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大学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考研笔记(9)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3-14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同其他的任何法律一样,社会保障法也有价值取向,而且往往其价值取向还不止一个,包括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效益最大化、构建和谐社会;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保障法的各种价值取向都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社会保障法的构成要素也称之为社会保障法的结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社会保障待遇享受资格、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五个方面。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依据法律体系的划分,社会法是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困境,给他们以生活安全感和稳定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支持法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社会保障法是为市场竞争机制而构建的社会支持体系,用以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和不足。是收入分配的调节法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生活保护和对市场竞争中弱势者的社会关照,是通过收入分配的社会性调剂实现的。

社会保障项目是 以社会保障所承担的风险类别和所提供保护的范围为标准,对社会保障做出的分类。作为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社会保障概念客观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 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和自我保障功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养 老保险、康复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等;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次的保障。我国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面向贫困者的社会救助,面向工薪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面向全体居民的社会福利,如公共卫生设施、居民住 房、财政补贴、生活补贴和津贴、集体福利设施,面向军人及军烈属的社会优抚,如退伍军人就业安置、退伍军人及其家属优待、烈属抚恤、退休军人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社 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要求:资金的筹集方式应当与制度模式相适应;资金的筹措渠道必须通畅;资金的来源必须稳定;已经筹措的资金能够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社 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涉及到资金来源、保险费的确定(比例保费制:固定比例制、差别比例制、累进比例制;统一费额)、资金筹集方式(完全积累基金制、现收 现付制、部分基金制/征税、征费、自由筹资)。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原则受保职工承担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要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精神,贯穿社会保障法法律规范的全过程,主导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调整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

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原则现 代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生存权。生存权是为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因此,国家不应该仅仅通过解决公民的 物质需求和温饱而到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法的价值。而应该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内在价值。发展权是指个人生理、心理和 社会能力获得的权利,包括学习权、就业权、社会交往权等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提升,社会保障法也越来越关注人的发展权的保障,如公共文化 事业的投入等。所以,要将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社会保障法的起点和终点。最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相对原则是 指:国家保障公民享有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这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受的资格;但同时公民也是义务的主体,被社会期盼和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 责任和义务。比如,公民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保费,才能在退休以后相应地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当然不能把这一原则理解 为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恰好在数额上相等。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总体要求是:把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保护之下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城乡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不同类型成员的保障标准。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 会保障是国家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特点社会问题和实施特定社会政策的一项宏观调控措施,它必须依赖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若高于经济发展水平 去实施社会保障,势必要影响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低于经济发展水平去实施社会保障,不但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可能还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产生。因此,社会 保障水平应当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集约立法原则在 社会保障出现的初期,社会保障立法活动是以分散的方式进行。分散的社会保障立法不利于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因此,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应当遵循集约立法的原 则。集约立法不是要求由一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典来规范全部社会保障事物,但至少每部社会保障法律或法令能够规范一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保障系统,如《社 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人 的生存权不仅仅是为了简单地维持生命系统,还包括追求生存的质量,诸如:身心健康、心理尊重,有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待遇地享受资格,平等接受教育,就业、 交际等。社会保障法就是要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心理、人格和精神的健全。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福利事业已超越个人生存的范围,它提供机制和条件去促进个 人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国 家通过建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灾难者、丧失工作能力者和一些失去岗位的原工薪劳动者的救助落到实处,力争满足这些群体的基 本生活需要,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通过预先防范和即时化解风险的方式来发挥其稳定的功能,因而被誉为“社会减震 器”和“社会安全网”。调整社会公平 社 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强烈呼声和要求,意指社会成员之间在经济利益方面不应该存在过分的贫富差距。在客观现实中引起公民之间利益差距的原因 有:资源有限、利益主体能力不同、社会权利不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重新审视法律条文在对公民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哪些不公平的规定或不完 善不健全的地方,逐步建立保证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这是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社 会保障立法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是社会整体活动实现良性循环;二是能够促进遭受特殊事件的社会 公民渡过难关,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三是能够促进社会成员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更加努力工作,为社会尽责;四是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 展;五是直接促进社会保障法制化。

社会保障法的本位即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目的,在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的本位经过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济贫时期这一时期没有正式的社会保障法律,与社会保障立法相近的是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和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这些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法律关注的对象是贫民,立法的本位是救济贫民,但是带有惩戒性质和歧视性质。这些济贫法案强调个人责任,认为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不负责任。社会保险时期德 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德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与前一时期的单纯济贫活动不同,此时的社会保险活动侧 重对贫困的预防,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险条例强调国家、企业和工人的共同责任。保险资金来自国家、工人和企业三方,社会成员未来的或可能 的风险由社会共同承担。


相关话题/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