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讲,2019年试题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基础但不失灵活性,试题看似都是一些基本法学问题、甚至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但是深入思考下去就会发现暗藏玄机,实则杀机重重。如果不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较强的思维能力,要想取得理想成绩绝非易事。如果要用一句最为贴切的话来形容2019年的试题,那就是“简约而不简单”。这种命题特征和考查要求,是人大法学考研近几年不断变革和摸索的结果,相比往年试题侧重于考查对基础法学知识点掌握的准确度来讲,现今这种考查模式和要求没有降低对基础的要求,但是提升了对法学分析思维能力和法言法语表达能力的要求。
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备考中一定要深刻认识这种命题特征和规律,并仅仅抓住考查要求而有的放矢,以避免本末倒置而与成功失之交臂。可见,就如愈为基础的概念和原理等内容愈加重要一样,人大法学考研中最为基本的复习方法和细节愈是你人大法学考研成功的关键。否则,就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样,势必就会南辕北辙,劳而无功!在我们的法律学习中我们不是高度重视了基础,相反而是眼高手低,在现今人大法学考研中我们不是真正理解和把握了复习的方向和方法,而是因为随心所欲和自以为是耽误了时机和复习。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及解析
经济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中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问题:⑴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本次个税法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解析: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立法法》的规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税法却授权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这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并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也不太相符,可以考虑进行合法性审查。
⑵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解析:由于我国刚刚实行综合所得课征,个税扣除政策制定没有很多经验,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征管方式水平仍然有限,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简便易行、切实减负等原则,相关标准得以制定。虽然减税效果显著,扣除适用简便易行,达到了预期的政策效果,但从税制完善的角度和实际征管的角度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一是扣除标准定额居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本次制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则是简便易行和切实减负,因此在制定标准中主要是采用定额标准,即无论实际发生额是多少,均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这种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不符合税收能力负担原则。
这个问题在赡养老人支出、住房租赁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中普遍存在。在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生子女每年养老的税前扣除额度为24000元。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但对非独生子女,且兄弟姐妹意外身亡的情况未予考虑。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可能存在夫妻纳税人结婚前各自即有两套首套住房,并且分别偿还贷款利息的情况。根据规定,结婚前二人可以分别扣除各自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而结婚之后则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只能有一人进行扣除。这造成结婚前和结婚后的扣除额差异很大,可能出现“假离婚”、推迟结婚的情况,反而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生育率的提高。
二是纳税地点可能存在冲突,出现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和扣除取得地不匹配的情况。例如,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发生在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住房租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最后纳税申报是在其工作所在地,纳税人又可能从第三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劳动报酬等,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在多地预交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发生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费用应该来源于哪个地区,在这一问题的确定上存在困难。如果不同地区采取分摊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实际纳税地承担了扣除发生地的成本,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不匹配问题;税务机关在核实扣除真实性时,也可能在信息获取、部门协同等方面面对较大阻力。
⑶从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相关法规角度,我国个税改革中应当如何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分析)
解析: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及其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深刻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及其作用,应当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随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进及其经验的积累,对于税收专项附加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并最好在个税法中直接对其作出规定。
在具体措施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今后可以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扣除标准的制定,由统一定额标准向据实扣除、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以及最高扣除限额、最高收入扣除比例限制等不同标准相结合转变,采取灵活多样的扣除方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亲属纳税人之间的减税利益分配。在民政、公安、商业银行等不同部门信息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放宽赡养扣除的范围至夫妻双方的父母。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初步具有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性质,如孩子教育扣除、房贷利息扣除等,但在养老方面却仍然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依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夫妻双方只能在负责自己的父母养老时获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若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具有工作收入,实际上承担着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的养老,但法律却只允许其在缴纳个税时抵扣自己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不允许抵扣对方父母的养老费用支出,这不仅不合理,而且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假设。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先考虑将赡养扣除的范围扩大至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论述题(20分)
试论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解析: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即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市场规制法调整的是微观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关系,构成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
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即经济法“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的一翼。其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⑴生产经营规制关系;⑵市场竞争关系;⑶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规制法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在这个有机的整体中,以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互相配合,以实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目的。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基本内容,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生产经营规制法、市场竞争法、市场监管法等几个部分组成,它们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调整系统。
点评:经济法科目论述题考查的是经济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这与往年经济法科目试题的命制有一定区别,这是经济法科目试题的一种新的命题特征。而经济法的分析题虽然在总体上与往年的试题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即都考查的是一种问题解决类分析题。但是从经济法分析考查的内容来看,也有十分鲜明的重大新特征(具体见内部分析和讲解),这会成为2020年人大法学考研中最为重要的新指引和新方向。同时,2019年分析题其实与2018年论述题有一定关联性,掌握好了2018年论述题,那么2019年分析题就会非常好作答。