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大学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考研笔记(14)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3-14

现代慈善事业逐步发展,其活动涉及的方面除了传统的就再济贫外,还扩展到了文化教育、保健、环境保护等许多公益领域。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社会角色(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的不足或缺位,促进“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

我国慈善事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慈善事业面临着十分有利的时代背景,但同时也有慈善意识落后、法制建设滞后、慈善机制发育不良等诸多制约。具体表现在:慈善公益机构发展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多数尚没有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公民慈善观念落后,个人主动性慈善捐赠参与率较低,慈善组织、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动没有深入人心。发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等完整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并且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性政策也没有法制化。

发展慈善事业的对策要对慈善事业合理定位,发展慈善事业是现实社会的需要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是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步伐,在短期内尽快改革慈善事业准入制度,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使慈善组织的进入和运行有法可依,在政府之外独立发展。建立和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行业自律、能力建设及专业发展步伐,迅速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整体素质。在税收及财政政策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利用税收杠杆,通过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以实现对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此项事业。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从而产生乘数效应。

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保险的主要差异企业年金计划在大多数国家一般由企业自愿决定是否建立,并选择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政府强制实施的、统一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一安排,政府机关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属于私人产品,而基本养老保险是公共产品。政府对企业年金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而主要是通过立法、税收政策和监管等形式来规范和支持其发展。企业年金大多采用积累制,实行个人保障;而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一般采用现收现付制,通过代际赡养来提供养老保障。企业年金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如各种金融机构来运作,投资手段多样化,重视基金的投资收益性;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和运营,保值增值的手段通常是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同时也可以投向证券市场,但以确保安全性为第一原则。企业年金注重效率原则,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战略中具有激励机制的福利手段;而基本养老保险更注重公平原则,收入再分配的色彩突出。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目标:按照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型,建立半强制性、政府责任和商业运作有机统一的基金积累制的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的衔接。坚持半强制性表现在,国家只规定实施企业年金的条件和采取鼓励政策予以引导,并不直接规定待遇标准,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决定。但一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就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来运营,接受市场和国家双重监督。实行商业运作是企业年金的一个重要特征,发达国家巨额的企业年金是其资本市场发展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我国,政府应从企业年金的管理中退出,让企业自主选择多样化、专业化的机构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明 确政府责任,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政府必须在企业年金的运作上负有一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提供制度支持,政府应明确企业年金的基本政策,制 定企业年金的实施办法、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资格认定办法、基金监管办法和财政会计制度等;二是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政府责任的核心主要体现在国 家税收优惠的扶持上,政府应当遵循国际惯例,在企业年金征缴领域制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补与互助关系互补关系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一般来说只是劳动者,社会成员并非全部都能参加;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它是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所以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因此社会保险覆盖不到的群体可以由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在保险项目上的互补性社 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的,并且它又是强制性的,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参加,参加什么、参加到什么程度都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范围相当有 限;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的特点,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在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上的互补性由 于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普遍保障,它的收入再分配实质决定了提供的标准仅仅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困难,国家保障基本生 活限度,而个人则往往谋求在这一限度以上的经济生活愿望,社会保险不能予以提供和满足;商业保险的特点是,双方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 低,投保人自由选择,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成员的需求层次,多投多得益。在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差别,安定劳动者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互制关系商 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下,两种互相制约,即一方的发展往往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 险只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条件;反过来,社会保险的发展又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社会成员为条件。

第十三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 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较大的 区别,最鲜明的一点就是明确了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其指导思想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筹集,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合作医疗给予投 资”。因此,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它是农村贫困居民的最后一道生活保障线。

失地农民是指集体所有、农民个人耕种和使用的土地被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有偿永久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应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应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应选择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着内在关系政府应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建立一套农业生产保障体系,为那些因受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的农民提供适当补偿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相关话题/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