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3年厦门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2



4.跨国公司如果想利用其海外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来避税,那么,在初创期亏损阶段,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错误
【解析】在初创期亏损阶段,建立分公司更为有利

5.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两税的税基不一致。
正确
【考点】流转税设计原理

6.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
【考点】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

7.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
【考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房屋的建筑面积。
错误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羽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
错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10.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高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正确
【考点】税收保全的范围

四、简答题:(4题,每题10分,其40分)
1.请阐述最优商品税制的主要内容。
(1)最优商品税制的目标:如何设置商品税税率使“效用减小最小”即额外负担最小。
(2)最优商品税制的假定:货币的边际效用是常数(忽略分配问题);经济体系为没有对外贸易时的完全竞争状态,生产总是等于消费,不存在外部性,不考虑国家干预;不考虑用税收进行财政支出而产生的影响
(3)最优商品税制的重要结论:等比例减少规则(拉姆齐规则);逆弹性规则
(4)等比例规则:
①要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税率的设置应当使各种商品的生产数量以相等的百分比减少。
②直观意义:征税前人们的消费已经达到帕累托最优,在偏好相同和不存在收入差距的假设下,只要征税造成的消费数量等比例下降,征税后消费者损失的仅仅是因课税而损失的消费额,而没有改变消费者的选择,就不会造成额外负担。
③只要消费等比例变化,那么供应方的生产量也仅仅是等比例变化,不会出现选择决策改变的问题,也不会出现额外负担的增加。
逆弹性规则:
在最优商品税体系中,对各种商品征税的税率应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
即应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征低税,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征高税。完全需求无弹性的商品应当承当无穷大的税收。
直观意义:扭曲性影响小的税收,由于其对经济主体的有效率决策干扰小,所以福利损失小,效率高。而商品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被税收干扰的可能性小,税收所造成的扭曲性就小,从而效率就高,极端情况下对没有弹性的商品课税,就不会造成效率损失。
(5)拉姆齐规则的贡献和缺陷
贡献:为寻找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的路径提供了开创性启示。
缺陷:
①上述两规则是建立在非常严格的假定前提下的,这些假定条件过于理想化。
消费者并不具同一性,个人的消费偏好很不相同。
②原有的经济由于存在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因而不是最优的。拉姆塞认为不改变原来经济状态的税收就是额外负担最小的税收,这显然不现实。
③即使等比例规则是正确的,但实际上难以安排一套税率制度实现生产或消费数量的等比例减少。
④公平缺失:需求弹性小的商品通常都是生活必需品,穷人负担的税收远高于富人。

2.请简要说明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及其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的指导意义。
答:(1)内涵:税收公平原则是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即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公平税负原则曾被业当斯密列于税收四大原则之首。公平税负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重含义。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负担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数额的税收。
(2)指导意义:
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应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平的意图。体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的“纳税能力说”正是这一意图的表现。“纳税能力说”指就某一确定的财政总收人,每个纳税者应按他的纳税能力纳税,拥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则必须缴纳更多,前者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要求有一种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的数量标准。理想的标准应能反映每个人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财富的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但这种全面的衡量标准不太现实,因为纳税能力高低是纳税者私有的信息,或者说征税者与纳税者在纳税能力高低方面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征税者只能通过观察纳税人的行动来大致地确定其能力高低,在实践中,收入水平是一种次佳但又可用的标准,因而成为“纳税能力说”中最适用的纳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是最能反映“纳税能力说”的典型税种。但收人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次佳标准产生了一个问题:纳税人收入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他的纳税能力,而且取决于其工作的努力程度,而纳税人是否努力工作,则又取决于其税后收入水平。假定其税前收人不变,此时,政府税率的高低将影响纳税人工作的努力。如果税率过高,纳税人宁愿多休闲而少工作。此时,个人所得税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上出现了后文所说的矛盾,税制设计特别是边际税率的确定变得重要。
税收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纳税能力说”中,同时还体现在“受益原则”中。即每个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劳务中得到的受益而相应纳税,谁受益,谁纳税。在该原则下,公平的税制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受益说”仅适用于缴纳的税收直接对应着某项公共品服务,其应用的范围如对汽油课税等很窄的领域。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往往并不直接对应某项公共品,人们缴纳税收的多寡也并不必然与其享受到的公共品成比例,这正是税收三性“无偿性”所隐含的意义:无偿性并非意味着人们纳税是无偿的,从广义上来讲,人们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同时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教育等服务,因而,税收是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并非是无偿的。然则税收三性中“无偿性”主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收费而言的,即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具有纯公共晶特征,为这种公共品筹资更多是量能纳税的。“受益说”不能处置这一类的公共品筹资,也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所要求的再分配目的。

