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传播学考研笔记——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信息收集的自由意味着新闻传媒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秩序、服从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享有进入新闻地点和信息收集地点,对新闻人物进行采访,并获得信息、情报和新闻线索、新闻内容的权利。

3、消息来源的隐匿自由。新闻传媒的消息来源实行保密既是职业道德的一部分,也是信息自由流通和人民知情权的保障。

二、对于新闻活动的法律限制

(一)法律对新闻活动既有保护又有限制

     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理所应当地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目前在我国还是相当不够的);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也理应受到社会广泛的监督,它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媒体之间还应互相监督。更重要的是,它还得受到法律的监督。

(二)新闻活动不得侵害公民或组织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1、喜忧参半的“新闻官司”。新闻舆论是传媒的一项十分严肃的活动,它有时是和风细雨,是和缓的、善意的批评,有时则如匕首和投枪。不管何种情况,都必须深入调查事物的真相,表达出监督者鲜明的立场,激浊扬清,臧否人物。这可以说是公众赋予媒介的一项“特权”和责任。另一方面,在现代法制社会,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各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操作不当,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和个人或组织的各项权利之间就易于发生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则是舆论监督权对公民或组织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2、关于侵犯公民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新闻报道是失实的。新闻失实指新闻报道不符合客观存在的情况,是“伪陈述”。

(2)新闻报道是诽谤性的。诽谤性就是非法贬低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新闻报道是已经发表并公开传播。如果侵权新闻还没有发表和传播,那么就不会影响到他人对被报道对象的评价,因此不会发生侵害名誉权的后果。如果发表,由于新闻传播快捷、面广、又有一定的确信性,会对被报道者造成一定损害。

(4)新闻报道是指向原告的。如果新闻报道不是针对有关原告的,那么,新闻报道根本不会对原告产生影响,不可能侵害他的名誉权。

(5)诽谤性的新闻报道与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前者是导致后者的必然原因,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那就缺乏最基本的审理要件。

(6)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关于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概念的最初提出时,主要保护生活不被公开,属于消极权利;但现在此概念已发展为“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的积极的权利。公民隐私权包括:(1)个人信息;姓名、肖像、住址、电话、收入、生理缺陷、残疾情况等;(2)个人生活;私人活动、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录音、电话号码、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收入等;(3)私人领域;卧室、领地、身体的敏感部位等;(4)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收养子女等。

那么作为一种法律权利,隐私权应在什么范围内受到保护呢?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侵害他人隐私权呢?

  • 新闻报道的内容是有关公民私生活的。
  • 新闻报道是指向原告的。
  • 新闻报道已经发表并公开传播。
  • 新闻报道的撰写、发表者主观上有过错。
  • 原告的精神宁静受到了破坏。
  • 有关某人私生活的具有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的发表与该人的精神宁静受到破坏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正当、合法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免责要点如下:(1)符合公共利益。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只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某些特定隐私的曝光将是必要和合法的,如新闻传媒对腐败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私生活的调查和揭露。(2)符合新闻价值。具有新闻价值的人和事必然是公众关心的,媒介可以为满足公众不违法、不违背公共道德的合理兴趣介入“名人”的私生活报道。(3)公职人员隐私权适当减损。(4)公开场合的曝光。公民在公开场合举行的活动往往被推定为其默许他人照像、录音、报道等,如果当事人明确拒绝,新闻记者则应停止其行为,并不得追逐骚扰他人。(5)公开记录的曝光。隐私具有隐秘性,但如果某人信息已被公开披露,则隐秘性已消失,新闻传媒有权予以报道、评论。(6)当事人已同意曝光其隐私。

