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整个社会的制度层面,而且也体现在整个社会的观念与意识层面;不仅体现在人生活于其中的外部环境之中,而且还直接地体现在人的生活方式之中。这种情况必然深刻地影响着法律自身的发展样态与发展方向,即一方面法律必须促进和保障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还必须防范和消解科学技术所必然带来的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第三,全球化浪潮。如今,以经济全球化为龙头与核心的全球化业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无论人们在主观上是愿意还是不愿意,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绝对无法抗拒这种世界潮流,而只能顺应该潮流并主动融入其中。这就是现今世界民族国家的基本生存环境。顺应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其法律就必须在基本观念和制度两方面走世界化和全球化的道路,以使其法律逐渐甚至尽快融入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之中。

第四,全球性生态与环境危机的解决。当今世界,各种具有世界共同性与直接关联性的全球性生态与环境危机非常突出。这种生态与环境危机之所以具有全球性,就是因为这种危机不是、也不可能是仅仅由单独的某一个或者某一些国家独自加以解决的,而是、并且也不能不是密切地依靠世界各国整体性地共同参与这种危机的解决。而在这一过程之中,法律(以国际法律为中心)不仅起着各国相互沟通、理解、交流的中介与桥梁作用,而且其本身也是解决这类全球性问题的基本手段和根本保证。在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作为民族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作为区域性以及全球性层面的法律,都必然在观念与制度上发生相应的发展与变革。

二、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观念基础

在上述社会现实背景之下,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作为其处理发展问题的核心理念。科学发展观的首要之义在“发展”;而且,它在吸收我国古代社会民本思想和西方思想史上的人本主义思想的有益内容的基础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思想,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乃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重视单一的经济指标、各种环节与方面彼此分割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要内容与目标追求,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个方面共同进步与发展的新的时代内涵的新发展观;同时,科学发展观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以实现中国的和平崛起的谦和中庸而且是具有真正的全球责任意识的气度与风范的发展观。

这种内涵丰富的科学发展观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观念基础。

三、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目标指向

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或观念基础,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目标指向大体上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法律理论的创新。这种法律理论的创新要点可能会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基准点在于,法律理论进一步凸显“人”的主体与核心地位,凸显“人”的固有价值与尊严,以“基本人权”保障为其理论创新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第二,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生长点在于,法律理论必然要更加关注并进一步切近真实的人们的现实生活,更加切近真实的人们的生活体验与社会常情,从人们的生活之中张扬现代社会法律的的价值诉求。

第三,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关键点在于,法律理论必须进一步摆脱其“政治附从”地位而确立其“独立自主”的地位,摆脱其“政治思维”的路径依赖而学会“法学思维”,抛弃“理论的独断”而注重“理论的论证”,冷却“革命的激情”而致力于“和平的建设”,抛弃“国内法”的狭隘视角而展现“全球化”的广阔视野。

第四,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独特点在于,法律理论必须关注并进一步展现其“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的“意识形态”属性,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模型”的“思想与观念型塑”的本能,张扬其固有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实践”的本性及其“思想与观念指导”现实社会法律实践的功能与作用。

第五,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真正贡献点在于,法律理论充分反映中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充分反映并理论性地表达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实践所取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巨大成就的“中国经验”,从而实现国际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

第六,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创新的保障点在于,法律理论必须保持宽容的心态、雅量与气度,必须在思想和观念上抱持一种开明立场,允许多元理论、观点的彼此平等的理论交锋与争鸣;同时,法律理论还必须及时而充分地吸取各种有用的社会理论资源(理论与方法),以不断地更新、丰富自身的理论方法与理论内涵。

(二)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创新。从宏观上来说,在上述现实背景之下,以科学发展观为观念基础,在适当的创新型法律理论的指导之下,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创新可能主要应当在如下几方面实现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第一,以充分的人权保障为目标,在所有法律领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公民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以宪政为目标,进一步在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界定国家公权力的范围与行使准则。一方面,对于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剥夺与侵害必须做出明确的限制性制度安排即“禁为义务”,实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行”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保障与救济必须做出明确的“必为义务”宣告,实行“法无明文免责即必为”的原则。

第三,以更加积极而主动的姿态参与建立和维护全球法治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广泛参与相关国际法律规范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一方面把中国独特的经验介绍给世界;另一方面把世界上比较成熟而有效的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规范设计与法律制度安排引进中国,比如,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北欧各国所采用的环境税收与环境保险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就可以引进我国进行试点。
简述立法的内涵和外延。
答: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也就是立法的内涵,是立法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所在,具体如下: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第二,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第三,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第四,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第五,就自己能调整、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应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

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所谓制定法,指定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所谓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立法的外延如下: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

(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简述立法原则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关系
答: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替换。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简述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

多级(多层次)并存,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再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中国的现行立法体制有其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其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
 简述立法体制的构成
答: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心地全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内容除包括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度的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定步骤,以及立法主体或参与立法的其他主体在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步骤。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简述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的程序。
答: 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立法准备阶段,二是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三是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度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

分析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立法原则的涵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了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关联和区别。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应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密相关联。但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不能把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不能互为代替。

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构成一定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它们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二)立法原则的发挥和种类

在坚持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立法应注意坚持各自的具体原则。其一,最高立法原则,应注意国家立法在整个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二,统揽大局原则。其三,模范立法原则。

就地方立法而言,应注意坚持本地特色与国家大局相结合原则;自主立法与执行立法、补充立法与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宪法原则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宪法是万法之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背离宪法原则,立法必然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同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也自当如此。立法的宪法原则本来也可视为立法的法治原则的一个方面。立法遵循宪法原则,就是从一个重要侧面遵循法治原则。立法遵循法治原则,首先就是遵循宪法原则。当然,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即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首先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其次,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再次,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
答: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答: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守法是法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也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4)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守法的客观条件。
答: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影响。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机关只要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权,即执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例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等,它们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

(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例如食品卫生监督站等。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执法。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
试论守法的主观条件
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一般来说,对守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角度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每个阶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识,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对法的遵守。因此,为了保证法的遵守,必须高度重视和大量提高全民政治意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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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历年真题分章整理版 一、法学导论 二、法的本体 1、法律意识 2、调整性法律关系 3、一般法*2 4、法的渊源*3 5、法律心理 6、法律规范的结 7、法的部门/法律部门*2 8、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 9、特别法 10、不成文法 11、强行性规范 12、成文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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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2011年河南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法理学 2002年 一. 名词解释 1自然法学派2法律规则分类中的权益符合规则 3督促程序4证明责任倒置 简答题 1简述法治的形式要件 2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3法与道德 4效率与公平 辨析 : 1、法律上道德都是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2、 现代生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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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法硕法理学背诵版笔记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 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
  •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