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复习笔记(11)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8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二、关于交叉要约
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在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称为先契约义务,包括告知、忠实、保密、协作、不得任意撤销要约的义务。
(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的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即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从而允许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是一种法定权能。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4.处分权能。债权人有权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免除债务人的债权等。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合同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前者时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后者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节 合同条款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节 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其特点为: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对其的限制表现在: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能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节 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预先制订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所谓示范合同,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订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格式条款的内容应依据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确定。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第三十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地效果意思。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合同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第四节 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五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又称为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其条件包括: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非故意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其构成要件有:1。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2.主观条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时,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指示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如下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变更权的行使并不是撤销合同,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返还财产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
二、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全面的、正确的、作出给付的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作出给付、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2.合同的履行使债务人自觉实现给付义务的行为。
3.合同履行是一种达到清偿结果的手段,履行必须在效果上到达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包括:
1.合同必须严守。2。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5。对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的限制。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具有如下特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
3.主要是一种拒绝权。
4.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具有对价关系。
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5。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有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债务。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其事由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因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其特点有: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因为其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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