3.请简要谈谈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与环境保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
消费税的环保效应主要是借助纠正污染品负外部性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来实现的。
(一)纠正污染品负外部性
 
假设需求曲线为D,边际私人成本曲线为MCY,对污染产品征消费税前,企业的均衡产量与价格分别为Q*与P1,但污染产品的实际边际成本即社会成本为SMCY,两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t代表污染产品的外部成本。现为了纠正负外部对产品征收消费税,使私人成本上升到社会成本,此时企业面临的均衡产量与价格分别为Q’与P2。可见对污染产品征税征收等于外部成本的消费税可以使污染企业承担总的社会成本, 同时降低企业的产量,因此污染量也相应减少。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污染产品征消费税是通过转变消费者消费结构、生产者生产结构最终来实现的产业结构调整。
 
1.对消费者的消费量与消费结构的影响
如图3所示,I1为无差异曲线,N为消费者预算约束线,假设污染产品为X,征消费税前, 消费者均衡点A代表的消费结构是购买QX1的X产品、QY1的Y产品;当对X产品征税,产品价格上升,由于收入效应,消费税预算收入线以M为顶点向下旋转,消费者会降低对X产品的购买量;同时由于替代效应,消费者能找到相对价格更低的替代产品(低污染产品),从而减少对污染产品的消费。因此在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综合影响下,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变为消费QX2的X产品与QY2的Y产品。X产品的消费量降低了QX1-QX2
2.生产者的生产量与生产结构的影响
首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当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由于污染产品相对于其他产品的边际转换率上升,企业会自动选择生产其他产品。其次,由于消费者减少对污染产品的购买量,市场需求降低,企业被迫减少生产。因此,总的来看,对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会使生产者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
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运作机理
向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引起征税产品和未税产品之间相对价格变化,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引起消费者消费量与消费结构变化,随之引起生产者生产结构的变化,最终由于市场导向,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调整
即整个运作流程表现为:对污染产品征税→价格上升→消费者需求降低(寻找非污染替代品)→生产者生产减少 (生产替代品)→产业结构改变→环境改善。

4.请简要分析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之间的关系。
纳税服务是征税机关及其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纳税方面的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服务,因此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开展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对外可以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的良性沟通和互动,增进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征纳关系,提升纳税遵从度;对内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关系密切,同等重要,两者之间辩证统一,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首先,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在现代法治社会框架下,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现行征管法中,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做出明确规定, 要求税务机关依法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其次,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征税、保障财政收入。税务部门的职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是敦促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切实履行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优化纳税服务,则是引导和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认同,从而更加自觉自愿地遵从税法、诚信纳税。加强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对于全面履行职责,完成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意义深远,因此两者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
再次,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相辅相成,高度统一。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各环节,体现在税收征管全过程,对税收征管具有先导性作用。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法遵从。只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对于税务部门提供了优质服务仍然不遵从税法的纳税人,则要通过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强化税务稽查等措施,使纳税人认识到不遵从税法可能带来的责任风险,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强化纳税服务不会弱化管理,通过服务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的一种义务,也是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同样,加强税收管理,依法规范税收征管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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