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讲,2019年试题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基础但不失灵活性,试题看似都是一些基本法学问题、甚至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但是深入思考下去就会发现暗藏玄机,实则杀机重重。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思维能力,要想取得理想成绩绝非易事。如果要用一句最为贴切的话来形容2019年的试题,那就是“简约而不简单”。这种命题特征和考查要求,是人大法学考研近几年不断变革和摸索的结果,相比往年试题侧重于考查对基础法学知识点掌握的准确度来讲,现今这种考查模式和要求没有降低对基础的要求,但是提升了对法学分析思维能力和法言法语表达能力的要求。
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备考中一定要深刻认识这种命题特征和规律,并仅仅抓住考查要求而有的放矢,以避免本末倒置而与成功失之交臂。可见,就如愈为基础的概念和原理等内容愈加重要一样,人大法学考研中最为基本的复习方法和细节愈是你人大法学考研成功的关键。否则,就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样,势必就会南辕北辙,劳而无功!在我们的法律学习中我们不是高度重视了基础,相反而是眼高手低,在现今人大法学考研中我们不是真正理解和把握了复习的方向和方法,而是因为随心所欲和自以为是耽误了时机和复习。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民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房二卖的一个案例:房子为夫妻(甲、乙)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甲)与前一个买家(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1000万),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房价大涨,于是卖家以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名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再以1100万的高价卖给后一个买家(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前一个买家丁对卖家甲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时房价已经跌为900万。
问题:⑴卖家(夫妻双方中的丈夫甲)与第一个买家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但能否实现合同的目的则有待于权利人的追认或拒绝而予以确定。
这里的无权处分为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类型(是自己处分自己财产),而《合同法》第51条是指“处分他人财产”,因此甲、丁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而认定为无效,甲、丁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的规定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认定其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⑵前一个买家丁主张解除合同后,其与卖家甲(夫妻双方中的丈夫一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因合同履行不能会导致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因此甲、丁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不涉及履行物的返还,无溯及力使得原合同有效而主张违约责任)
由于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甲的原因无法履行,甲构成根本违约,丁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会更为有利于保护无过错的守约一方合同当事人丁,且这也与通说的观点相符。因此,这里主张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⑶卖家甲与前一个买家丁是通过房屋中介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丙在合同磋商之际以房价会大涨为由多次催促买家丁尽快与卖家甲签订合同,并收取了丁2%的佣金,现房子已经贬值,对此前一个买家丁能否要求中介丙承担责任?如果能,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且中介丙具体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丁能向中介丙主张权利,丁所主张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权利的基础是物权,也即这种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丙有返还丁向其所支付佣金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一种返还原物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判断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实际上就将这项权力留给了法官自由裁量,但是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多方面的利益横平。此处的答案给出的是主张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以侧重于保护无过错的丁,丁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而取得个人权益的最 强保护。但是,大家也完全可以从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角度去给出答案并进行分析,只要分析得有理有据,并能自圆其说,都是完美的答案。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给付物为动产的场合,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在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手续场合,受领人负有办理复原登记的义务,在登记簿上重新恢复给付人的所有人地位。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P教材456页)
⑷前一个买家丁能否以后一个买家戊与卖家即夫妻双方甲、乙签订的合同侵犯其合同权利为由,主张甲、乙与后一个买家戊之间的合同无效?
解析:丁不能以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侵犯自己与甲之间的合同为由主张甲、乙双方与戊之间的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性原理)
⑸前一个买家丁与卖家甲的合同解除后,其是否可以向卖家甲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解析:甲与丁的合同解除后,丁可以向甲请求损害赔偿,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
履行利益也可以理解为既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比如房价大涨时因卖方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即须向买方赔偿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
甲与丁的合同如果因解除有溯及力而无效,由于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丁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具体为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如为缔结合同所作的必要准备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即可,也即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此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即期待利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是争议较大,有采取大陆法系规定的,也有采用英美法系规定的,但是人大法学考研中应以教材的规定为准。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法人的类型和特征。
解析:我国民法中的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从目的功能的角度进行法人分类)。
点评:2019年民法分析题虽然十分基础,但难度非常大,其实越是基础的内容,越是真正难度大。可以说,分析题基本把民法中最为基础、重要和最富争议性的问题都以一个案例进行了全方位的考查。由于上述解析中已经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大家可以自行思考和体会一下。需要注意是,上述的分析并不是答案。
2019年的论述题则有点出乎意料,这与民法往年命题特征和规律不太一致,但也正是因为其过于基础反而会使大家忽视。不过这个考题对于只要认真复习的考生来讲,尽管考前可能没有有针对性进行重点强化理解和记忆,但是还是可以进行较为全面的一个作答,虽然作答得不会很满意,基本分值应当还是会有保障。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民法科目的试题命制提醒2020年考生要进行全面复习,且既不能忽视最为基础的知识点,又不能忽视对疑难基础知识点的深入理解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