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3
法律要素的分类问题涉及另一前提性问题: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律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西方流行的法律要素的模式理论主要有五种。第一,命令模式理论,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第二,规则模式理论。规则模式论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第三,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理论。即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第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法律规则分为两种,一是道德原则,二是法律规则,道德原则确定法律规则。第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理论,这一理论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
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不过,严格说来,这一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与法律概念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所以规则和原则说似乎更为准确。不过,法律概念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二)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
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首要成分。
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复核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是否是同一概念,学界有争议。我们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部分。
法律规则与自然规则不同。(1)法律规则规定人的行为,而自然规则关乎物质运动。(2)从形成方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有意识地制定或选择的结果,是意志的产物;自然规则是纯客观的,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3)法律规则是应然的规定,解决行为的“该当性”,自然规律是客观的必然,它涉及的是“因果律”。
法律规则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个别性命令不同,它具有两大特色:(1)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性。(2)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学界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和两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有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
三要素说虽然传之久远,但由于内在的缺陷而在近年逐渐被一部分人放弃。首先是三要素中的“处理”一词与中文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合,其次是“制裁”起码在字面上只适用于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的分类
对法理学研究和实务意义较大的分类有以下四种:
(1)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行性。义务性规则通常具有强行性,违反义务性规则的主体常常要付出代价,即法律要做出否定性反应;第二,必要性。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法律的权威,义务性规则是必需的,没有义务性规则,社会将不存在;第三,不利性。义务性规则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对义务人确是不利的,是一种牺牲或“克己”。
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客观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裁量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却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将,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或统一。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性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
(三)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释义
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即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的规则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
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原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我们认为布莱克的定义基本可取。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作用是法律规则所不能替代的,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断案依据。(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我们把两者的区别归纳为: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沉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冲突的原则的适用常常要对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结果是两个原则都应加以适当考虑。
3、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价值的分类有以下四种:
(1)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这是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所作的划分。
政策性原则是公权力机关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2)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这是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所作的划分。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这是按法律原则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肯定性原则和否定性原则
这是按原则在规则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作的划分。
肯定性法律原则是指对选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起肯定意义的法律原则。
否定性法律原则是指对选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起否定意义的法律原则。
4、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适用的路径通常有以下四种:
(1)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2)作为评价法律规则正当性的标准,从而决定是否适用该法律规则,如果评价是负面的,则可以排斥该法律规则的适用。
(3)作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依据,这是最为常见的路径。
(4)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
综合中外研究成果,结合当下中国司法实际,我们认为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作以下五点限制:
第一,区别“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决时使用的原则”,而不是其他的原则。
第二,规则优先。这是法律规则的“合理性推定”的结果。
第三,尊重权利。
