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主观题总结(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3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具体来说,在法治中的法制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而在人治中的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如果说法治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话,法制的价值取向则是中性的。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既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答: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其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
其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在法治化的国家中,立法权的地位是特别崇高的,作用是特别巨大的。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
其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是首要的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
其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1)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没有人民主权,便没有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就一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其真实的人民主权与其他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相区别。(2)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应有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应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适当反映客观需要,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法律制度的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4)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行政具有立法和司法等都不具备的特点。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5)司法公正。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权力约束。在权力的约束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这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都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标准与模式;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特点。(7)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的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8)人权保障。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过渡的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9)社会自治。在严格的法治状态之下,国家只管理自己应该管理、也必须管理的事务。社会要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国家及其机构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否则就是失职,有关的部门或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答:根据权威性政治文件的阐释和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可以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定义,大体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这是认识依法治国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人民群众。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治理国家当然是他们的事情。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治理国家的权力当然也属于人民。其次,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只能由人民依法治国。再次,这还是由人民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就表明了人民群众在治理国家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而治。依法治国必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依法治权。公共事务则是一个统称,在现代社会中,首要的公共事务就是国家事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再次是社会事务。就国家事务来说,大到国家的宏观决策小到国家的社会管理,这些都离不开人民的主人作用的发挥。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国家事务的民主化管理。依法治国,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些都是从国家的大政方针与宏观决策的意义上讲。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文化事业,它们同样是重要的公共事务。对于这些事务,人民同样具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在社会事务方面,人民也同样具有主人的权力和权利。人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参政议政以及监督政治,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力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拥有和行使就是人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的实现。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从法律制度的含义上讲,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依法治国中必须首先强调对于宪法的尊重和服从;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体现为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其次,还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法律制度。法制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制度甚至某一个规范被违反,都将涉及整个法制的效力,都会损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权威。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必须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还应该遵守其他所有的法律。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总体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对于人民治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必须予以足够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力和权利。如果对于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限制过多,就必然会限制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人民依法治国的权力就会在实际上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不仅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目标的设定,在具有专制文化传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度崇尚权力,忽视民主的历史倾向,必须转变。在依法治国的历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归属,才是依法治国的归属。依法治国在政治上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简述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的作用。
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上述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在上述内涵和基本特征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统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它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等方面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实现和完成:到2020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总之,可以说“民主是和谐之源,法治是和谐保障”。
试论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试论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答: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没有世界的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矛盾必然转化为国内的社会矛盾。一国内部的和谐有利于世界和谐,世界和谐也会加强和巩固国内和谐。进入21世纪之后,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括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在内的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类的交往增多,活动空间增大,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彼此协调、选择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和余地空前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双赢、共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现代的思维方式往往不追求以弱化或损害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冷战式的思维方式代价太大,损害了别人,自己也未必获得成功。相反,在对立面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这种双赢的发展模式风险最小,成功的几率最大。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关心并致力于和谐世界的建设,为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的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进入新世纪之后,和谐成为世界性话题。人类社会在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的冷战时期。对战争和冷战的回观和反思,使各国人民和负责任的政治领导人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共建和谐世界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更是以“和谐外交”为主题,致力于世界和谐。世界媒体注意到,中国在对内倡导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外也发出了共建和谐世界的倡议。
2005年6月30日至7月3日,胡锦涛主席对俄罗斯联邦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国家元首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提出“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并对“发展与和谐的世界”这一命题进行了全面的表述。“和谐地区”、“和谐亚洲”是“和谐世界”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胡锦涛主席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引下,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也把“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作为主题。
“和谐世界”理念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为贵”、“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全球视野、全球意识和全球战略;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尽管建设和谐世界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但是和谐世界这一人类文明的愿景是光明的,经过持续的努力是可以实现的。
推进国际社会和谐,建设和谐世界,关键是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首先指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其次指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以及政治、文化领域的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尊重和维护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广泛对话与合作。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这种处理公共事务的程序、技术、制度的延伸和普及,构建和谐世界必然要求通过民主的方式而不是强权的方式、和平的方式而不是战争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争端和纠纷。
答:人与社会的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阶层)与群体(阶层)的和谐等。
第一,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公民与国家都是政治范畴,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属于社会的政治关系。运用法律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形成理性平衡,特别需要建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或者是由人民让渡,或者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应当扩大公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程序和公共生活的机会和渠道,以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权利,或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某种不满情绪,或维护自身利益;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引导和维护公民与国家的和谐,要求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使被忽视的权利、被稀释的权利、被侵害的权利均能得到救济。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
第二,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在自然和社会中,每个人既是个体,具有个体性;同时又是作为集体的成员而存在,因此具有集体性。既然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那么,每个个体相对于集体而言具有优先性,集体应当为个体提供足够的独立而自由的活动空间,保障个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然而,由于个体归根到底只是集体的一部分,是作为类存在的,他(她)的利益是集体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他(她)的独立、自由和利益总是要受到集体的共同规则的制约。不顾集体所固有的规则,个体就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而不能生活于集体之中,也就等于丧失了独立和自由,最终也会失去个体的利益。进入21世纪后,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节个人独立和自由与集体统一和整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尤为重要。
第三,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场所,人们“八小时”之外的大部分时间是在社区度过的。因而,社区和谐对于所有居民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构建和谐社区,使居民相安无事,友爱互助,人身财产安全,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区的关键因素。如果老百姓缺乏安全感,那就没有和谐可言。
第四,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和共同发展,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开始出现;同时,随着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自治领域和事务的扩大,各种各样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性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可以说,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利益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公正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面对利益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首先要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利益表达和民主协商过程中,政府要尽可能保持“政府中立”。“政府中立”意味着:(1)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2)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面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和冲突;(3)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当某一利益群体没有代言人的时候为其指定代言人。
简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在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立法为公、监督为民,作为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为公、执法为民、科学理政、民主理政,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主题,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总之,一切国家机关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当然,公平正义的社会也表现为全体人民树立有理性精神支撑的平等观、公平观、正义观,富有正义感和公平心,并以公正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对待他人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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