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笔记(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第53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41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42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样,都是要式合同,且法律未规定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注意区分物权登记(俗称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地产权移转的生效要件,而并非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2、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区别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注意这种登记仅是备案性质,并非生效要件。
第44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掌握商品房预售的四个条件:“三证一投资”。
第47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单独,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
第60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本条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同于本法第14、40、53条规定的合同登记制度。不经登记,房地产权不能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下的登记机关:
(1)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发证或换证。
(2)房产登记或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核实并发证或换证。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  环境规划制度;2、清洁生产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排污收费制度(生产企业缴费也不能免除以后排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6、总量控制制度;
7、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8、限期治理制度(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9、环境标准制度(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各种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律制度)。合法的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保护民事责任,故承担环保民事责任并不像普通(一般)民事责任那样以违法为前提。(例如,若排放符合标准但还造成损害,依然承担民事责任)
第29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39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注意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由直接管辖人民政府决定。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严格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排污,有因果关系,就是没有责任、符合排污标准,也交了排污费,也没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环保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符合环保标准也不成)。免责和减责的情况除了(1)41第三款;还有(2)受害人自己行为,(3)第三人行为(排污单位首先承担对受害者的责任,然后取得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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