(二)新闻舆论监督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1、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批、自由媒介与司法公正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潜在的冲突:公民与新闻传媒存在着了解、知悉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愿望,法院则肩负着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以及维护自身权威和独立形象的使命;公民和新闻传媒希望判决结果能“符合民意”、“大快人心”,法院则有责任维护法律的绝对威严和刚性尺度。从理论上讲,这些“愿望的冲突”和“权利的冲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通过媒介、司法机关、审判参与者行使自我约束和遵从常识理性而得以避免。但这决不意味着两者的冲突不会发生。若绝对服从媒介要求,则审判由于法律之外过多因素的介入而无法独立进行,妨碍司法公正;若绝对服从司法机关的要求,则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利和公众的知情权就要被无情的剥夺。应当在这些愿望和权利之间划出一道恰当的界线。

2、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略)

3、关于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问题。既然公开审理的案件向全社会公开,那么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理解为仅仅限于允许公众旁听法庭审判,还应包括新闻传媒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并进行舆论监督,发表各种评论。在现代社会如果不允许新闻传媒报道审判活动,那么就谈不上公开审判。所以,公开审判原则也是关于新闻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对审判活动的采访报道权的规定。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判决前,不得透露该未成年人的一切信息。

(三)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1)、新闻舆论监督在保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在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正当权利的同时,注意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

(2、)法律对新闻工作者的保密要求。(一)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二)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3)新闻传媒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略)

(4)违反保密法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略)

三、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及主要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理应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护。但是,由于众多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健全,新闻法制的建设自然无法逾越法制建设的总体环境,处于不尽如人意的境况。

  • 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新闻法。清末铅印报纸盛行以后,就颁布有《大清印物物专律》(1906)、《大清报律》(1908)。而现代却没有为新闻法立法。

(二)新闻舆论监督无法可依的弊端

    尽管为新闻法立法的呼声很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性滞后,专门的新闻法规始终没有制定和颁布。突出弊端有三:

    第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闻传媒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媒介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职能不够明晰,媒介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规范。新闻工作者没有办法按照相应的法律的要求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并在其正当活动受到阻扰时寻求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同时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活动时不“越轨”、不“出界”,牢记自身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使得受众对媒介要么呼声很高,要么消极对待。

第二,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工作无法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扰和压制。地方保护主义这样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顽症,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帮凶。新闻舆论监督在正常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常常会受到地方防护主义(还有行业保护主义)的阻扰。对媒介来说,寻求法律有效保护是它们唯一可以采取的现实策略。

第三,由于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利得不到法律强有力保护,这就导致不仅他们正当采访和批评权利等不到实现,而且连他们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从事舆论监督尤其是批评报道的记者队伍必然会出现流失、“改口”和不稳定的趋势。这会极大妨碍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

1、处理好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和依法管理新闻事业的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新闻机构都是由党和政府领导的。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介的一项工作,更应在党的领导下展开。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体制所决定的,是不容讨论的刚性原则。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

在加强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和依法管理新闻事业之间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互支持。应遵循如下思路处理这一关系。

一是必须认识到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并不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行政和业务领导。

二是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应该是在法律所规定的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三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接受新闻机构的舆论监督。

2、解决好《新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建设问题。任何法律的成功实施,都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如果不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法规,即使出台《新闻法》,实施起来也会困难重重。可见,要维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权益,单靠一部《新闻法》是不够的,必须进行配套的法律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如果有了《新闻法》并不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因为,光有法律采访权不够,它并不能完全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要解决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问题,政治体制大环境和新闻体制小环境的问题,还有政府、媒介、公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必须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改造媒介生存的环境,创设有利于未来《新闻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法律和政策空间,具体措施有:

一是要加快信息立法的步伐,制订和颁布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息公开法律。

二是要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大力推进新闻体制的改革。

三是必须明确未来《新闻法》的法律地位、产生程序和服务对象。

             第十一章  新闻职业道德

一、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已经受到关注

(一)新闻职业道德的简要回顾(略)

(二)近年来展开新闻职业道德学理研究的基础(略)

(三)当前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社会背景(略)

