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主观题总结(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3
其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人的自由在于满足人的自身需要,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超越过去、开创未来。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并和谐发展的社会。
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答: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指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答: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保护,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
第一,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自由意味着人的自主,如果受到他人强制和侵害,自由便不存在。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相互冲突与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由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比如吸毒、出售自己的器官等行为,这些滥用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对自己重要自由或根本自由的侵害。
第三,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人们享有对自然的自由,不仅依赖于已取得的认识,也依赖于已获得的物质手段。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不仅需要排除不当的干扰和控制,而且需要人际间的合作与帮助。自由的实现离不开这些社会物质及社会人际条件,缺少了这些条件自由就是不现实的。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
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答:一般来说,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比如,法律上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同领域自由的确认。又如,法律上对公民在参加选举中提名方式、投票方式的安排,对经济活动中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过程的安排,等等,都是对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
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因此,国家在通过法律确认权利时,必须同时通过法律设定专门实施法律救济的机构及职权,并设定救济的正当程序。这种设置具有两重的意义:一方面,保证有专门的机构和权力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恢复被损害的自由;另一方面,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威胁和侵害社会自由,给个人和社会组织造成危害。对于后一意义历来是许多学者所强调的,因为国家滥用权力对自由所造成的危害之烈,通常要远甚于个人滥用权利,且更难寻求救济。
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答: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般有以下几项,即: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公益干预原则。
第一,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就如这一原则的字面表述。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比如,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这是法律所设定的平等权利,但言论自由必有范围,如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包含着可以对他人的言论做出干涉或制止,这就是权利的边界不清,其最终就会出现言论自由的冲突,结果只能是强者的话语霸权而不是平等的自由。
第二,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因此,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件。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因此,这一原则基本内容的表达是从干预角度作出的,即: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至今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仍有重要意义。
第三,公益干预原则。公益干预原则所说明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这一原则的根据在于,社会化大生产造成了人们更紧密的联合,人们在自由得到扩展的同时,人们的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也变得更为清晰实在,这些公共空间和共同体利益变成了每一个人自由的条件,如果它们受到损害,则个人的自由将受到损害。这一原则包含两个部分:第一,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比如,私权的运用损害公序良俗时,可以对私权的运用做出限制。更多的证明还在于环保立法,当今环保立法的许多规则,其合法性证成都是依赖这一原则的。第二,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比如,为了缩小社会差别和实施福利政策而对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机场等重要公共设施,在无更合理的替代方案并且在给予原土地所有者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强制其搬迁。这一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没有这一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难以保证。但是,这一原则有可能为政府权力随意干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它将伴随着政府滥用权力大规模侵害自由的危险。因此,这一原则实施应附有两个重要条件:其一,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其二,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第四,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含义就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和必要的。这种干预在形式上是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这种干预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存在,比如,强制戒毒,要求摩托车骑手戴头盔、汽车驾驶员驾车时系安全带,强制人们购买退休保险,禁止不同形式的赌博,对借贷的最高利率进行管理,义务教育、禁止决斗,等等。这些被干预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或社会,而直接危害的是行为人自己。这时的干预否定了被干预者的意思自治,但如果没有这种干预,行为人的重要自由将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这正是这一原则得以成立的根据。
简述效率这一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效率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1)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
(2)收入分配上的效率。人们在作用于自然界,以及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生活材料的过程中,不是彼此孤立的,而往往需要联合起来,彼此协同互动。这就必然发生如何对大家合作的成果(即收入)进行分配的问题。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原则意味着,在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的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
(3)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在许多特定的资源,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配置方面也存在效率的问题。这可称为特定指向的效率概念。
简述资源配置需要按照效率原则的理由。
答:之所以要对资源按照效率原则进行配置,是因为:
(1)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人民大众对法律的评价是以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为出发点的,而人民大众的利益和需要来源于他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成为根本的评价标准。
(2)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要这一点不动摇,包含效率并以效率优先为基础的价值体系就应当被维护和坚持。
(3)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效率价值更多属于经济范畴,效率优先就是发展优先,因而与其他价值比较,它是硬道理,法律的其他价值在特定的特别需要发展生产力的历史时期应当在一定意义上服从和服务于效率价值。
(4)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这一不可抗拒的铁的规律迫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必须有强烈的效率意识,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居先的位置。
(5)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它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错误思潮,保证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和进步。在实践上,它有利于按照人民大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依据时代精神,确立新的法律原则,加速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简述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答: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
(1)在所有制结构上,我国实行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而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和前提,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个人分配上的实现形式。
(2)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加上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能力、劳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相互劳动时必须在等量的基础上进行,从而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必然实行按劳分配。
