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货币罪
指伪造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
[A29]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罪数关系:
- 伪造以后运输、出售、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自己伪造的货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货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购买假币以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 (3)出售、运输假币的同时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盗窃假币后而持有的,一般仅认定为盗窃罪。但是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应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A30] ,数额较大[A31] 的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客观构成要素:
- 实行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性质取决于吸收存款的户数和存款金额,二者缺一不可。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所有的金融诈骗罪均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单位仅可构成:(1)集资诈骗罪;(2)票据诈骗罪;(3)金融凭证诈骗罪;(4)信用证诈骗罪;(5)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A32] 非法集资[A33] ,数额较大[A34] 的行为。
-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的。
-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
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侵犯的法益不同 |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行为方式不同 |
使用诈骗手段 |
无诈骗手段 |
犯罪目的不同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盈利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
- 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35]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行为:欺诈方法。具体包括: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其他。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只能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型利益)。
- 票据诈骗罪
- 行为: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而使用的。
- 明知是作废而使用的。
- 冒用他人的。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伪造金融票据后,使用其进行诈骗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即以金融票据诈骗罪论处。
- 信用卡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行为方式: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取财物。[A37]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A38]
- 恶意透支。[A39]
- 与盗窃罪:
- 盗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使用的:盗窃罪。
- 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
- 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认为盗窃罪。
-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盗窃罪共犯。
- 盗窃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且“透支”的: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系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恶意透支)实行数罪并罚。
- 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信用卡诈骗(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
4、抢劫信用卡使用的:抢劫罪。
- 保险诈骗罪
指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 主体: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行为: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罪数:①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②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过失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数罪并罚的想象竞合: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 共犯情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 牵连犯: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A4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A43] ,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属于伪劣商品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A44] 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A45] 的行为。
-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A46]
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A47] 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A48]
- 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A49]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A50] 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其他。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予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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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
民事欺诈 |
主观目的 |
利用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无履约诚意。 |
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有一定履约诚意。 |
客观行为 |
行为人虚构隐瞒的事实的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于重大错误并作出处分自己财物的决定。 |
行为人仅是对其履约能力或服务的质量性质有夸大或虚构隐瞒,但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通过民事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而非依靠欺骗行为骗取财物。 |
-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其他。
-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造成轻伤。重伤等后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不构成本罪,应以相应的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 故意杀人罪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构成要素:
-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 对象是他人。自杀、堕胎不属于犯罪。但溺婴是故意杀人罪。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理论上称之为对象不能犯。在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 认定:
-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相似处:二者均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
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表现为一个或几个人的生命。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主观构成要素不同:前者:杀人的故意。后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方面不同:前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后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
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以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其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理。
- 对自杀案件的认定
自杀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除少数国家,均不认为是犯罪。但造成自杀之原因多样,实践中需分情况对待:
A. 逼迫自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未自杀的,实际上是借助自杀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之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