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 投敌叛变罪
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 叛逃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A1] (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 决水罪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A2]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A3]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4]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第二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A5]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A6] 的行为。
- 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同时构成盗窃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第三节 恐怖性质的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A10] 、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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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行为对象 |
控制航空器本身 |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 |
犯罪时间 |
航空器使用中,包括飞行中和停机待用中 |
航空器飞行中 |
主观故意和目的 |
有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
无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都需要造成严重后果。1、均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非法出租出借后,明知该枪已经丢失而不及时报告,两罪均构成。可以数罪并罚或者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从重处罚。
3、为借债而将公务用枪交给他人作为质押的,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保存该枪支的人员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 交通肇事罪
-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客观构成要素:
- 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A13] 。
- 行为人必须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必须是实际发生重大事故[A14]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违规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主观构成要素:过失。只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
- 行为人: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之外的交通运输人员以及进入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人。本罪实际上并无行为人身份限制。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之外的其他人员进入飞行、铁路运营领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也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以本罪论处。
- 肇事后逃逸的解释:
司法解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本书:不履行救助义务。履行了救助义务而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宜以肇事后逃逸论处。
- 逃逸后致人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得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A15]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 危险驾驶罪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 重大责任事故罪
1、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A16] 的行为。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综述:
- 本节犯罪的构成标注:一个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它都是实害犯。
2、共犯的成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3、罪数:
(1)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素:
- 行为人的身份是生产者、销售者,包括除消费者之外的一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企业等单位和自然人,而不限于有营业执照。
- 客观行为:在产品[A17] 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为结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多次实施未经处理,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 主观构成要素:故意。
- 认定:
- 罪与非罪的界限:该罪行为必须是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法规的行为。仅违反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构成一般和特殊关系。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同时又触犯《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各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及犯罪预备的认定:
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未遂论。
本书:已经生产出伪劣产品或正在生产伪劣产品,或者销售者已经购进伪劣产品且正在销售,销售金额可以达到5万元以上,但实际销售金额尚不足5万元即被查获的,以未遂论。
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可以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预备论处。
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第二节 走私罪
- 走私罪概述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活动,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情节严重[A21] 的行为。
- 主观方面为故意。[A22]
- 走私罪共犯的认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理。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单向走私与双向走私:十个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属于禁止出口,走私废物罪属禁止进口。
- 变相走私:
-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 间接走私:
- 第一手购买走私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 在边界水域违法运输、买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走私武器、弹药罪
违反海关法规,枪支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构成犯罪。
- 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5~25万的,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与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其主要作用的,对单位与个人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虚报注册资本罪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23]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A2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客观构成要素: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客观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A25] ;数额较大[A26] 。
- 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认定: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A27] ,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A28] 的行为。
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