二。、新闻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新闻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道德,与操守的意思相近,是为人处世的根本。它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新闻传媒而言,也有一个道德操守的问题。新闻传媒的道德操守,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比个人的道德操守更加重要。个人的道德操守关乎立人,而新闻传媒由于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影响力,因而其道德操守关乎民众心理,关乎公众舆论,关乎社会风气。若新闻传媒的道德操守出现问题,那么它所损害的,就不仅仅是自身形象,而且还将是一个较大范围内的诸多人的利益。

新闻职业道德,说到底,是通过一个个新闻传媒的全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体现出来的。粗略的说,新闻传媒的全体从业人员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从事具体采访、写作(制作)、编辑、传播工作和媒介经营实务的人;二是新闻传播业务部门和媒介经营部门的负责人;三是对传播内容、传播方式、经营方式有着最终决定权的人。第一类人员,往往直接面对新闻事实,直接面对新闻事实当事人,或者直接面对客户,与社会各界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类人员如果违背职业道德,将在一定范围内产生程度不等的不良影响,但毕竟是可以制止的。第二类人员,对于新闻传媒业务或媒介经营,有着一定的决定权。这类人员如果违背应有道德操守,就可以将自己手中的权利发挥到极致,其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较之第一种情况将大的多。第三类人员,他们是严格意义上的“把关人”。对于前两类人员的违背应有道德操守之作为他们有最后的否决权,有可能较为及时地制止上述两类人员的违背应有道德操守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但是,一旦这一类人员出现违背应有道德操守问题,对于一个传媒来讲其危害将是全局性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个新闻传媒中,哪一类人员在坚持应有道德操守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使新闻职业道德产生危机。因此,新闻职业道德必须依靠新闻传媒的所有从业人员共同维护。

(二)新闻职业道德的内涵

1997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出明确规定: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三、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六、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以上各条,都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了解即可)

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在公共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事新闻传播和媒介经营活动。公共道德是这会各界公众所认同并且必须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例如,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倡导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等等,虽然对其具体内容解释不一,但是作为道德准则,它们在社会上是通行的。新闻传媒和媒介经营活动,决不可违背上述公共道德。

第二个层次:接受与新闻行业特点相联系的道德规范的制约。新闻传媒对于公众生活有着特殊的影响作用。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所认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例如,必须公正地、客观地、真实地报道新闻事实,这就是世界范围内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所必须共同遵循的道德规范。在反映生活中的事实方面,作一点夸张甚至虚构,这在文学创作中并不构成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在报道事实方面失实,则毫无疑问违背了新闻的职业道德。又如,通过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发表广告,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在新闻中搭载广告的内容,那就有违新闻职业道德。

第三个层次:在本职工作中体现出高风亮节。这是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所提出的比较高的要求。人有人格,报有报格,所有的新闻传媒有应该有为人所推崇、仰慕的品格。新闻传媒的高尚品格,是新闻传媒魅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也许可以这样说,传媒的品格高尚,它的魅力就强,它的权威就高。相反,受众会因为对新闻传媒的品格的怀疑而至于对新闻传媒所载内容发生怀疑。

上述三个层次之间,存在着一种逐层递进的关系。第一个层次,是各种行业的职业道德的共同基础,新闻职业道德与它是密不可分的;第二个层次,体现了对新闻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特殊的道德要求,是新闻职业道德本性部分;第三个层次,体现的是在坚持社会公德和本行业职业道德方面所达到的较高境界。

(三)对违背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新闻传媒超越操守所允许的范围,利用自身的权利和影响,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达到某种目的或者利益,这就构成了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新闻传媒的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这样界定:这是一种违背职业操守或公共道德的有意而为的行为,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造成了潜在的不良影响,其中大部分行为尚未触犯法律。

从此界定可以看出:

第一,新闻传媒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性的行为;纯属无意之举,当不在此列。

第二,新闻传媒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中大多数,从情节和程度上看,尚未触犯法律(如果触犯法律,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绳之以法)。当然,也有一部分新闻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的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只是有关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才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新闻传媒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又总是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包括潜在的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新闻传媒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触犯的是行业道德这一类非刚性的规范。

