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笔记(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比如参加人大选举)
第58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81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第82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83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经前置程序)
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这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仲裁不同。劳动仲裁申请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这是申请仲裁的时效,逾越此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应贯彻先调解的原则(与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1: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与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诉讼
B.劳动争议发生后6个月内,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 案】
A B D
例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02年试题)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答案:B。注意: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
《劳动争议解释》第8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解释》第13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是合法、公开的,就可作为依据)
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宋红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
C.宋红应退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D.宋红应支付违约金,但无须退出房屋
本题的答案在书本与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依据。指定教材P523页有关于"(二)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介绍,这里的违约金条款非常类似第4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有些网友在讨论中认为这就是指的本题中的违约金,因此本案中违约金应当赔偿。B
根据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以及教材此处的解释,"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根据我的理解,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能发生的赔偿是基于给单位造成损失并且有法定或约定的前提,而本题这个模仿普通合同违约责任的1万元的约定并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因此从考试的角度看肯定没戏;不过实践中确实也有另外一种主张,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损失是肯定的,只是难以估算,这种约定可被看作对损失额的约定。对此问题,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理论通说加以确定。
对于本案中的住房问题,通常理解单位福利分房(未转移产权)的,福利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收回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集中曾有此类案例。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秀水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秀水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件事的以下评论,哪些是错误的?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A B C
本题考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能否转让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①凡以开发房产为目的,以出租、联营等手段使用的土地均不是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证书;
②农地征用问题:见新《土地法》第44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征用;
③入股、联营问题,见新《土地法》第60条;
④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问题。见新《土地法》第63条
第8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此以外,都是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管法条例》第2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管法条例》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注意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但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
第10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例:沙河乡柳树村内有乡办企业一家,村办林场一片。村内的耕地,过去由生产队集体耕种,以后生产队改为组,由各组发包给本组的农户。依照法律规定,以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
A所有这些土地都归沙河乡所有
B乡办企业用地和林场土地归沙河乡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
C林场土地归柳树村所有,其余土地归沙河乡所有
D乡办企业用地归沙河乡所有,林场土地归柳树村所有,耕地归各组所有☆D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第14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第14条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此乃最新规定。
2、第15条是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非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合同约定。
3、注意14条2款与15条第2款关于报批部门的规定不同。
第16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民通意见》第96条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因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而非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因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侵权纠纷的:
(1)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2)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侵权纠纷: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3)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3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44条第1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45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管法条例》第26条第1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准确掌握国务院的三项权限,注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享有审批土地的权限。
2、征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土管法条例》第26条第1款所讲的就是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的构成。
征用耕地,用地者须支付、交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 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划拔土地,注意土地划拨的审批机关不同于土地征用审批机关。
2、识记划拨土地的四个用途,本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内容相同。
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自办)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6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有例外情形:
用于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办企业则是允许的,但此种情形下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以下两项除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和申请宅基地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2、农民不得单独出卖、出租宅基地,但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而转让和出租,这在物权法上称为"房地一体主义"。此时,出卖人或出租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房地产的交易方式: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第25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程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
第31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第36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31条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房地一体主义;《担保法》第36条是本条的具体体现。所谓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地产转让、抵押实现时,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移转效力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第37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38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9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50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55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40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相关话题/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