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_自己总结的)(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8

第一节 强制占有型侵犯财产罪

 

  •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当场实行强制性行为。

 是对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当场实行了强制行为[A76] ,这是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之关键。

B. 强制性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如由于被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醉酒状态,或者处于昏睡状态,行为人拿走财物的,不认定抢劫,为盗窃。

C. 当场实行强制行为。非当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 强行劫取财物。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A77] 。特殊情况下,主要是劫取财产性利益的,可能并非当场取得财物,而是在强制性行为实行完毕后取得。如以暴力强制被害人写下转移财产、股份的文书,然后杀死被害人,或者以暴力威胁其不能说出,之后又通过合法形式取得财物的,也构成抢劫。

(3) 行为对象是财物[A78] 。

  1. 主观构成要素: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认定:
  1. 由于财产纠纷而用抢劫夺回财产或夺取对方财物抵债的,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本身欠缺主观目的的“占有”的非法性。但如果剥夺了对方自由,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或故意杀死对方的,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2.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准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A. 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A79]

B. 必须是当场[A80] 使用暴力[A81] 或者以当场实行暴力相威胁。时间和手段的要求。

C.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3)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两抢意见》: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也没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为未遂。

本书主张: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占有了他人财物为既遂未遂标准,如此才合乎逻辑。据此,八种加重情节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加重情节外,也均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区分。

(4)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的定性。

A.抢劫违禁品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B.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只抢劫其所输或所赢赌资的,不以本罪论处。

C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他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伙同他人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论处。

  1. 抢劫罪罪数的认定:
  1.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的,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论处。
  2.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3. 故意杀人后,又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顺手牵羊取走已死亡被害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杀人和盗窃数罪并罚。
  1.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界限。当抢劫的手段表现为劫持他人时,需要注意两者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是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

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要求,劫取财物一般无”当场性“。

最关键的是:绑架罪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和第三人的财产等合法利益;抢劫罪的被害人无第三人存在。绑架他人,并向该人勒索财物的,定抢劫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定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1. 加重型抢劫。
  1. 入户抢劫的:一是“户”的范围[A82] 。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A83]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A84] 。

易错点提示:以抢劫等目的入户,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抢取财物的,以及

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均应认定为为入户抢劫。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D.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E.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只要是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F.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G.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包括假枪。

H.抢劫军用物资[A85] 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A86]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行为对象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
  2. 本罪与抢劫罪之区别:

相似处:均实施了”抢“的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都为故意。

主要区别在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劫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财物,暴力等强制性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是强抢财物,暴力直接针对财物,此外,抢夺要求数额巨大。

  1.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展示凶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携带凶器,否则,直接构成抢劫罪,不必引用本条。抢夺的同时造成过失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从一重罪处罚。故意造成他人伤亡的,构成抢劫罪。
  2. “飞车抢夺”,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处罚: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3. 加重情节:抢夺残、老、未成年人的。抢夺救灾等物质的;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利益行使的机动车抢夺的。
  • 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A87]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节 非强制占有型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A88] 。
  2. 盗窃主要为秘密窃取,但也可以是抢劫、抢夺、聚众哄抢等强制方法之外的公开盗取。
  3. 盗窃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但特殊盗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原则上不受数额影响。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及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盗窃:

  1. 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之户相同。
  2. 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否则有可能成立抢劫罪。
  3. 多次盗窃:指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多次盗窃主要不是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是行为人不断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表明人身危险性严重,而作为犯罪处理。
  4. 扒窃。

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成立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第二,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是他人带在身边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财物体积大小不影响扒窃型盗窃罪的成立,如将他人火车货架上体积较大的行李窃走的行为,同样属于扒窃。又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 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第三,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因此,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名片、廉价手帕 等物品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2. 认定:

  1. 罪与非罪之界限:
  1.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起点,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者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虽达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擦擦你及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获脏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 盗窃罪的未遂。失控说。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 罪数问题:

A.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竞合,从一重。

B.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C.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A89]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继续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2.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被害人。因为其不可能存在具有法律性质的处分财产的意思。如行为人用糖骗取幼儿、精神病人财物的,是盗窃。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进行交换行为,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3. 诉讼诈骗: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制造、提供虚假事实欺骗法官,使法官基于错误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处分别人财产之判决。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而实务上许多案件并没有按诈骗处理。该行为主要侵害的是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可以通过法院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有伪造印章、妨害作证的,依刑法处理。
  4. 既遂与未遂: 以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为标准。
  5. 以诈骗罪论处的几种特殊情形:
  1. 以虚假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3)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1. 三角诈骗。所谓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诉讼诈骗宜认定为诈骗罪。
  2. 本罪与盗窃罪之界限:

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而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债务等。

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1. 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最新观点认为,后面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并非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系包括的一罪,理当以侵占罪与诈骗罪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2)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1. 客观构成要素:
  1. 非法占为己有。变合法持有[A90] 为非法占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属性。[A91]
  2.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3. 行为对象:代人保管的财物[A92] 或者他人的遗忘物[A93] 、埋藏物。[A94]
  1.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是否为身份犯

侵占罪

对象特定,包括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

盗窃罪

无限定

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

不是

 

  •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A9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节 挪用型侵犯财产罪

  • 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挪用特定款物罪[A96]

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 毁损型侵犯财产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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