三、违背职业道德的主要表现

(一)在传媒经营方面违背应有道德操守

1、虚报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目的是骗取广告主的好感与信任,以获得其广告经费投入。

2、故意压低报纸价格和广告价格。在激烈的报业竞争中,故意压低报纸价格和广告价格,这样做并不属于正当竞争的范畴,常带釜底抽薪的意味,其意在于造成对对手的巨大的经济压力。

3、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形象和声誉。新闻传媒的形象和声誉,是它赖以立足的无形资本。在竞争中为了挤垮对手而故意损害其形象和声誉,甚至歪曲或编造事实,对对方进行诽谤和恶意攻击,这是职业道德所绝不允许的。

(二)在传播内容方面违背应有的道德操守

1、新闻报道失实乃至严重失实。新闻失实,就其形态而言,可分两种:一种是明显失实,另一种是隐形失实。后一种失实具有隐蔽性,因而也就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从动机上分析,违背应有道德操守的新闻传媒和从业人员,常常出于某种目的或者为利益所驱使,置事实的真实情况于不顾,故意进行失实报道。

2、在报道中包含价值观方面的明显偏颇。

新闻报道应该隐含积极的、向上的价值观、倡导进取精神,而不应该与之相反。

3、追求趣味低下的“卖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传媒都清醒地意识到“卖点”之重要。新闻传媒在新闻类节目和娱乐类节目中,刻意寻求和突出能够吸引受众、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因素,如果不是走上邪路,当然无可厚非。

但,有的新闻传媒有时不免会失去应有的控制,甚至会走火入魔并且乐此不疲。新闻传媒应当为受众传播质量优良,价值取向积极向上的好节目,不能与职业道德操守相矛盾。

4、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利用职权进行出卖版面和节目时段的交易,这是新闻传媒违背职业道德的典型行为。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传媒或这一机构中的部门的集体行为;另一种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不管何种形式,都是有违职业道德操守的。以种种手段来敛财,新闻职业道德就会受到侵蚀,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基石也会为之动摇。

5、对新闻进行别用企图的炒作。新闻炒作是指对某一新闻传播在较长时间内对并不具有很高新闻事实作过于密集的、异乎寻常的报道,或者诸多新闻传媒一哄而上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渲染式的报道。

新闻炒作,从新闻传媒来讲,违背了职业道德,同时也违背了新闻规律,往往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6、屈服于权势,在报道中说假话和违心话。屈服于权势,该报的不报,该说的不说,该坚持的真理不敢坚持,看权势者的眼色行事、说话。唯恐得罪权势。其言其行,已无良知和操守可言。

7、不负责任地泄露有关新闻来源的机密。有些新闻来源出于各种原因,希望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人员为其保守秘密。新闻传媒及从业人员也有义务保守相关秘密。而不考虑有关机构或公众的利益,不负责任地泄露有关新闻来源秘密。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违背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防范

(一)强化对新闻传媒的社会监督

对于新闻传媒来讲,他律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是需要强化职业道德规范。新闻传媒负有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但是另一方面,它本身也需要接受社会公众主要是受众的监督。因此,增强受众对于传媒的监督意识和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 要靠新闻传媒的自律起保证作用

从根本上说,来着外部的他律要靠严格的自律起保证作用,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内化为新闻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自觉的自我约束。新闻从业人员应当追求高尚的人格,不屈的骨气。

  • 从机制和体制上提供必要的保证

新闻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其应有的责任。为了确保新闻传媒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从体制上说,在新闻传媒内部,应当注意将采编、刊播权和经营权分开,做到从事采编、刊播工作的人不具备经营权,从事经营工作的人不具备采编、刊播权。两权分开,这样可以在体制上杜绝贪腐、谋求私利的源头。

      第十二章   中国新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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