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大学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考研笔记(12)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3-14

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基于公共利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法律强制规范,属于公共政策和公共物品范畴;而商业保险是基于经济利益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属于私人范畴。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一般是政府机构或公营机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比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纳比例进行筹资,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行政强制实施;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原则,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由投保人单方缴纳。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的特定需要。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缴纳年限、在职工作水平等条件,按规定付给,支付标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是按照经济合同给付。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而商业保险必须以盈利为目的。遵从原则不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项公民权利,而强制缴纳保险费是劳动者为享受此权利而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遵从等价交换原则。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和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社会保险调整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劳动法》及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商业保险调整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及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改革现收现付制,建立个人账户,强化受益者的缴费责任,调动受益者缴费积极性,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共同负责,“统账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模

式。

基本医疗本性的特点它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的待遇只限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公立医院或国家指定的医院就医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医疗保险具有待遇支付形式为非定额的费用补偿补偿期短,但受益时间长涉及关系复杂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和被动性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资源浪费情况减少)慎重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线(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科学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原则无过失或绝对责任制是指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行为所致,受害人就应该得到赔偿;立法强制在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都有专门的保险立法,政府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确保立法的贯彻执行;损害赔偿除了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职业康复与激励等多种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受害者发生伤害前的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等。

如何看待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由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金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职工可以通过利用自己的公积金和获取政策性抵押贷款两条渠道来提高支付能力,有效支持了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解决。存在问题覆盖面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张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但实际上其覆盖面很低,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大量存在着住房公积金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现象。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监督工作落后各地在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尚存在定位不清、权责不明、关系混乱等问题。公积金中心管理体制不顺,各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和管理的监督缺乏力度,为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滞后。住房公积金带有单位色彩这种做法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福利”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仍然带有很强的“单位所有制”特色,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的高低和能否按时缴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经济效应的好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和身份符号。住房公积金没有体现公平由于制度设计某些方面的不完善,一些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力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能带来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反,一些中高收入阶层却“充分”享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能带来的种种优势和便利。没有体现出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可能存在“杀贫济富”的现象。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十二章 补充社会保障

第三部门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

第三部门各类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行政组织与市场中之间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带有自愿性的独立社会组织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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