第四,价值判断要有客观依据。这个客观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精神,也就是在理解法律原则的时候,要遵守德沃金的“整体性解释原则”,从整体性解释中获取法律精神,并受它的约束;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共识,或者称为“法律意识形态”,祛除非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不能将非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三是社会实践,这是指社会上是否已经生成了新权利,而不是指空洞无物的所谓“社会发展的需要”之类,更不能是地方利益或官员的政绩。
第五,充分说理。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2、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defalcate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概念也是表达司法判决的重要工具。
(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并进行法律交流。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3、法律概念的分类
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确定性法律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
不确定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其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一般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的最高等级,通常可称为法律范畴。
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它的涵盖面较一般法律概念为窄
十、法律价值
(一)法律价值释义
1、价值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认识价值的含义:价值是表征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又是个评价性概念,对主体的各种需要作出评价;价值又是伦理性概念,对主体本身的价值的评价即对人格尊严的推崇。
2、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标准就与人的终极关怀有关,与法律的精神有关。
法律价值也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价值的客观性不是纯自然的客观性,而是指它与评价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它本身的确定性、稳定性。
法律的客观性表现在:(1)法的价值源于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具有客观性,即法的价值的社会基础是客观的;(2)法的价值具有历史连续性,任一社会的法律价值中都包含了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确定的历史成分,此即法的价值的历史基础的客观性;(3)法的价值以一定的社会共识为基础,不完全以评价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评价人的,这是法的价值的非个人性。
认识法律价值的主观客观统一性非常重要,一方面它使人对任何法律中的价值保持理性批判的态度,另一方面也告诉立法者一个道理——将自己独断的价值判断强加于法律是无济于事的。
3、法律价值与法律规范
法律价值是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善,法律规范则是法律价值的外资表现形式,它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法官的价值判断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还是不同的。第一,法官的价值判断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原则问题上,或者在涉及法律漏洞之补充或不良立法之纠正时方会有价值判断之权;第二,法官的价值判断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判断,即在法律目的内的价值判断;第三,法官的价值判断是在个案正义的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他不是为社会立法;第四,法官的价值判断行为要接受法律方法的规制,不能恣意独断;第五,在涉及否定特定法律规则效力的时候,当将法的安定作为重要的价值予以衡量。
4、法律中的普适性价值问题
在关于普适性价值问题的对话上应当注意几个方法问题:
第一,区别事实与价值问题。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问题本身是个价值问题,因此,从事实中不能得出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
第二,关于概念问题。许多著作所举的各地不同价值的事例都是具体制度上的,应当区别“普适性价值”与“贯彻这一价值的制度”这两个概念。
第三,文化的多元性不能证明不存在普适性价值。文化多元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它不能否定普适性价值的存在,因为多元文化后面可能存在相类似的价值。
第四,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实不能否定普适性价值。普适性价值的支点之一恰恰是利益冲突。一方面,利益冲突表明不同的主体存在共同的“善”,共同的需要,而这就是共同价值。另一方面,你不能将他人统统消灭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只能在承认他者存在的同时解决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也可能达成共同的正义规则。
5、法律价值的基础:人的尊严
法律价值是“法律内在善”,法律价值的基础就是要回答判定“法律内在善”的基础是什么。法律既然是为作为主体的人而设立或认同的,这种内在善就是人皆认同的善——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作为法律价值的基础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假设,在确立法的价值与贯彻法的实践中它具有指引意义。这意味着一切侵犯人的尊严的法律法官有权拒绝它的拘束力,对以侵犯人权方式获得的“事实”,法官得否定它的法律效果。
6、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体系即不同层次的法律价值所构成的整体。
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自主性、完整性、人的全面发展,围绕这三个核心内容,法律的核心价值当有三:秩序、正义、自由。
秩序、正义、自由三者构成法律价值体系。第一,法的工具性价值——秩序。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主体是人,不是“用法律”的人,所以同人的尊严一致的秩序必须是正义的,它受正义的评价;第二,对工具性价值评价的价值——正义,正义进入人际关系的领域,是人际关系的善;第三,个人自由,这是法的终极价值,这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它不仅评价秩序,而且也评价正义。
(二)法律与秩序
1、秩序
秩序或次序,即常度,指在自然界与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社会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人与人之间较为稳定的、模式化的联系。
人所组成的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不能组成社会。首先,秩序是得以制止任意暴力对社会的破坏,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有保障,可以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其次,秩序为交易与合作提供可能,以对付自然力和“他者”的攻击,以利生存,以利财富的生产。再次,秩序为人的社会行为的预期提供可能,正是这种可能性,为人的理性选择提供了基础。
2、法律与秩序
既然社会离不开秩序,法律是人用来防止无序的主要手段,那么,秩序就成为法律最基本的价值。
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有满足人类需要的方面,也有评价意义和人格意义。
秩序是法律基本的价值,即它是法律满足的基本需求与评价标准。
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或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将重要的社会秩序内化到法律中去,使之成为法律秩序。二是立法创设某种重要秩序,以使社会更有序。三是建立确保上述法律秩序得以维系的物质强制力及其运行秩序。
法律维系的基本秩序有两大类:(1)关于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秩序,这类秩序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旨在否定任意暴力扰乱秩序,为人类生存与合理交往提供最低的便利与保障。(2)与公权力的设立、运行有关的秩序。此类秩序包括国家机关和超国家政治权力的组织体系、职权、运转程式的秩序。这类秩序的目的在意维护第一类秩序。
