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如电信部门对手机双向收费。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限制产品进入或者资源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某省某地的政府部门成立的“馒头管理办公室”限定馒头经营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面粉及其他原料。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行为方式――商品:限制购买 服务:限制接受服务(容易忽视混淆));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行为方式);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第6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注册权)
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某刀具厂假冒德国双立人牌刀具,而其刀具绝对达不到“双立人”的质量标准,这样就会使消费者认为“双立人”也不过如此。因此会使双立人品牌的声誉受到削弱。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 案】C
"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前题已述,本题不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即擅自使用知名(可以是全国知名,也可以是当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商品名称权)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侵犯企业名称权)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第9条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区别开来)。如非环保产品加上环保标志,非绿色食品加上绿色食品标志等,或者乙地的产品冒充甲地的产品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析〗本题考察对虚假宣传行为与虚假表示行为的区别与理解。B项虚假表示行为出自第5条欺骗性交易方法第四项。如果该奖项和徽章样式确实属实的话,则属于仿造名优标志的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出自法条第9条,注意理解:该条虽然被有的参考书称为"虚假广告行为",但实际上原文为:"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可结合律考教材理解。正确答案:A。
2.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佣金是合法竞争手段,但要明示、如实入帐
3.虚假宣传行为
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常人合理的夸张可以允许)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如,不明确的“买一送一”,附条件的赠送而在宣传时不明确条件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不重要,主要是掌握商业秘密的概念: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四个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药品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是,但企业名称、地址不是)
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低价倾销的行为
必须低于成本。
第11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海鲜)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皮衣)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12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要低于成本,利润为零的不是低价倾销。注意除外的情况。
1999年冬季,前卫商场大量销售皮衣,谎称自己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前卫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前卫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做引入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前卫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低价倾销行为问题。
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题中条件并没有说明该商场低于成本价,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B项根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
C项根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D项考查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
6.违法的有奖销售(有奖募捐和彩票发售不属于商业性有奖销售)
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没有次数、开奖次数、形式的限制。最高金额是指可能发生的结果,不是真实的获奖金额。在市场上可能看到以下情况:连环奖,即几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是否算不正当有奖销售?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奖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获得者当然是以后历次最高奖金额的获得者,这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法律,显然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果某一中奖者偶然中了连环奖中的各次最高奖,即使各次奖项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也不能认为是不正当有奖销售)
(四)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析〗本题考不当奖售,答案:B。
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若不是损害竞争对手,如商场散布一种品种电器质量不好,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若是假的,则是一般的侵权行为。
1主体是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行为。如果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参加了就主体不合格,电视台仅仅是一般的侵权。2 如果如实反映情况不是。3对象:散布的对象如果不特定一般好理解,但是如果是特定的客户群其实也是符合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干扰项:过失)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是采取对比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给予描述,即使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竞争对手的优势明显低于经营者,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例如,某矿泉水经营者通过实验的方式证明纯净水浇花导致花卉的死亡,因此他得出结论人喝纯净水不如喝矿泉水,那么像这种情况,虽然也有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但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虽然没有权威机构做这种试验,但是这种客观现实是存在的。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23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公用企业指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企业。
2、有权监督检查部门: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节 拍卖法
特殊物品拍卖是指对拍卖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活动,文物在我国属特殊物品,对它们的拍卖就是特殊物品拍卖。《拍卖法》第8条规定的两种标的的拍卖,即特殊物品拍卖,该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定向拍卖是指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活动。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公物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出售,有的公物必须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必须拍卖的公物为:关于这一点,《拍卖法》第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管理。《拍卖法》第17条规定:“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9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的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11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实施监督管理
第12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15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拍卖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 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 有权指定拍卖师;
