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麒经济法笔记(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第74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75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76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但可以长期的投资,或长期的持有)
第78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第79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第79条第1款是讲持股5%的投资者的报告义务及限制买卖期间,比较第41、42条,注意区分。
2、第79条第2款所讲的“每增减5%”是指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并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切记!
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要约收购的触发点是持股30%
1、持股5%时:3日内报告和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所持股份每增减5%时,3日内报告和公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2、持股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发出为期30到60日的收购要约,要约期内不得撤回。注意“撤回”与“撤销”不同。要约收购的同时,不得进行协议收购
3、持股75%以上: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交易。
4、持股90%以上:其他股东有权向收购人强制出售其股票。法律还赋予了不足10%的股东一项权利。这项权利是这些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5、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收购的股票。
第79条是针对收购的投资者的,第41条是针对一般交易的投资者的。作为收购的投资者,其在持股达到5%时是自己书面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而作为一般交易的投资者则是向公司报告自身的持股情况,由公司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这样,投资者在持股达到5%时,走的报告程序不一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就明了投资者持股的意图是什么了。若走前一个程序,这就是一个潜在的收购者,因要约收购持股比例必须触及30%,因此接下来依然可以继续买进卖出,只是买进卖出的量受到限制,最大为5%的股份,以防止引起股市的剧烈震荡。若走后一个程序,就是一个一般投资者,现在持股已具有优势,容易操纵市场,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法律对短线交易要加以限制,即《证券法》第42条规定任何买入的证券在6个月时间内不得卖出,任何卖出的证券在6个月时间内不得买回。
第95条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上交所和深交所有证监会领导,总经理都由证监会领导)。交易所不设分支机构。
第96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虽然不是公司,不追求盈利,但必须制定章程,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是非常特殊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总经理,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也是很特殊的
第101条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白领黑名单: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 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0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打工仔黑名单)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09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104条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第106条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第120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以及其他组织形式,证券公司不得采用。
第128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律考知识范围内,除了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为提前收回投资,可在一定条件下税前分利(《中外合作企业法细则》第44条)外,其他各类资金均不能规避国家税收。
第129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130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132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综合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元,可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承销及其他证券业务。
2、经纪类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千万元,只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须分开办理。
第133条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银行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如证券公司已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第134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142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谓“全权委托”是指买卖什么证券、何时买卖、买卖多少、以什么价格买卖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在证券市场上,如果允许全权委托,受托人忠实于委托的投资者,由于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对市场总体的把握较之一般投资者要准确,对一般投资者是不公平的,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而如果受托人不忠实于委托的投资者,《证券法》认定为了欺诈,同样是不允许的。因此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143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违法)作出承诺。
第144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在《证券法》第148条作了规定,主要是提供证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本身不得买卖证券。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他人。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但持有、买卖债券不受限制。这是应特别注意的地方。
某些人持有的证券在特定的期限内不许转让的,都要集中托管,负责托管的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就应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159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资信评估机构同属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属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身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2、识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种类。
(1999年多选第60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与委托人的下列约定,哪些为证券法所禁止?
A.受托人随时提供对指定股票的分析预测,并按委托人指示买进或卖出
B.受托人优先获取委托人将要公开的经营信息,并用于对其他客户的咨询服务
C.受托人从委托人依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得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
D.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根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本法条可看出,选项A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规定,B与C项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选ABC。
第198条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因营业拖延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期间与一般公司不同(3个月与6个月的区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证券法》第168条规定的措施,这些措施中应注意该条第4项,法律给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仅仅是查询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权利,如果需要冻结资金账户中一定数额的资金、证券账户中一定数量的证券,则必须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税法的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主要内容,如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等等。
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关于征税主体,应当知道我国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谈到纳税主体,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企业与个人,这里必须要知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纳税的主体。
2. 税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代表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我国税法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是:ABCD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利息税 D.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增殖税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当给出的条件是销售货物时,首先应考虑增值税才(不考虑盈亏)。不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还包括两项劳务,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于这两项劳务应特别注意,是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的。有两项货物的销售是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的,这两项货物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特定消费品是指如下五类消费品:①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烟火;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④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⑤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只征收一道,这一道是出厂环节,进口则是在进口报关环节。当给出货物的销售额,而又不是针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时,应首先考虑增值税。接下来看销售的货物是否在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内,若不在范围内,则不存在消费税的缴纳问题;若在范围内,还涉及消费税的缴纳问题。
三、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相反,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外加两项货物的销售,这两项货物是: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当考试给出的条件是提供劳务时,首先应考虑营业税的缴纳。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提供都要缴纳营业税,有两项劳务应特别予以注意: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这两项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A.王某退休后所得工资收入
B.张某进行法律咨询而获500元劳务报酬
C.李某因翻译某一名著为少数民族文字而接受自治区政府发给的5万元奖金
D.刘某购买国库券而获3000元的利息
答案:ABCD。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上述三种流转税种不考虑盈亏状况不同,以企业经营有成果为征税的前提条件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除外。比例一样33%(采用比例税率),但应纳税所得额不一样。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B )。A、十年 B、五年 C、三年 D、两年
五、外资企业所得税
征税范围上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而外国企业仅就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取得应纳税的所得额,适用30%的税率计算纳税,另外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20%的税率征税。
六、个人所得税
1、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境内、境外所得均缴税;
2、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境内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例1:某外国人受雇于北京某外资企业,于1995年8月至1996年10月在华工作居住。在此期间,该外国人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当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ABCD
A外资企业向其支付的月薪3万元人民币
B其本国出版社向其支付的稿酬1000美元
C从国外取得的房租收入800美元
D从我国某高校取得的授课报酬3000元人民币
例2:某民警在一次执行公务中牺牲,被公安部授予“一级英模”称号,并奖励奖金1万元,奖金由该民警家属代领,同时其家属还收到全国各地捐款共达10万元。对该民警家属的11万元所得应否纳税存在下列几种意见,请问哪一种是正确的?
