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_自己总结的)(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8

B. 教唆自杀: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自杀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之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 引起自杀: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定罪或量刑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综合考虑。例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自杀的,应作为一个严重情节,在定罪时考虑。强奸妇女导致妇女自杀的,应在量刑时考虑。

D. 帮助自杀: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的,他人已有自杀之意而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意实现的,不以犯罪论。

  1. 安乐死在我国仍属非法。一般视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
  2. 拟制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关键在与主观构成要素不同,一为过失,一为故意。
  1. 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认识的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2. 行为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前者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违背了其本意。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本意。审判实践中,要根据整个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轻信“还是”放任“,轻信总是表现为行为人凭靠相当的主客观条件产生,而放任态度并无此特点。
  1. 过失致人死亡与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关键是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指刑法规定的以他人死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与过失杀人罪构成法条竞合,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执行公务、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造成他人伤害的,为合法行为。
  2. 伤害的对象只能是他人。自残不构成犯罪。毁坏尸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成立犯罪。
  3. 伤害行为必须收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的是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行为。
  4. 行为结果以轻伤、重伤[A51] 、死亡为构成要件。 
  1. 主观构成要素:故意。需要注意的是,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磕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即如此处理。
  2. 认定:
  1.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有伤害的故意但无杀人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殊情况下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行为人以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A52] 人体器官的行为。[A53]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 强奸罪

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1. 普通强奸罪构成要素:
  1. 客观构成要素:

A. 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构成本罪,但可成为教唆犯、帮助犯、共犯或间接正犯。

B. 对象为妇女。

C. 实行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内在属性:性交违背妇女意志。[A54]

外在属性:性交行为强行进行。[A55]

认定强奸行为,必须同时考察其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不可偏废。审判实践中注意: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妇女是否有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1. 主观构成要素:故意。
  1. 奸淫幼女的构成要素:
  1. 奸淫幼女的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奸淫的对象确实或者可能是幼女,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 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 严重情节: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A56] 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A58] 妇女或者侮辱[A59] 妇女的行为。

  1. 主体:不限于男性,女性不仅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但女性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时,其行为范围要明显窄于男性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情形。丈夫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丈夫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 加重情节: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本罪。

第三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亦即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是,由于非法拘禁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害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但是,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禁者伤亡的,则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此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1. 非法拘禁罪的转化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非法拘禁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即使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非法拘禁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暴力是否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

具体说来,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仍然适用刑法第382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的,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直接认定为数罪,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3)非法拘禁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的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

  •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绑架必须以强制手段进行,有强制性。为索取债务[A60] (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 主观构成要素:故意。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不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 认定:
  1. 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A61]
  2. 既遂与未遂、中止的认定:行为人以实力非法控制被害人时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作为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中止:行为人实行绑架过程中放弃绑架行为;或者完成绑架行为而将他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但是在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和其他非法要求之前,释放被绑架人的,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行为人发出绑架勒索要求信息后,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的,也可视为中止。

  1. 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均可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区分的关键是:前者既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又以勒索财物或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后者的主观方面也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但是不具有勒索财物和劫持为人质之目的。
  2. 与抢劫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行为对象是妇女和儿童。[A62]

客观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既遂。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未满14周岁亲属的,以本罪论。

  1. 主观要素: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2. 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A63]
  3. 包容犯情形: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 如果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A65] 的行为。
  2. 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
  3. 行为对象[A66] 必须为他人,且是特定的人。

2.主观构成要素:直接故意,并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侮辱罪

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侮辱行为必须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A67] 进行。
  2.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A68] 进行。
  3. 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2、主观构成要素: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

  • 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诽谤罪之区别:

 

诽谤罪

侮辱罪

行为手段

不可能用暴力方法

 

可以用暴力方法

 

事实真伪

 

捏造并不存在的贬低他人人格的事实

 

可能利用确实存在的有损被害人人格的事实

 

行为方式

 

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以使第三人或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必须是“公然”地进行,即当着公众进行

 

第五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和残疾人、儿童权利的犯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A69] 干涉他人结婚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

本罪告诉才处理。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A70] 的除外。

  •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A71]

  •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A72] ,情节恶劣的行为。

  • 拐骗儿童罪

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概述:

  • 财产犯罪的法益:

首先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包括合法占有的权利,即他物权,以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A73]

(二)本章犯罪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A74] 与“利用意思”[A75]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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