(3)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按劳分配是一种必要的物质刺激,它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自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
简述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的理由。
答:权利和权力之所以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是因为:
(1)它们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是实现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2)合理的权利和权力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正如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3)权利和权力都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因而都是稀缺的。
简述效率优先的法律精神的制度表现。
答:效率优先的法律精神通过制度表现出来,就是:
(1)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
(2)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设定的落实,须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
(3)权利、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即从低效率或负效率的利用向高效率的利用,没有这种让渡和流通,权利、权力之类的法律资源就可能被浪费。
(4)效率与公平冲突时,为了效率之价值目标,公平可以退居第二位,甚至暂时做出必要的牺牲。
答: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这里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法律怎样和应当怎样促进效率。
试论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在基本意义上,效率就是生产力的进步。而生产力的进步不能没有人权的保障与推动。生产力的基本因素有三个,即劳动者(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得到自由的结合,生产力才能发展。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实用的社会概念。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依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进一步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既然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那么,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理由。人类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财产权利的承认(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不同社会和国家也许有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但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为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使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使市场中的竞争摆脱盲目状态,减少生产和经营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及其他浪费资源的现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锐意改革,我国原有的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扼制商品经济、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等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已经发生重大变革,但经济发展中的深层问题远未根本解决,因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模式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形成,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是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这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第一,把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宣布为权利,使“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推动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创造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近代以来各国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承认知识的价值,保护知识产权的地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生产力蒸蒸日上;反之,社会生产力则徘徊不前。第二,组织和协调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细化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在制度创新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这也是对于效率的推动与促进。
简述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
答:法对全社会正义的促进和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答: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即五种分配原则在不同程度上、不同分配领域分别被采用了。例如,在实行承包制的农村中耕地使用权的分配,城市居民副食品补贴的分配,贯彻的是无差别分配原则。在这些方面,不考虑接受分配者的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的差别。高等学校录取、特种工作任务的分配等,贯彻的是按照优点分配的原则,即在高等学校设施有限的情况下,把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优先分配给那些有天资并已发挥其天资的人。大部分消费品的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或者说消费品的分配基本上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医疗补贴等基本上是按照需要分配的。而对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习的特殊待遇,则是按照身份进行的分配。在这些分配原则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答:在现代社会,为了保障冲突和纠纷的公正解决,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主要有:
(1)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利时,不应不利于他的调动。
(2)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3)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的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
(4)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5)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6)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迟误。
(7)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8)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试论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答: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1)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事实上,任何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坚定的正义基础,并接受它们评价,因为人们无法单凭暴力长久维持非正义的法律制度。
(2)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也可能是阻力)。这并不是说作为观念的正义对法律的进化不起作用。相反,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这一方面最典型的例证是法律现代化。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法治比人治公平。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义与自由、平等不可分,政治正义要求一个产生于民众、服从民意、保障基本人权的政府。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宪法是权利法,也可以叫正义法(真正的宪法,不是钦定宪法),宪法是权利宣言,它的作用是通过宣示一组权利作为政府的边界以限制政府,通过规定政府的结构与权力限制政府妄为。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的不变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严格的程序可以排斥重要的不正义,所以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成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归功于正义。最后,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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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历年真题分章整理版 一、法学导论 二、法的本体 1、法律意识 2、调整性法律关系 3、一般法*2 4、法的渊源*3 5、法律心理 6、法律规范的结 7、法的部门/法律部门*2 8、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 9、特别法 10、不成文法 11、强行性规范 12、成文法 1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82002-2011年河南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
法理学 2002年 一. 名词解释 1自然法学派2法律规则分类中的权益符合规则 3督促程序4证明责任倒置 简答题 1简述法治的形式要件 2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3法与道德 4效率与公平 辨析 : 1、法律上道德都是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 2、 现代生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2018法硕法理学背诵版笔记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 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 ...法学法律笔记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8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