(三)法律与正义
1、正义释义
我们认为,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围。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这样,一种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两个要素:一是人,二是分配给人的事物。正义就是合适地、正当地、合理地将事物分配给人。
各家各派对正义的分类很不一致,主要的分类有:(1)以正义的渊源或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协定的正义。自然的正义指不言自明的或来自习惯的正义,协定的正义指人所指定或以合意形式存在的正义。(2)以正义的功能为标准,可将正义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指物质利益分配中的正义,矫正的正义指对危害他人或社会者施加的处罚矫正的正义。(3)以正义适用的领域为标准,可将正义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4)以正义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相关性为标准,可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5)社会制度的正义是立法者追求的,而追求个案正义是司法者是司法者的责任。司法正义的核心是形式正义,即严格依法而断。
2、正义相对主义的讨论
我们切不可忘记,正义的流变性与差异性即正义的相对性也是相对的,将正义的相对性绝对化,否定正义具有某些不变的、共同的内容是违反辩证法的,以阶级的正义否定人类的正义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在法学界的反映。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其理论上的失误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正像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相对性很高的成分,但并不意味着,某一正义标准只是专横的社会习俗的产物,而这些习俗是人们根据统治阶级试图证实现存社会制度的永恒合理性所作的宣传而接受的。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1)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A)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B)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其中第一个原则(平等)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不平等),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他论及的原则明显地只适用于现代。
这个最低标准主要是:
(1)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
(2)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
(3)裁判者最低限度的中立。
正义作为评价社会优劣的道德标准,它的主要原则必须围绕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展开。现代社会的主要价值是自由、平等、权利,因此现代社会正义的原则应当以自由、平等、权利为灵魂,正义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守卫。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用正义之剑纠正不良立法和不良行政。(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正义对法律的纠错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制度外的形式,二是制度内的形式。前者即洛克所谓的“诉诸苍天”,中国所谓的“官逼民反”。正义(其最低的要求是生存)最终会使不正义的法律、对抗正义的僵化制度发生崩塌,重建正义的法律。这不是法学讨论的范围。
法学只讨论第二种形式,即正义在制度内促使法律进化。这又包括两种:一是通过立法手段,二是通过司法手段。通过司法纠错机制实现正义的方式主要有:
(1)衡平。衡平即公平,当人们认为某一法律不公正或严格遵守法律会导致不公正时,可以申请国家直接适用正义原则以对抗不良立法。
(2)纠正法律错误。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手段排除非正义立法的适用。
(3)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制度使公民可通过诉讼途径纠正不良立法,被司法机关宣布违宪的立法通常将失去效力。
法律对正义的功能关系具有或然性。
5、效率优先问题讨论
效率与正义作为对立的法律价值存在两个层面:
(1)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追求的目的价值时,即追求社会制度的正义与效率时,正义当优先于效率,因为正义是社会总的伦理目标,而效率只是经济运行的目标,经济目标应当服从伦理目标,只有符合伦理目标的经济运行方式才是最有效率的。
(2)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的内在价值时,即一个法律本身的正义含量与效率含量相比较时,正义更应优于效率。
社会发展目标与法律价值是有区别的。法律的价值不是解决社会发展问题,而是人际关系的安排、特别是与纠纷的解决有关的制度安排,如果说社会发展目标选择上可以贯彻效率优先原则的话,在法律价值选择上——再人际关系的安排上、在解决纠纷的制度安排上贯彻效率优先则是很可怕的——因为那就等于放弃法律而回到丛林规则。法律必须是正义(公平、公正)优先的,法律必须以正义为灵魂,以正义为目标,以正义为最高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优良的立法必须与正义同义。
(四)法律与自由
1、什么是自由
(1)自由的词源
(2)自由的含义
在西方,自由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自由还有一层对于大多数人更为重要的含义:免受专断政治权力的压迫。现代西方追求自由的过程就是一个从政治权力压迫下解放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制宪与行宪,就是法治建设的过程。
研究自由的含义必须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自由是指个人自由,不是指“集体自由”。所谓“集体自由”是东方反殖民主义过程中产生的思想,它对于反对民族压迫具有意义,但是它与法律没有太大的关系,而且容易导致集权主义。客观上,一切自由只能是个人自由,或者说都可以还原为个人自由。第二,应当区分能力与自由两个概念。自由是建立在有能力这个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能力,就不存在自由与否的问题。第三,自由是关于人际关系的概念,自由不是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诚如哈耶克所言:一个人有能力做某事,但是却不去做,这是理性对意志的自我控制问题,不是自由问题。
对自由的大概描述:自由是不处于他人专断意志之下的状态,这个“他人”一是指个人,二是指政治权力。对于现代人来讲,自由就是挣脱政治专断,共同走到自由的法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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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 舒国滢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 30%40% 2、不经常的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3中国政法大学历年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考研真题解析
目录 目录 1 法理学部分 5 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5 一、单项选择题 5 二、多项选择题 15 三、简答题 23 四、分析题 25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26 一、单项选择题 26 二、多项选择题 37 三、简答题 43 四、法理学分析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3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目录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网授课程】1.江平《民法》(第2版)网授精讲班第一章 民法概述00:48:59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00:46:46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01:28:28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0 ...辅导考试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