(5) 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拍卖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 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 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 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 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 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 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
(9) 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委托人时,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委托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 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3) 拍卖成交后有权取得拍卖品价款。
3. 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 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4) 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或委托人应按时交付拍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竞买人和买受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竞买人存在于整个拍卖过程,买受人却是拍卖结束时最终买到拍卖标的物的人。
1. 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卖资料;
(2) 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负有下列义务:
(1) 拍卖时一经应价不得撤回,除非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2)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3.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为:
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买受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如果该标的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该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并补足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部分。
三、拍卖程序、拍卖方式和拍卖规则
(一)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分为拍卖委托、拍卖展示与公告、拍卖实施、再行拍卖四个阶段。
1. 拍卖委托阶段。
拍卖委托是拍卖程序的起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委托人选择拍卖人,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拍卖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并可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标的物状况不符的,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法定事项。
《拍卖法》第42条,第43条。
2.拍卖公告与展示。
(1)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拍卖信息的一种法定形式。发布的方式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应当在拍卖日7日前发布。
(2)拍卖展示:拍卖展示是将拍卖标的物以实物或资料的形式提供给竞买人了解和观察的法定程序。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
3. 拍卖实施。
拍卖实施是通过现场拍卖达成交易的过程。拍卖实施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现场拍卖。即由拍卖师主持,首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其次正式进入竞买程序,其程序为:拍卖师开叫价——竞买人应价——其他竞买人轮番应价——最后是击槌成交。应价的规则为:一是必须高于叫价或前一个应价,二是应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三是相同应价以最先应价为准,四是应价必须在拍卖师击槌前完成,五是应价不得反悔。击槌是拍卖师以槌击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为。现场拍卖依法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及成交后的买受人签名。
第二,成交付费。现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此同时,买受人应交付所有费用。最后,拍卖人应交付拍卖品及有关凭证和资料。如买受人不能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20%以下的定金,并约定付清全部费用的时间,全部费用付清后方可提货。定金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履约。履约是在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按委托合同将拍卖所得价款交付委托人,并收取佣金和相关费用,同时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如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物,应对委托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4. 再行拍卖。
再行拍卖是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卖标的物由原拍卖人进行第二次或者多次拍卖。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进行再行拍卖:
第一,首次拍卖未能成功;
第二,初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者不按时交付价款,使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量再行拍卖。这时,拍卖人与委托人无须签订新拍卖合同,其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5. 拍卖费用和佣金。
拍卖费用是委托人因撤回委托或者拍卖未成交而需要向拍卖人支付的金钱;佣金是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向拍卖人支付的金钱。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或者拍卖未成交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人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对此规定,见《拍卖法》第29条、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
(二)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时竞买人表达自己竞买意志和愿望的方式。常见的有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有声拍卖和无声拍卖。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价格走向逐步降低的拍卖方式,是拍卖师从一个事先确定的价位开始按照既定的减价幅度,遵循由高到低的规律,由拍卖师依次报价,直至被确认成交。这种方式与增价拍卖相比,可以缩短拍卖时间,提高拍卖效率,大多适用于鲜活物品的拍卖。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最大的不同在于竞买人的法律地位,在增价拍卖中,竞买人是要约发出人,拍卖师的击槌是承诺,在减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是承诺,拍卖师的报价是要约。
3.有声拍卖是在拍卖现场,竞买人的报价或者应价通过口头方式予以表示,无需其他辅助手段。
4.无声拍卖是指在拍卖现场,竞买人不是发声报价,而是通过举牌或约定的手势等方式进行报价或者应价。
(三)拍卖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后,竞买人对已告知的瑕疵即丧失请求权。
如果瑕疵是显而易见的,不经告知仍可发现,委托人、拍卖人即使未告知,对瑕疵也不负担保责任。
委托人、拍卖人不尽瑕疵告知义务,买受人可主张拍卖无效。委托人和拍卖人对因此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因买受人的疏忽或者误解购买了带有瑕疵的拍卖品,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拍卖人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未声明瑕疵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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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经济法部分考研试题(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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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200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经济法学上传的附件eded40c46dd20ed8a0b6be928a204b42.rar(5.51KB)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经济法学经济法学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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