A.对11万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11万元全部免纳个人所得税
C.对1万元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10万元的受赠金可减纳个人所得税
D.对11万元减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C。
3个问题:征税情况十种,减税三种,免税十种
第2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离退休工资)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交了个人所得税后不再交营业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交了个人所得税后不再交营业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按应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得金融债券的利息;但银行的利息要交20%)企业债券的利息要交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7、10、11项,以每次的收入额为准,不减费用,其余的要减: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3项超额累计税率,其余的都是比率税率20%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所得中,有两个地方较为特殊,应适当予以注意:一是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A.王某退休后所得工资收入
B.张某进行法律咨询而获500元劳务报酬
C.李某因翻译某一名著为少数民族文字而接受自治区政府发给的5万元奖金
D.刘某购买国库券而获3000元的利息
答案:ABCD。
第4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注意主体和范围)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弱势群体的保护)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某企业从事服装销售业务,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税收法律关系而言,该个体户必须实施下列哪些行为?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B.设置帐薄
C.向税务机关预交纳税保证金
D.从商店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题是税务管理的综合考察题,为近年来税收征管法中首见,说明命题者也感到程序法只围绕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两点作文章很乏味,有转移阵地之倾向。AB正确,D项即便没有看到发票的领购问题,凭常识也能答出;C项费点琢磨,得猜。 答案:AB。
第19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本条是新修订过的,去除了旧法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设账簿”的规定,即是说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设置帐簿,切记!
第31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3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这两条都经最新修订过,注意几点:
1、经省级税局批准,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始能延期纳税,期限最长3个月;注意本次修改将延期纳税的批准权限从“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高到“省级税局以上”。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延期解缴税款的问题
2、滞纳金计算方法:每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注意不再是旧法条中的“2‰”,切记!日期计算方法:法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实际缴纳日止。
3、批准的延纳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准司法权的行使
第37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第37条针对的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税务机关的行为有:
(1)核定税额,责令缴纳;(2)扣押商品,货物;(3)拍卖扣押物。
3、注意拍卖行为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
第38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1;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前面是两条件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例外)
第39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第38条针对的是逃税人。
2、税务机关的行为有:
(1)责令限期纳税;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包括保证和物保,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重点掌握税收保全措施:
(1)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包括两类措施:“冻结”相当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
4、只有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局长批准,才可采取进一步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
5、税务机关行为不当的,应赔偿纳税人损失,赔偿范围限于纳税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6、注意税收保全措施的例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答案:A。注意与强制措施区分。
第40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就是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届满时才能采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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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考试业务课程大纲(2016年修订)课程编号:823 课程名称:经济法一、考试的总体要求本考试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包括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要求考生准确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最新变化,了解经济法学热点问题。考生要能够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管理主体2.一般经济责任制 3.增值税 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5.资本充足率 6.商业秘密二、简答题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2.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3.破产法中对职工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和立法原因4.产品质量法对规则责任的规定三、论述题1.财政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南京农业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经济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经济法部分考研试题(回忆版)
经济法部分名词解释1. 2.信誉性成本 3.财产税4 .经济法简答1.经济公益诉权的特征2.3.经济违法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论述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之我见商法部分名词解释1.商会 2.资合公司 3.子公司 4.简答1.商事法律特征2.有限公司之特征3.保险代位求偿制论述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有些记不清了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天津工业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经济法学
天津工业大学200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经济法学上传的附件eded40c46dd20ed8a0b6be928a204b42.rar(5.51KB)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经济法学经济法学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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